2010年2月19日 星期五

在立法院早就有重塑台灣國家定位的深入辯論1997-1999


                  在立法院早就有重塑台灣國家定位的深入辯論
    自從20085月國民黨復辟、馬政權成立以來,即明顯採取傾中政策,以追求其終極統一的夢想,使台灣國家主權獨立地位更加岌岌可危。其實有關台灣國家定位問題的討論,早在李登輝總統執政時代,在立法院已有深入的辯論。茲乃先披露黃爾璇所著「參與過渡期台灣國會-體驗和實錄」(尚未出版)的一章,以供參考。
           第十一章 重塑台灣國家定位
    台灣國家定位問題長期以來困擾著台灣人民,國民黨統治時期,主張中華民國是1912年建立於中國的主權獨立國家,即使1971年被驅離聯合國,且被主要國家先後斷絕外交關係之後,甚至19915月,修憲國會在台灣全面改選,增加政府統治的正當性,一切問題都尚未解決。嗣後雖然又於1996年和2000年由台灣人民直接選舉國家元首,惟在中華民國憲法體制和國號之下,問題仍持續存在下去。這種困境,似乎非經由制憲和改變國號不可,但是在全體台灣人獨立建國意識尚未普遍建立之下,除了採取漸進迂迴的體制內改革,似難開展。
    目前所謂體制內改革,只有從逐步修正國內法和藉修法時機,不斷提出討論,以加強形成國人認同感著手。下列便是任期內一些發言的摘要。
一、藉修正公司法機會先將「中國」改為中華民國
    19972月以後,立法院熱中於趕工配合WTO相關法案,二讀會之前由蕭萬長立委主持朝野協商,我認為公司法影響加入WTO後台、中兩地商業往來的權利義務關係很大,如該法內容仍保持「中國」名稱,必將引起困擾,故希望我所提對此問題的修正案,能夠逕送二讀併案審查。經其同意後在院會提案,並於48 逕付二讀,而於531 三讀通過。
    該修正動議的案由是:
    本院委員黃爾璇等二十五人,為我國現行法律之中甚多條文仍用〔中國境內〕、〔中國機關〕、〔中國〕等詞,與其他法律條文已改採〔中華民國境內〕、〔中華民國機關〕及明確區別〔中國〕一詞之可用或不可用者,法律用詞顯不一致,且極為荒謬,若不配合修改過來,必將發生嚴重混淆無疑,是以不能不立即予以修正。其中列為WTO相關法案之公司法,一讀會已審查通過的修正條文未注意及此,未同時修正,故為公司法修正條文之完整起見,擬具二讀會部份修正條文,請准予逕送二讀會併案審查。(立法院第三屆第三會期經濟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優先審議之「公司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等五案第一次會議紀錄,199733)
    另在公司法等相關法案審查會提出更具體意見。
  黃委員爾璇:公司法第三七三條第二項規定,外國公司所屬之國家,對於中國公司不予認許者,得不予認許。其中的「中國公司」一詞問題就大了。另外一些未列入修正案者,如第三七一條第二項、第三七二條、第三七四條等,都有「中國境內」一詞,那是什麼意思?而第三七六條更提到,外國公司經認許後,並以其依本國法律准許中國公司享受同樣權利者為條件。這是什麼意思呢?這和WTO有非常大的關係,為什麼經濟部不提出來修正。
  張次長昌邦:這個條文和我國加入國際貿易組織沒有關連。
  黃委員爾璇:若中共也加入WTO,中國公司是指中國的公司。
  張次長昌邦:「中國境內」意指中華民國法權所能及的管轄範圍。
  黃委員爾璇:那為什麼其他法律都是寫「中華民國境內」,而公司法卻出現「中國境內」、「中國公司」而不改?難道這和 WTO沒有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WTO後,這樣的公司法是什麼意思?這顯然是經濟部失職。
  張次長昌邦:這裡的中國境內不是指大陸的中國,這是因為自民國十八年沿用下來的文字的關係。
  黃委員爾璇:經濟部不能這樣說,現在應對此提出修正案。
  張次長昌邦:在通盤修正時會加以修正,以符合國際貿易及加入世貿組織的國際規劃。
  黃委員爾璇:本席以為這是最重要的,這五部法律沒有一個修正比這個更重要。 (立法院第三屆第三會期經濟委員會函請優先審議之「公司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等五案第一次會議紀錄,199733)
二、失去國格的國內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關係條例
  ()自稱「台灣地區」的不當
  黃委員爾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是於民國八十一年訂定的,當時國家政治氣氛與現在大不相同。局勢轉變之後,最好將名稱改變,在九七之後,若繼續沿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名稱,則易被誤以為中華民國政府及人民通過此法,欲將台、澎、金、馬當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規定的特別區,因為我們的國內法自認為台灣地區,而不稱為中華民國,這是一個嚴重的問題。中華民國既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就不應用「台灣地區」一詞。再者,這是我們片面訂定,而非經兩邊共同議定的,不是兩邊共同平等訂定的條例,只可勉強以「中華民國對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為名稱。有正確名稱後,對條文的很多問題才可迎刃而解,否則將貽笑大方。
   條文有關領土疆域的問題,就憲法增修條文的內容來看,似乎承認目前是內戰的延長,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政府即是一個流亡的政府,而憲法也只是一個流亡政府的憲法,這涉及事實主權與法律主權的問題。對外,政府採取事實主權的認定方式,對大陸與國內則採取模糊事實主權的方式來欺騙人民,而不敢面對現實。憲法第四條規定,無論是領土或固有疆域的變更,在程序上均應經過國民大會的決議。不過領土、主權的問題,並非僅是修憲與否的問題,當國家政權發生革命、須重新制憲或統治權發生分割與定型化,以致發生國際法上新的承認問題時,是無法僅靠國家體制內的決議來決定的。現在,中華民國的事實主權只限於台、澎、金、馬地區,法律主權則有爭論。一九一二年時,台灣並不屬於中國統治,外蒙古亦然。一九四七年制憲時,外蒙古早已獨立。所以堅持固有疆域的「固有」究竟是指哪一年的「固有」?1949年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取代中華民國在國際法上的地位,那一年可算是一個基期嗎?若依此界定,外蒙古固然不屬於中華民國的固有領土,甚至連台灣也不屬於中華民國固有的領土。因為這是由內戰延長所引伸出來的不正常的中華民國憲法,因此在法律的規定上,不要老是提出要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如何如何,而應以保障台、澎、金、馬地區人民利益為優先考慮才對。(立法院第三屆第二會期司法、內政、法制三委員會審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第一次聯席會議紀錄,19961120)
  黃委員爾璇: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可由法律訂定之。「自由地區」此名詞與「自由中國」一詞一樣可笑,在白色恐怖戒嚴時代,台灣不知關了多少人,殺了多少人,怎可稱為「自由中國」?現在我們自稱為「自由地區」,中國大陸稱為「大陸地區」,而且一貫的認為中國大陸與外蒙古仍是中華民國的領土。外蒙古獨立是在中華民國憲法制定之前,所以本條例還規定「外蒙古」,是非常荒謬的。「外蒙古地區」應以外蒙古共和國稱之,他們是一個國家,我們國內法不應將其規定為「地區」。若第二條要修改,本席同意李委員進勇的提議,以中華民國統治權所及地區來表達台灣地區,大陸地區國際上都承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在立法上不要再持「內戰時期」的心態。(同上會議紀錄)
    在立法院審查「港澳關係條例」時,我作如下的發言:
  黃委員爾璇:目前我國與港澳及中國大陸的關係,其法律原則、精神與整體架構,很顯然還處於非常混亂之狀態,淪於這種狀態,政府必須負很大的責任。政府應冷靜詳加研究,應該改變時便應有所變革,否則如何適應新時代之來臨?舉例而言,雖然「港澳關係條例」制定之目的,國民黨政府認為是為了適應與中國大陸統一之前台灣與港、澳的新情勢,但是以目前通過的條文來看,本法卻變成準備將台灣歸併於中國大陸的法律,其嚴重錯誤,從「地區」的規定即可以看出。反觀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中,雖然也把台灣當作「地區」,但至少還清楚的明定所謂台灣地區是指中華民國所管轄之地區;而所謂大陸地區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統轄之地區。香港、澳門在九七、九九之後,則將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管轄的特區,為何對於這些定義,本法不加以明定呢?不加以明定,本法能適用於與中國統一前的時期嗎?相反的應該說是準備台灣被歸併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後所使用吧!
     台灣地區、大陸地區、香港地區、澳門地區,都同樣以「地區」稱之,把台灣矮化為地區,甚至隱含未來「特區」之意,此種法理顯然極為荒謬。目前香港已選出董建華為特首,如果本法如此訂定,恐怕李登輝總統會被視為「準董建華」而已。讓李登輝被視為像董建華一般地位的法律,立法院能制定這樣的法律嗎?因此第七條至少應修改為:「行政院得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或澳門地區政府…….。」如此方可勉強挽回並補救法理上之謬誤。否則,本法之制定不但對於台灣與港澳未來關係之發展毫無助益--- ---(立法院第三屆第二會期內政、司法、外交、三委員會併案審查「港澳關係條例草案」第五次聯席會議紀錄,19961212)
 ()不斷修正以圖引狼入世?
  黃委員爾璇:本條例(: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制定之後,現在已是第五次修正。觀諸眾多的國內法制定之後不斷修正的次數,恐怕本條例算是非常高的,這實是台灣政治體制不健康的表現。由本案名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就可看出,有如以國內法將自己明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區,所以從一開始制定,我們就反對這樣的名稱。到目前為止,我們一再希望能夠儘快修正,但是這個法律名稱已不斷被引用在其他法律上,以致許多國內法都使用「台灣地區」的字眼。在此情形下,請問中華民國還算國家、還有國格嗎?儼然是流亡政府及叛亂團體,而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的一個特別區。由此可見,國民黨實在是非常不負責任!李總統提出兩岸是特殊的國與國之間關係後吵了半天,本來說要修改國內法,但中共壓力一來,國內統派人員一叫囂,又停了下來。今天這個條例的後遺症有多大,你們知道嗎?本席認為應是台灣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係,而不是兩岸關係。此次修正,還要不斷地引進大陸人士,幾乎是無視於兩國還存在著敵對關係。我想除非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彼此之間達成和平協議,可以保證永久和平,我們才能開放大陸人士來台,否則敵國關係,哪應採此開放方式?何謂人道?他們向台灣打飛彈來威脅我們,算不算人道?國民黨許多決策人員根本是在賣台!
   不論任何藉口或理由,本席都反對本條例的修正,尤其是要放寬「直系血親尊親屬」進來,亦即人在死後還可引進其直系血親尊親屬,實在是不像話,這根本不是開放政策而是在賣台政策!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在自由地區居住期間滿十年即可來台,這能令人放心嗎?坦白說,除非他們是反正的科技人員,否則就應拒絕他們來此擔任固定的職位。 (立法院第四屆第二會期內政、司法、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第一次聯席會議紀錄,19991216)
     黃委員爾璇:盧秀燕委員的提案說明提到,依憲法規定中華民國領土包括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各民族一律平等,人民有居住及遷徙的自由。根據她的說明,好像大陸與台灣人民有遷徙的自由。這真是在開玩笑,現在中華民國憲法事實上只是在訂定台澎金馬這個自由地區的管轄權。
   按照國民黨長期以來執政的想法,所謂自由地區還是要一個管轄權的,台灣的管轄權與中國大陸的管轄權不一樣,戶籍在行政權上還是獨立的,照他的提案說明,好像兩邊都是一家人,那邊過來,這邊過去,實際上哪有那麼自由?如果這樣,請問中共為什麼要用飛彈打台灣及威脅台灣?這要怎麼去解釋?叫他們要用人道的精神不要威脅台灣嗎?立法院的這幾位委員,想要趕快把台灣的門戶開放給中國大陸的人進來,這些人為什麼不好好的去考量,他們有沒有辦法勸阻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要用武力威脅台灣?假如沒有辦法的話,希望他們收斂一點,對台灣的社會多關心一點。
    世界的人口會議隔幾年就開一次會,他們認為二十一世紀開始,人口的流動是威脅國際關係安定的重要因素,專制、獨裁不自由國家的老百姓要逃到自由地區,還有經濟、文化落後的人口拼命想流向經濟發展的地區,例如台灣比大陸自由、民主,經濟更發達,他們想盡辦法要到台灣來,因此我們在人口、勞動力上一定得好好管制。有委員表示政府是以此條文來歧視大陸人,我認為這不是歧規,而是規制,因為我們怕另一個地方的人口大量地流入,進而影響我們在文化、人口上的結構,甚至於會影響到社會的安定及國家安全,當然委員在立法院有發言的自由,但是講話要公正,而政府也應站在宏觀的立場來處理台灣的這些問題,尤其是兩岸人口流動的問題。照顧來台灣的配偶時,也應考慮此舉是否會造成變相鼓勵中國大陸女子想盡辦法嫁給台灣去的男子,然後來台灣後離婚脫離家庭,再圖自己的前途。你們可以統計一下,為何這種配偶特別多?這種人口的流動和別的地區來的正常婚姻結合都不大一樣,這種統計數字會讓人害怕的,因此,我認為陸委會還是應堅持原則。 (立法院第四屆第三會期內政、司法、法制三委員會併案審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第一次聯席會議紀錄,2000621)  
        ()您所不知的金門、馬祖國際法地位問題
  黃委員爾璇:本席在此提醒我們國會的幾位同仁和陸委會,沈劍虹先生的回憶錄-使美八年紀要指出:一九五四年要訂定「中美(實為台美)共同防衛條約」時,美國曾要求台灣放棄金門、馬祖,但是國民黨政府反對,所持主要理由是金門、馬祖兩個島行政上是屬於福建省,如果中華民國放棄金馬,就等於放棄對中國大陸其他地區主權之主張。因為金馬主權和台灣、澎湖是不同的。但事實上,金馬地區的老百姓,長期以來和台灣、澎湖人民已成為一個利益、生存共同體,所以我們也非常關心金馬地區人民,不要因為小三通出了很多問題而讓金門、馬祖的人得不到利益,反而離心離德,改變國家認同,果真如此,這將是非常不幸的。
    又曾任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駐聯合國代表的葉公超先生曾說過一句話:台灣和澎湖的主權問題在技術上仍未確定,中華民國統轄的領土有台灣、金門、馬祖、澎湖,但中華民國對台灣和澎湖只是代替盟國暫時管轄,並沒有主權;其實際有效主權只有金門和馬祖。如果放棄金門、馬祖,中華民國便成為一個沒有領土的政府,而一個沒有領土的政府就欠缺國家的基本條件。現在美國有關當時中美外交的祕密檔案,時間上已開放至一九七二年。本席之所以提出此點,乃是要強調金門、馬祖在國際地位上是和台灣、澎湖不同的,所以方才鄭委員朝明提及乾脆成立金馬共和國,這可不是開玩笑的話,其實也有國際法的味道存在。因為有些人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以及國共雙方過去的歷史不太清楚,過去台灣也不太敢講這些話,故不太懂這些話。
    今天要審查這個法案的時候,這個問題主要就是希望將金門、馬祖、台灣和澎湖的安全和經濟利益看成是一體來考量,我們時時刻刻都要照顧金門、馬祖人民,不要由他們與中國大陸形成利害的共同體,進而和台灣、澎湖離心離德。(立法院第四屆第三會期內政委員會審查「金門、馬祖地區小三通暫行條例草案」案第二次會議紀錄,200073)

三、政府應宣示:臺澎金馬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
    臺澎金馬及南海太平島等若干小島,自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實質上已形成一個新國家,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同的國名、國旗、領土、人民、政府、統治權。其所以會被國際上嘲笑說「世界上有一個國家,像一個國家,但又不像一個獨立國家的,便是臺灣」,係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直宣稱「中國只有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全中國,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省」;相對的,統治臺灣的中華民國國民黨政府,也自稱「代表全中國,中國只有一個,臺灣和中國大陸都是中國的一部份」。兩者的主權主張,顯然相互交集。自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進入聯合國之後,國際上咸認中國只有一個,代表這個中國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都是以臺灣稱之。但很怪異,中華民國的國民黨政府,寧願接受一些改變國號的名稱,也不願用「臺灣」兩字,更不敢毅然決然地宣示中華民國主權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請問,這到底是怕中共「不能容忍」? 還是別有隱衷?
    從國際法上看來,中共革命已推翻了中華民國的國民黨政府,且將國名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顯已繼承了中華民國包括形成國家和政府的各種要素,並取代其在國際組織的席位。原中華民國的國民黨政府流亡到臺澎,還據有金馬原屬中國的小塊領土;雖然仍保持舊國名,但其構成國家的各種實質要素已全部改變。它雖然在初期喊著要反攻復國,但長期下來,顯已不可能。它主張統一中國,但是大家都知道只是等待被統一而已。現在國民黨說反對急統、反對臺獨,其實等於維持現狀,亦即維持其政權的既得利益而已。不過這種維持現狀,等到有一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坐大,臺灣內部中共代言人主控一切,中華民國也是死路一條,而且可能拖累臺灣一起當供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祭品。
    四十多年來,臺澎金馬已形成一個生存共同體,具備一個現代化國家的條件,人民可以拒絕被中共併吞,選擇自己建立新國家之路。這條路,不必像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第三世界新興國家獨立建國過程走得那麼艱辛和激烈對抗;只要朝野共同協力,不再非份地主張要統一中國,不自戕式地自稱臺灣和中國大陸都是中國的一部份,明確向世界宣示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主權各自獨立而不相關連,而且最好能更換引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混淆不清的中華民國國名;換句話說,把現在事實上的國家形態,做一番正名而已。如果全民大多數意見一致,中共其奈我何?
    然而,國民黨政府堅持不那麼做,更在臺灣本土化力量日漸高漲,有取代其外來政權本質之際,卻翻過臉來與中共採取同樣立場,以「如果臺灣宣告獨立,中共將犯臺」威脅臺灣人民。近年來國民黨政府的國格和主權主張,依然相當曖眛、錯亂,看不出解決困局的誠意和決心。例如:
  (1)八O年代起,改變為「三民主義統一中國」。
  (2)1990年公佈「國家統一綱領」,提出「一個中國,兩個政治實體」的概念。
  (3)199211月,國民黨為了「一個中國」的意涵,組成中常會政治小組研究,其結果仍然表示「一個中國是指中華民國,這是政府幾十年所堅持的政治立場」,但其黨政高層卻也同時決議,在兩岸接觸時「迴避觸及」這個主張。荒謬無比!
  (4)19939月外交部長錢復言明不再說「一個中國」,認為說「一個中國」只會掐住自己的脖子而已,人們的理解是一個中國的主權在於中共,不承認臺灣的主權。並說李總統和連院長也都認為不能再說「一個中國」。但翌日,卻透過外交部發言人予以否認。
  (5) 1993年11月21經濟部長江炳坤在西雅圖宣稱「我方採取一個中國取向的階段性兩個中國政策」。翌日,外交部又予以否認,重申「一個中國」政策。
  (6) 1994年1月14,海基會秘書長焦仁和到外交部演講,表示為了突破外交問題,可以使用「階段性兩個中國」。
  (7)19947月,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佈「臺海兩岸關係說明書」,明示反對「兩個中國」與「一中一臺」;無視中共「對臺政策白皮書」向世界宣示對臺灣主權強烈的主張,又宣稱「中國只有一個」、「臺灣與中國大陸都是中國的一部份」、「一個中國是指歷史上,地理上、文化上、血緣上的中國」;而且,退縮地提倡「凍結主權論」,要「擱置主權爭論」。質言之,我方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臺灣的主權主張,等於默認。
    從上面的引述,可以看出國民黨政府對主張「一個中國」已深感不可行,不知連院長的看法如何? 「階段性兩個中國論」顯然是目前國民黨政府採行的政策,為何不乾脆明講? 連院長是否體認到,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主張有任何交集,都將紊亂中華民國的國政思維,有害民心動向,您以為然否?(1994年11月10總質詢)
四、反駁國民黨政府新聞局「透視『一個中國』說帖」
    因應鄧後情勢,行政院新聞局於222 公布所謂「透視『一個中國』問題」說帖,文中首先批評中華人民共和國撕毀1992年雙方對「一個中國」先行擱置、雙方各自表述之決議。但事實上兩國既已同意「各自表述」,當然可各顯所能的詮釋,中共當會表示「一個中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局應主動表明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毫無關連的立場,用不著刻意提出奇怪的「一個分治的中國」說法去質疑中共如何推銷她的「一個中國」版本。
    其次, 說帖中指出「對中華民國的政府」與人民來說,中共的『一個中國』立場是絕對站不住腳的。事實上,中共的「一個中國」可分為兩種意涵:(1)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2)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第一項主張已為國際間共識,事實上自聯合國2758號決議案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聯合國唯一合法的中國代表後,國際社會已「普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政府並非未認知到此境況,去年五月新聞局長胡志強訪歐歸來後即明白表示,國際上對各自表述一個中國無法了解,仍然普遍以台灣稱呼我國。可見現今世界各國所指「中國」僅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而非台灣,指中共「絕對佔不住腳的」說法並無說服力。
    中共的第二項主張,國際間並未普遍承認,大部分國家是用認知(acknowledge)、尊重(respect)、理解(understand)及注意到(take note of)  等字眼來回應中共的主張。國民黨政府反而呼應中共的主張,自降國格的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提出「一個分治的中國」(one divided China)強加諸台灣人民的頭上,提供給中共合理化其主張的最佳理由。也難怪國際上會有國家誤認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一個中國」的主張正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共政府與中華民國的國民黨政府在互爭代表中國的正統,似亦暗含有「兩個中國」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一天統治過台灣,但他們推翻了中華民國,基於「國家繼承權的理論」,主張對台灣領有權。這種主張,台灣人民當然不能接受,國際法上也不容許。因為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時,當時國民黨軍隊雖奉遠東盟軍總司令部之命已接管台灣,但在國際法上,只於1951年舊金山和約規定日本放棄領有權,其他則無任何國際條約決定台灣的歸屬,甚至到現在仍然如此。這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無權對台灣領有權提出要求的主要原因,國民黨政府為何不明講這種道理?
    中華民國自1912年成為獨立主權國家,但她已在中國革命的浪潮中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取代,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國民黨政府,只是流亡到非其建國原領域的土地上的「流亡政府」。這種對峙形態,雖然可用傳統用語比喻為互稱「正朔與叛亂集團」的關係,但絕不是如德國由第二次世界大戰終戰前的德意志帝國到戰後被列強瓜分為東西德那樣的「分裂國家」,更不是「一個分治的中國」。
    行政院說帖指出,「如果中國強迫他國接受一個中國原則是口頭併吞(verbal annexation)」, 那麼我國至今仍緊抱「一個中國」主張,則無異是自開城門「自投羅網的準備被併吞」。國民黨政府須認知,國際上對中共持「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主張,多數僅表示認知、尊重、理解及注意到等字眼,也不見得同意國民黨「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主張。許多國家堅拒中共要求「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省」乃因不願台灣被「中國」併吞,希望有一天由台灣全體住民去決定自己的前途,留給台灣獨立建國的餘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新興民族國家紛紛獨立,台灣何須自異於外?東帝汶在強權欺壓之下,猶知主張建立獨立國家,新疆維吾爾民族及西藏也知致力於獨立建國,何況台灣實質上已為獨立主權國家!
    因此,政府實無由再緊抱「一個中國」主張,甘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附庸。兩岸任何一方主張任何方式的「統一中國」,都將對內造成人民重大的災難,對外威脅到國際的和平秩序。若我政府不及時拋棄一個中國、一國兩制、一國兩府、分裂中國、分治中國、中華民國即中國....等和「中國」揪扯不清的主張和立場,終會被中共由「口頭併吞」而「實質併吞」。不管如何包裝、解釋,都只會陷入泥沼而無法自拔。職是,就現存統治事實,尊重住民自主權利,依其意志形成獨立自主國家,才是正途。( 1997年3月17書面質詢)
五、台灣加入聯合國不應採撤銷1971年「2758號決議」方式
    外交部鑒於往年參與聯合國的方式過於迂迴,故頻頻對外界透露1997年將改採新方案。1997715 ,我國委託布吉納法索、尼加拉瓜等九國向聯合國秘書長安南遞交提案,該提案名為「基於國際情勢之變遷及中國分治的現實,有必要重新檢討2758號決議案」。在解釋性備忘錄中亦聲稱「中國境內隔海分治的情況,係國際社會獨特罕見的案例........」。另外,外交部章部長則強調我國參與聯合國的行動,不能解釋成偏離「一個中國」政策,並表示「我國絕無意挑戰中共在聯大的現有席位」。
    揆諸法理與國際現實,該案倘經決議撤銷,其用意若非表示我國在追求「一國兩席」,亦將造成「恢復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權利,並驅逐江澤民代表在聯合國及其附屬機構中非法佔據之席位」的排斥性法律效果。如此一來,試問此舉焉能無關中國代表權之爭?抑且,設若該提案裡「中國境內隔海分治」的說辭能夠成立,則我政府又將如何自我定位?「兩個政府」之中,誰是「中央政府」,誰又是「叛亂團體」?故此等說法既不足以印證我國何須加入聯合國,更無從彰顯台灣主權獨立的事實,只會令國際社會徒增困擾而已。
    事實上,觀諸1971年的「2758號決議案」,即可明瞭該案並無扼殺台灣生存空間之意圖,其所欲解決的是中國代表權的問題,而非台灣代表權的問題。該文謂「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它的政府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將蔣介石的代表從他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由此決議案,吾人可知當時各國尚有意為台灣預留國際生存空間,從而今日討論該決議案之核心,即應從宣示主權獨立,以及建立台灣代表權的方向著手,斷非再以美麗的謊言包裝其爭奪中國代表權席位的企圖。蓋因「2758號決議案」表決通過後,在國際法意義上的「中華民國」國號,事實上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因此強調任何「一個中國、分而治之」或「中華民國在台灣」等說辭,均不足以撼動國際社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即為中華民國的認知事實。就學理而言,國家承認不因外交存續而變動,但政府承認則可能因外交關係而有所變化。準此,「2758號決議案」並非在於承認中國這個國家,而是在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國此一事實,因為中國本即存在,所不同者,政府更替而已。如今,外交部要求聯合國「撤銷」2758號決議案之舉動,不僅意圖欺騙國際友人,更是對台灣人民的一大羞辱。
    綜觀近幾年外交部參與聯合國的方案,由於一直走不出「一個中國」的自縛格局,從而每每提出令國際社會摸不著頭緒的名稱,一再混淆台灣獨立的國際法人格,並壓制台灣人民要求確立國家主權的呼聲。因此國際僅知悉「一個分治的中國」、「中華民國在台灣」、「台灣是中國一省」等論調,然而瞭解國人獨立訴求的國家,卻是聊聊可數。尚且,前幾次委託中美洲各國的提案,亦僅止於討論應否設立委員會檢討「中華民國在台灣」的代表權問題,根本與申請入會無關,顯見外交部向來的外交作為,充其量僅在敷衍國人加入聯合國的要求,實無追求國家主權獨立之決心。從而,本席嚴正告誡當局認清國際現實並尊重國際法秩序,縱然中共一再阻撓我國參與各類國際組織,致使我國加入國際社會困難重重,惟當局若遲遲不願釐清自身之國家定位,依然深陷於「一個中國」的漩渦而不自拔,則任何推動加入聯合國的方案,終將淪為罔然。( 1997年7月17書面質詢)

六、我們的國家應該叫做臺灣
    有的人也許會認為「咱的國家叫臺灣」是老掉牙的話,再怎麼說國民黨的官員是不可能說「是」的。臺灣有首「母親的名叫臺灣」的流行歌,聽起來有悲愴的感覺。凡是人類都不會避諱對他人表明他的生母是他的母親,為什麼公權力介入這種「政治共同體」的國家,就這樣被扭曲?
    臺灣與中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實際上只有四年的關係,戰後國際條約未曾決定臺灣的歸屬,1949年之後,臺灣和中國事實上一邊一國。只因為流亡來台的中華民國國民黨政府堅持「中國只有一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加之,與中國藕斷絲連的中華民國國號及夢幻般的領土主權主張,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臺灣主權的主張振振有詞。國民黨政府以為這樣的主張,可維繫過去所宣稱的法統,實際上卻造成臺灣國家發展嚴重的阻力,而且為中國未來侵吞臺灣鋪下一條終極途徑,自己引來災禍,將貽患無窮。
    國民黨政府透過各種詭辯,指稱一個中國是「文化的中國」、「歷史的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能代表一個中國,現在的中國係由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分治;又說,中華民國從1912年起便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但是,國際上都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才代表中國,從國際法的觀點言,中華民國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取代。實際上,中華民國原來擁有的領土主權,已淪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版圖,只有金門、馬祖堪稱與中國關連。而台澎則成為可型塑的新境地。如果國民黨政府有誠意,在流亡的臺灣,也可透過住民的同意,建立一個獨立的新國家。
    但是,很奇怪,從國民黨政府的表現看來,不但刻意阻撓臺灣變成一個獨立的國家,而且除了嘴巴說說,實質上自己似乎也不把中華民國當作一個獨立國家。例如:國民黨政府對於參加國際組織,無法採用中華民國國名,但是也不願採用「臺灣」的稱號,一再誑稱如用「臺灣」,外國不會承認;在國內法則自稱「臺灣地區」,與「香港地區」、「大陸地區」相對照;國民黨的政務官甚至無視法律條文處處存在「中國境內」、「中國機關」、「中國國籍」等名詞,而不想將「中國」改為「中華民國」;當中華人民共和國強烈宣稱台灣主權屬於中國時,國民黨官員不但不反駁,提出明確的主權主張,反而自我矮化,要「凍結主權」、「擱置主權」爭論。難怪外國人常指責,國民黨的官員根本不主張台灣是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的主權獨立國家,叫人家如何承認它有獨立的國格。外國人都把R. . C叫做台灣,但是國民黨政府卻偏偏要用與P. . C只有一字之差的R. . C,讓外國人以為「人民的中華民國」(. . )和「中華民國」(. . )一樣,從而引起在南非、薩爾瓦多、宏都拉斯誤將五星旗當作中華民國國旗的糗事。
    要現在的國民黨政府接納上述的意見似乎是不可能的,但至少下列幾點意見應該沒有不接受的理由,不知蕭院長的看法如何?
(1)中華民國國內法上採用的「中國境內」、「中國機關」、「中國國籍」、「台灣地區」等詞,一律立即修法,即使不改正為「台灣」,也應該改為「中華民國」。自稱「台灣地區」是反映隨時準備投共的亡命者心態。
(2)駐外有邦交的使領館,雖仍以中華民國稱之,但無邦交國的代表處,應統一名稱,一律改稱為「台灣駐XX國代表處」,以符合實際,並提升觀瞻。
(3)遇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宣示台灣主權時,亦應相應反駁,表明台灣主權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且禁止官員提倡「擱置主權論」和「凍結主權論」。
(4)不再宣稱我方已撤銷承認蒙古共和國為獨立國家,不應將蒙古國當作中國的一個地區,以符合國際法常識。
(5)官方文書應將「中、日關係」、「中、美關係」改為「台、日關係」、「台、美關係」,以免混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陳述方式。
(6)辦理一次「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民投票,凝聚民意,據以申請參加聯合國,不要再用「要求聯合國重新檢討2758號決議案」等欺人自欺的方式。
(7)請蕭院長用母語說一遍「咱的國家叫台灣」。( 1997年10月3總質詢)
七、請國民黨政府從「新三不」的衝擊中醒過來
    中共積極推動美日等國家簽署「三不」政策,與其加強進行的「三光策略」配合,使「中華民國在台灣」的處境日趨艱困。如果執政的國民黨政府依舊堅持其對國家定位的固有主張,長期自我陶醉於維持現狀,不知現狀能維持多久?中國揚言要「把台灣的邦交國挖光、把台灣的國際政治生路堵光、把台灣與中國爭對等的籌碼擠光」的「三光」,首當其衝的是「中華民國」這個招牌,至於「台灣」,在全體台灣住民堅毅的奮戰下,應該會自求多福,不可能被「三光」的!
    19986月,美國柯林頓總統訪問中國,台灣方面,無論官方或人民都為了美國是否會在中國強求下簽署新三不政策,感到緊張和關切。嗣於九月初又為了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訪問日本的計畫,使我國朝野各界再度陷入同樣的惶恐情緒之中,深怕日本和中國之間簽訂「新三不」等任何協議,政府甚至策動立委、國大和學者分別組成訪問團當說客,前往美國、日本表達反對三不的立場。
    從政府處理美中和日中會談的態度看來,國民黨政府擔心美中、日中簽訂「新三不」的態度已很明確。然而在江澤民延後訪日行程、緊張情勢逐漸緩和之後,國民黨政府似乎已忘記了教訓,故態復萌,有關台灣的國家定位卻又回到原先的模糊狀態,令人不得不感到疑惑。請問政府的反三不動作到底是否表示已深切體認到三不對台灣為害之深呢?如果是的,何以不設法調整錯誤的國家定位政策?
    大家應知:(1)國民黨政府才是三不政策的罪魁禍首。台灣的國家處境之所以會走到今天這步田地,國民黨的態度才是罪魁禍首,因為以往國民黨所謂的兩岸政策,長期以來都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反對台灣獨立,對於加入聯合國,國民黨則只是以「中華民國在台灣」建議聯合國檢討台灣參與的可行性,從來無意以台灣為名義加入。追根究柢地說,新三不的始作俑者,實是國民黨。如果長期以來國民黨沒有這種錯誤政策的延伸,世界各國則較可以名正言順地對台灣人民期望獨立建國的意願表示關心,而中共則更沒有理由主張對台灣的主權。
    經過半世紀的演變,國共兩黨同一個調子的「三不政策」的「二不」,也就是「不支持兩個中國」、「一中一台」、「不支持台灣獨立」,被當作打壓台灣人民獨立建國的利器。如果國民黨的「二不」是合理的,何以中國一推動,國民黨政府則表現出前所未有的惶恐?而且同意讓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參加立法院訪日團,提出共同說帖,要求日本政府不要與中國簽訂「三不政策」?請問蕭院長莫非執政黨的三不政策已經鬆動了呢?(2)不統不獨才是引發中共犯台的誘餌,豈算符合台灣的國家利益和人民福祉。199882426日,本席和本院同仁參加立院訪日團前往日本表達台灣朝野三黨一派反對三不的立場,在與日本學界座談時,日本防衛廳防衛大學校的學者表示:關於爭取台灣的國家利益,對於民進黨和新黨的主張和立場都很清楚,但是對於國民黨的主張卻令人搞不清楚。日本戰略學者的這段話已一針見血地指出,台灣之所以會在國際間陷入進退維谷的窘境,國民黨政府錯誤而模糊的國家定位觀念才是問題的根源所在。(第三屆第六會期總質詢,  1998年9月25
八、回到「一個中國」各自表述,陸委會自取其辱
    陸委會在199981 發表一份題為「對等、和平與雙贏--中華民國對『特殊國與國關係』的立場」書面說明,陸委會副主委許柯生表示,我們反對中共霸權式的「一個中國原則」,並呼籲兩岸應回到199211月海基、海協兩會所達成的「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共識,透過平等協商,超越彼此的政治歧見,共同合作為兩岸關係開創新局面,進而為未來的民主統一而努力。令人質疑的是,何以在緊張關係日漸降溫之後,陸委會卻發表這種大開倒車的言論?
    自從李總統在199979 接受德國媒體「德國之聲」專訪時提出「兩岸關係定位在特殊的國與國關係」後,台灣頓時成為全球的矚目焦點,不僅引發中國官方和媒體慣性的批李效應,連台灣的部份媒體也頻頻引述香港方面的不實消息,企圖恫嚇民心,阻撓台灣人民正視國家獨立的事實。值此內外情勢交迫之際,政府部門自當與國家元首同舟一命,始能在國際間突顯上下一致的凝聚力。然而令人遺憾的是,陸委會雖曾配合李總統的「兩國論」宣示政府的基本立場,惟外交部門卻頻傳有人對「兩國論」的不滿聲浪。種種跡象顯示,陸委會之所以退卻到一個中國的立場,其壓力並非直接來自於中國的脅迫,而是普遍瀰漫在政府官員之間的大中國意識,它恐怕才是扯後腿的真正元兇。
    近年來,有識之士意識到「一個中國」政策的危險性,紛紛建請政府改弦易轍,呼籲當局縱使無意標舉台灣獨立,亦應放棄「一個中國」的僵化思維和統一立場,台灣才能在國際上擁有生存空間。本席相信李總統在此時提出「特殊國與國關係」的見解,絕非好發議論的即興之言,因為李總統近幾年對於所謂的「一個中國」即不斷提出階段性的詮釋,從「中國是土地名稱」、「一個分治的中國」、「台灣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省」,直到日前的「特殊國與國關係」,都顯示李總統有意化解「一個中國」對台灣造成的桎梏。84 ,李總統接見加拿大國會議員訪問團時又再度提及「台灣已逐漸失去生存的空間」,益發顯示「一個中國」政策對台灣危害之深,似乎連李總統都已深具無力感。(1999825 書面質詢)

公民投票的意義及入憲立法問題199801

                                   公民投票的意義及入憲立法問題
                                                    黃爾璇
一、公投制度之必要性

公民投票是彌補議會代議政治缺陷的一種較直接而民主的制度,有的國家將公

民投票入憲,有的則不入憲而由國會制定法律實施,有的國家,甚至無憲法規定,

國會也無制定公投的專用法律,而只於必要時,決定就需要舉行公投的議題,通過

法案,舉行公投。公民投票已相當流行於現代國家,成為「參與民主主義」時代的

新趨勢。

現代國家為什麼需要公民投票制度,不外下列幾個理由:

1.在議會政治,民意代表不但常充當利益集團之代言人,而且在政黨黨團運

作下,也常會為黨利黨略著想,不見得能夠真正反映一般的民意。公民投

票制度提供人民主動連署提出法律案或政策案交付公決等之機會。

2.議會政治通過的法律,如有公投複決制度,將實施前的法案交由公民表決

,則可防止議會濫權、制定惡法。

3.現代國家的制憲和修憲,經公民投票批准,以提高其正當性。

4.對重大之爭議,連議會也無法解決之事項,交由公民投票決定,可免社會

長期陷入紛爭僵局。

5.公民投票不失為現代政府化解國民鬱積不滿的最和平理性的途徑。

6.就功能言,公投具有增加正當性、法律考核性(廢除法律)、人民諮詢性、

補充立法性(補救立法懈怠)、仲裁性、宣示性、批准性、抗議性等功能。

反對公投者,常認為公投制度否定議會政治,公投會付出太多社會成本,這都

不是正確的說法。因為公民投票只是彌補代議制度之缺陷,而不是取代它。公投且

可避免一個政治共同體長期陷入紛爭僵局,大家以平常心依循公投的結果相處,反

而有助於促進社會和諧。外國實施公投多年,已建立很好的法制模式可供參考,如

善加制定,必將成為輔助議會制度,促成真正民主的有利機制。



二、立法院立法攻防戰



公民投票法制化工作,自第二屆立法院以來,即由民進黨團積極進行。另有公

民投票進入聯合國運動,同時由蔡同榮立委主導,也成為在野政治運動的重要項目

。一九九三年,民進黨已在立法院分別由蔡同榮、林濁水、黃爾璇提出公民投票法

案;翌年,與新黨郁慕明、國民黨高育仁協商形成朝野整合版,並經內政、邊政及

法制委員會一讀審查會通過後,屢次排入二讀會議程,惟都被國民黨封殺。立法院

也曾組成朝野協商公投之小組,因國民黨要求必須明白規定不得就國家認同及主權

等問題行使公投,民進黨立委因顧及公民投票法不宜有這樣的規定,乃未予接受。



國民黨為抵制公民投票法案,屢以各種藉口阻撓,更於九三年年底由行政院向

立法院提出縣市以下層次的「創制複決法草案」;其黨籍立委趙永清則配合提出範

圍較高包括省級層次的同名稱法案,企圖重新從一讀會審議,亦造成干擾;惟執政

黨立場的版本,都未完成一讀會審議。



經過一段時間擱置之後,迨至1997年11月底,縣市長選舉國民黨挫敗,民進

黨立院黨團即藉修改省縣自治法之機會,想增加縣市地方自治權限,以便擺脫中央

官治宰制,發揮服務縣市民之功能。其中有關公民投票的是,於一讀會修改省縣自

治法第十條第三款為「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地方自治法規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使地方議會得通過該地方公投法規行使公民投票。國民黨本來宣稱同意地方舉行公

投而堅持不贊成全國公投;此時,卻一反過去主張,也開始反對地方公民投票,可

見執政集團心態之一斑。



三、國發會與九七修憲有關公投入憲問題



1996年12月國發會結論,包括有與公民投票同質異稱的「創制、複決」的共識

,即「凍結國民大會之創制、複決權,人民得就全國性事務行使創制、複決權。」

這段話,只有凍結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國民大會的創制、複決二權,以

免國大如脫韁野馬 ,有其意義(直接民主的創制複決,法理上本不應由間接民主的

國民大會行使) 。其他文字,則由於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第十七條已規定人

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第十二章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第一百三十

六條亦規定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故只要由立法機關制定有關創制

、複決兩權行使的法律,則無論是地方性或全國性的公投,都可付諸實施;用不著

再在增修條文增列「人民得就全國性事務行使創制、複決權。」



國發會之後,國民黨據以研擬黨版修憲條文。民進黨修憲版本則仍以更周延廣

泛的公民投票含義列入。國民黨的修憲版本第十條,除了照上述意旨擬出條文外,

又增添了「不得與憲法牴觸」的但書,顯露對公投的畏懼而欲預留隨時可不認帳的

退路。相對的,民進黨原來的版本第十一條第一項,則列為「總統得就重大政策,

或將立法院通過之法案於憲法第七十二條公佈期限前公告交付公民投票,其辦法以

法律定之。」第二項為「國民得依法將全國性事務行使公民投票。憲法第二十七條

第二項停止適用。」(此稱甲案,較周延)。民進黨版本的特色是,採用「公民投票

」一詞而不用「創制、複決」,但其中增列總統得就重大政策有交付公民投票之權

則可,對立法院通過之法案,總統也有交付公民投票之權,則過份擴大了總統權限

,抑制國會立法權,相對於修憲已削減了立法院的權限,再增強行政部門權限,並

不適當。但無論如何,應再增列國大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必須經公民投票複決的程序



1997年六、七月國大修憲,在國、民兩黨進行協商過程中,僅於第三次協商紀

錄要點,將公民投票列為「由雙方共同研究修正案」;除此之外,兩黨似皆未予以

特別重視。俟至第四次協商破裂,許信良主席秘密運作再度承諾十四項具體修憲條

文,因讓步太大,引起民進黨其他派系領導者強烈關切,乃導致另組成九人小組參

與,公民投票始於七月初成為國、民兩黨的爭論焦點,並且被當作決定未來總統選

舉方式的修憲籌碼。公投是否能順利於下階段修憲時入憲,雖然國民黨在李總統首

肯下已與民進黨簽下黨對黨的承諾,但一切尚待觀察;似乎須俟國民黨失去執政權

後,始有可能建立公投法制。



四、國民黨政府模仿法國第五共和憲法卻棄絕其公投制度



國民黨對修憲的態度總是挑肥撿瘦,堅持有利其政權的條項,從對這次公投入

憲的排斥也可以看出來。他們為了要採用雙首長制,聲稱如何用心研究法國第五共

和憲法的制度,卻避談該憲法規定公投的情形。須知,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的制憲過

程,其最後階段是透過公民投票成為正式憲法的。亦即法國第四共和的國民議會,

為了儘速修訂憲法以應付阿爾及利亞危機,乃先通過「排除1946年憲法修改程序的

法律」,賦與政府草擬新憲法草案的權限,並承諾交付公民投票 ( 並且明示政府草

擬新憲法應遵守的原則) 。其政府修憲原案於1958年7月29日至8月12日交付專設

之憲法諮詢委員會,在未作重大修正下接受,政府乃於9月4日公布新憲法內容於官

報,9月28日交付公民投票,結果獲壓倒性多數(79.3%)通過 。



第五共和憲法第三條規定國家之主權屬於人民 ,經由其代表和人民(即公民)

投票的方法行使之。不僅制憲,凡修憲案經國會兩院以相同文字通過後,尚須經由

公民投票複決 ,始告確定(第八十九條第二項) 。領土的得喪或變更須經當地人民

以公投方式作最後的決定 (第五十二條第三項)。 總統得依政府(指內閣)在國會會

期中之提議或國會兩院所提而刊載於政府公報之共同提案,將任何有關公權力組織

、共同體協定之承認、或未牴觸憲法但會影響現行制度運作之國際條約批准法案,

提交公民複決(第十一條)。這些內容,民進黨事後補充的公投入憲條款雖稍嫌低調

,但大致能顧及,惟國民黨則看不出誠意所在。



五、國民黨反對公民投票之理由



國民黨排斥公民投票法制化的理由太牽強,起初他們堅稱,憲法只規定「創制

、複決」一詞,並無「公民投票」的規定,所以制定公民投票法於憲法無據;現在

要行使創制、複決權,先須經立法院制定創制複決法,而且只能行使縣(市)級以下

的層次,不能實施全國性的創制、複決,只有國民大會才擁有全國性公民投票之權

。有時國民黨政府又特別強調,反對公民投票是因為擔心民進黨擬以公民投票決定

國號及主權等問題。國民黨政府一向慣於玩弄憲法和法律,後者似乎才是真正的動

機。以上各點,都很容易批駁。



1.「公民投票」一詞可涵蓋「創制、複決」:



關於「創制、複決」與「公民投票」名詞之爭,其實政治學界及曾實施相

關制度的國家,並無嚴格區分「公民投票」(Plebiscite)、「創制」(Initia

tive)、「複決」(Referendum)等詞,諸如法國通稱為「人民投票」,日本則

通稱為「國民投票」,而Referendum 則多用於實定法上的公民投票,其地方

自治團體舉辦的則稱為「住民投票」。Plebiscite 似較偏向用於隨機應變應

時而作的公民投票; 殊不知許多國家都常用Referendum或Initiative為名稱

的法案,尤其是用前者來決定國家重大方向之調整。 例如瑞士1986年舉行公

投決定是否家加入聯合國,1989年公投決定是否廢止軍備; 瑞典國會1980年

制定「核電廠公民投票法」; 最近聯合國主導有關東帝汶獨立問題的解決方

案,所用的擬由東帝汶人民行使自決權決定歸屬之公民投票,英文也是用Ref

erendum。可見採用「創制複決法」或「公民投票法」,均無不可,但「公民

投票法」可涵蓋「創制複決法」。



2.不是國民大會才擁有全國性公民投票之權:



國民黨堅稱,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民大會須俟全國有半數之縣市曾經

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其制定辦法並行使之,所以只有國民大會才

擁有全國性公民投票之權。其實此項規定,是指國民大會本身職權如何行使

的問題,亦即如何行使其全國性之創制、複決兩權,而非指只有國民大會才

擁有行使全國性創制、複決之權;而此可從其只能制定「辦法」而非「法律

」看出來。正如憲法第一二三條規定,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

制、複決之權,則係指縣(市)民有依立法院制定之法律及縣議會制定之相關

法規行使公民投票或創制、複決之權。質言之,如前所述,依據憲法第二條

、第十七條、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則可實施全國性公民投票無疑。



3.大到國家認同小至地區住民生活都應納入:

公民投票是人民直接參與政治的權利,無論涉及國家定位的政策問題到

地區住民的公共政策,人民都應擁有公投之權利。國民黨及其御用學者,強

調一般國家常用「公民投票」於民族自決的投票,所以怕民進黨用它來作國

家認同、國號和統獨的公民投票。

其實,民進黨黨綱雖然規定「基於國民主權原理,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

台灣共和國及制定新憲法的主張,應交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決定

之。」但是,在全體台灣住民未達共識之前,民進黨當不至於輕率付諸公投

。換句話說,如果全體住民已達如同民進黨期待的國家認同的共識,而其他

政黨繼續反對以公投來決定它,豈不更加悖逆民意和危害社會、人民?

此外,地方自治的法律也是法律,任何自治法律體系,如規定地方自治

團體得就地方自治事項舉行公投,則該地方民意代表機關也可通過公民投票

規章或辦法,不待立院通過專門之公民投票法,也可舉行公投。這樣地方住

民即可依據其感受,針對爭論難決的一般生活遭遇問題,實施公投。



六、制定公民投票法之原則

(一)法源依據:

公民投票權乃依據「國民主權」原理而來,該權利與「制憲權」(constit

uent power)同樣具有自然法的特質 ,因此不一定要繁瑣規定該法究係根

據哪一條憲法條文而來;實際上,即使是一般法律案之名稱或依據,也很

少和憲法條文的文字完全契合,更何況是公民投票這種不一定須由憲法授

權的權力。因此,如要列出法律依據,最多僅規定依據憲法第二條的「主

權屬於國民全體」,或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

即可。

(二)公民投票之界定:

公民投票法應包括創制投票、複決投票及一般政策之公民投票。創制(ini

tiative)在歐美各國,乃指公民主動以一定人數之連署,提出並投票決定

制定新法律、增修法律案或憲法案,廣義之創制也涵蓋對既存法律之廢止

案。而複決(referendum)乃指公民對經修憲、制憲或立法機關通過之憲法

或法律案,或經立法機關否決之法律案,有依公民投票決定其應否成立之

權。此外,對其他非關憲法、法律之事項,凡涉及國家主權、領土,或爭

議難決之政策,公民皆得提案並以投票決定其成立與否之權利。

(三)範圍:

1.依區域劃分,可分全國性公民投票、地方自治團體或地區公民投票。

原住民公民投票則為區域和人口學的交叉概念。

2.依項目分,包括國家重大政策及重大行政區劃變更案、重大政治議題

、憲法之制定及修改、法律之制定及改廢、一般政策爭論等項。惟得

規定必要之排除項目。

3.依效力分,可分為補充性、批准性、宣示性、諮詢性等公投 (參見一

項之6)。

(四)排除項目:

綜觀各國憲法詳定公民投票事項者,每有公投排除項目之規定,例如丹麥

憲法第四十二條即將財政案、追加撥款案、臨時撥款案、政府舉債案、薪

俸及年金法案、徵收法案排除在外,或如義大利憲法第七十五條則禁止預

算案、人事案及大赦案等事項成為公投對象。這些限制,本來旨在避免公

民投票,破壞國家人事、財政之穩定性,或影響國家機關之特殊職權,其

考量不無合理之處。但如租稅法案,嚴重影響人民權益,故某些國家也將

之納入公投範圍。因此,未來我國在研議公投範圍時,實應謹慎斟酌,如

果某些事項交付公投,不致造成負面影響者,則無須排除在公投範圍之外



(五)與憲法衝突部份,是否修憲入憲?

公民投票如果與現行憲法發生衝突,則可在入憲過程中一併修正衝突的部

份,例如中華民國憲法規定憲法修正案最終決定權在國民大會,如果要修

正為須再經公民複決,則宜修正憲法有關修憲程序之規定,始稱允當。入

憲內容,以能彰顯國民之公民投票權為宜,規定不宜太過瑣碎。至於公投

實施範圍、排除事項及投票行使方式等諸多細節,不涉及憲法者,則以立

法方式規範比較恰當。

(六)程序規定:

公民投票依其行使方式,與現行選舉制度有許多類似之處,例如投票人資

格、投開票作業程序及計算方式等,可依照現行選舉法規辦理,以減少條

文繁瑣;至於投票時間,則可合併近期舉行之公職人員選舉,以節省行政

資源。除此之外,某些性質不同於選舉的公投特殊事項,例如連署、宣導

活動等,則需列入條文加以規範。

(七)效力規定:

公民投票之法效,直接關係是否拘束國家機關的問題,亦即強制性或任意

性問題。例如日本針對法官適任問題行使國民審查之國民投票,即具有憲

法上的直接效力,但地方住民投票之結果,有的地方則僅供施政參考,雖

然其政府不致敢於作出違反公投結果之決定,但基於明確性原則,故未來

我國若欲避免造成爭議,自應以法律明定法效為宜。



七、結語



中華民國憲法明定人民有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利,其行使,以法律定之。然自憲

法施行迄今已屆半世紀,主導制憲之國民黨長期執政不變,卻一直以各種藉口延宕

立法,其褻玩憲法,實難辭違憲之咎。



現在國民黨畏懼公民投票,恐非只為統獨問題。因為在國民黨不正常體制和政

策下,問題一大堆,他們擔心人民對政策爭論較知自主性選擇,不可能像對人的選

舉可用人際利害關係和買票擺平,也不能端靠議會當作保護傘。不過台灣在日趨民

主化過程中,直接參與的民主政治必將成為主流,公民投票已是不可缺少的一環,

遲早總須納入憲政制度之中。



  國民黨修憲版本有關創制、複決條文,顯然仍舊抱殘守闕,毫無新意,甚至其

所堅持的「創制複決」一詞,仍然是引用孫中山先生遺教錯誤的概念。整部法律,

可以說是全為了抵制民進黨的公投立法攻勢而擬出的草案,缺乏誠意。該黨如有意

建立新的憲政制度以開拓新局面,就應體悟舊體制之不可恃,將來隨時都有面臨重

大爭議問題的可能;而將來解脫政策爭論困境之道,公民投票實不失為一種民主而

正當的方法。若現在刻意阻絕公民投票完整的法制,將來則有可能束手無策、坐以

待斃。



本文之作,主要是讓全體台灣人民了解公投立法和入憲遭遇的難題,希望大家

凝聚力量,形成運動,迫使國民黨對建立公投法制早日讓步。有關公投入憲事項,

諸如修憲後如何交付公投複決最後認可、有無需要賦與總統將國政重大問題交付公

投之權、一般法律經議會通過後之公民複決權如何行使、公民對一般法律和政策之

創制公投,以及有關涉及國號、國家主權、領土、國際社會參與等重大爭端問題之

公投等項,這些都是台澎金馬全體住民會遭遇到的問題,也是全體住民的權利。其

中只有國大修憲決議須經公民複決認可、國民大會行使創制複決二權之刪除,以及

是否賦與總統將國政重大問題交付公投之權三項,較須以修憲明確規定外,餘均可

由人民依中央或地方法規行使公投。希望國、新二黨不要以一黨之私去看行使公投

權利之得失,儘早制定公民投票法並將必要部份入憲,以充實憲法的憲政主義內涵

。(本文1998年1月刊登於共和國雜誌第二期.作者:立法委員、政治學博士)

2010年2月18日 星期四

小渕総理大臣への書簡

小渕総理大臣への書簡


黄爾璇

総理大臣閣下:

中国国家主席江沢民氏が十一月二十五日に貴国を訪問する予定だと聞いておりますが、中国はこの間、「三つのノー」についての共同コミュニケを貴国に要求すべく策動をつづけてきました。あるメディアによれば、両国首脳の会談の折に、閣下が口頭で「台湾独立を支持せず、二つの中国を支持せず、独立した国家だけが国連に加盟できる」との意志表示をする可能性がある、と伝えています(朝日新聞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付)。このような意志表示は、書面によるものであれ口頭によるものであれ、台湾に害を及ぼすものであります。したがって、民進党および大多数の台湾人の重大な関心を寄せるところです。

歴史を振りかえって見ますと、台湾は下関条約の結果日本の植民地になりましたが、第二次世界大戦が終わった後、中華民国政府はマッカーサー元帥の連合軍極東最高司令部が発行した「一般命令第一号」を根拠に兵員を派遣して台湾を占領し、人民の同意を経ることなしに勝手に「省」を設置しました。戦後における台湾の主権の帰属の問題に関して、貴国は一九五一年の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平和条約において、また一九五二年の日華平和条約においても、いずれも台湾および澎湖諸島の領有権を放棄することを声明していますが、その帰属については何の言及もありませんでした。多くの国の外交文書や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平和条約への参与者の発言は、たしかに、当時の国際社会が台湾を中華民国、中華人民共和国あるいは中国のいずれにも帰属させていないことを示しています。しかしながら、中華民国政府が国共内戦の後台湾に撤退し、これを今日まで統治してきたことは、すでに歴史的事実となっております。この半世紀の間、台湾人民は国民党政府の高圧統治を受けましたが、民進党ができて民主化を推進したため、台湾の政治は初めて開放されるにいたりました。台湾の国会は、一九九一年から、人民が直接に中央民意代表を選出する制度に改められ、一九九六年には初めて総統の直接選挙が行われ、台湾・澎湖・金門・馬祖の人民が李登輝先生を総統に選びました。国家の構成要素と国際法からみて、台湾は自分の領土・政府・主権および人民によって直接選出された国家元首を擁していますから、国家の名称が中華民国であろうと、または改名して台湾になろうと、台湾が独立自主の国家である事実には変わりなく、ましてや中華人民共和国には台湾の主権について何らかの主張をする権利などまったくありません。

実際には、第二次世界大戦後の人民自決の原則に照らせば、もともと台湾は独立自主の新国家となっているべきでありました。当時においてもし台湾人が自分たちの憲法を制定し、自分たちの国家を創立することができたとしたら、これがもっとも理想的な姿であったはずです。しかし不幸なことに、国民党政府はその政権の正当性を護持せんとするために、中国内戦の継続というメンタリティをあくまで変えず、「一つの中国・台湾は中国の一部分」であり、彼らの主権は「中国大陸と外モンゴルに及ぶ」との主張を唱えつづけました。その後一九九一年になって動員戡乱時期の終止を宣言し、大陸反攻のスローガンも放棄して、「両岸関係は分裂分治国家の関係である」、「一つの中国とは中華民国で、台湾は中華民国の一部分である」などと、主張を改めるに至りました。これに対して、中国側は「一つの中国とは中華人民共和国で、台湾は中華人民共和国の一省である」と主張しています。この二つの主張はいずれも事実に適合しないものでありますが、世界諸国の対台湾外交にトラブルをもたらし、中華人民共和国が内政問題との建前で台湾を威嚇する口実を与えることになっています。

私たちは、いくつかの問題は台湾人民が自分で解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ことをよく承知しています。しかし、そのためには少し時間が必要です――台湾の人民が過去の専制統治への恐怖と盲従から目覚めて、自立性を取りもどすための時間が。そして、この自立性の目覚めまでのあいだ、列強が台湾に不利な要因を押しつけることがないよう願っています。この数年間、台湾人民は次第にかつて国民党政府が長期にわたって強制的に注入した官製イデオロギーの混迷から目覚め、「中華民国」の国名がもたらすトラブルを認識しつつあります。したがって、今後は民主的な手続を経て国名の変更を促進させていくものと予想されます。最近の世論調査はいずれも台湾独立への支持が日増しに高まっていることを示していますが、中国との合併に反対する票をこれに加えると、その比率は八五%にまでなります。大多数の台湾人が台湾は台湾であり、中華人民共和国は中華人民共和国であり、台湾の未来は二千百八十万の台湾人民が一緒に決めるべきであると考えていることは、この事実が証明するところであります。

本年六月、米国のクリントン大統領が中国を訪問しましたが、非公式ながら上海で民間人と会見したとき、いわゆる「三つのノー」の発言をして、台湾人民の大きな失望を招きました。ただ、クリントン大統領の訪中の後、米国は直ちに特使の派遣、国会決議、兵器売却の継続などの形で、米国の台湾政策に変更がないことを示しました。これに加えて、米国にはまだ台湾関係法があり、台湾の安全を保障しています。

日本と台湾とは、歴史の上でも地縁においても、アメリカとより密接な関係にあります。日本と中華民国は一九七二年から外交関係が断絶しておりますが、文化・学術・経済・貿易などの分野の民間交流は依然として盛んで、台湾と貴国との間の深い友好関係を反映しています。最近江沢民氏が貴国を訪問することに関して、貴国には多数の政治家や評論家がいて、「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平和条約で台湾に対する領有権を無条件で放棄した日本に、三つのノーについて発言する資格があるのか」などといった、台湾の立場を尊重する考え方があることに、大きな喜びと安慰を覚えています。

私たちは、日中両国首脳の会談において、貴国が日台両国の歴史の淵源と親善の立場に鑑みて、公式または非公式の形を問わず、台湾問題に対して「三つのノー」にまつわる声明または文書を発表したり、署名したりしないことを希望します。どのような国でも、台湾を中国の内政問題とする口実を中国に一旦与えた以上、これは台湾人民に対して厳重な傷害をもたらす行為となります。特に、中国は近年来積極的に海上の兵力を拡張し、東アジアに覇を称える野心を露にしてきました。世界民主主義陣営の西太平洋防衛ライン上の要所をしめる立場にある日本としては、中国がアジア・太平洋地域の平和を脅かすことに対して慎重に警戒すべきであります。私たちの党がもっとも正しく台湾人の立場に立ち、独立自主を追求する台湾人の意志を代表していると、私たちは深く信じています。台湾が正に国会議員(立法委員)および二大都市市長の改選を実施せんとするこの重大な時期にあたって、貴国がその立場を堅持し、独立建国を追求する台湾人の願望を尊重すること、そして台湾併呑すべく中国が策略をめぐらせているこの折に中国の野心を助長し、台湾の生存の路を困難にするような言動をされないことを、切に希望するものであります。

敬  具

立法院民主進歩党党団

総召集人 黄爾璇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2010年2月17日 星期三

「全民國防」的認知與實踐建言---聽取參謀總長湯曜明就國軍支援九二一震災報告後提出

聽取參謀總長湯曜明就國軍支援九二一震災報告後提出「全民國防」的認知與實踐建言


單位:立法院國防委員會

時間:1999年11月10日星期三

地點:第十一會議室

九二一大地震發生後,位於災區附近的駐防部隊隨即投入救援工作,展

現高度的動員效率,僅就因應災變的反應能力而言,固然值得肯定,惟若從

較嚴謹的角度檢驗此次國軍投入救災的整體表現,其實還有很多未盡人意之

處,甚至從動員系統的效率、軍方救災能力,以及「全民國防」的角度觀之

,都可以發現未來不論遭遇重大天然災害或外來武力侵略,我國的軍事應變

能力和民間動員體制仍可能在瞬間陷入慌亂狀態,在在顯示亟須儘早建構一

套穩固的防衛系統,始能有效因應任何突如其來的變局。以下,本席擬針對

國軍在此次震災中的應變能力和建構全民防衛等問題提出幾點看法就教於湯

總長。

一、現代化部隊應兼具國土防衛和災難防護的機能

歷來我國部隊皆將重點置於防止外來的武力侵略,從而國軍各業參謀從

參一到參四,乃至政戰部門,其職掌均與軍事事務息息相關,當然部隊訓練

亦以此為要項。然而觀諸先進國家之國防政策,除了傳統的常規軍事任務外

,亦將大型災害的防救工作列為國防政策之一,例如日本「自衛隊法」即將

「災害派遣」明定於軍事行動之中,以示其重要性,但行政院所提的「國防

法」卻疏漏此一重要任務,顯見政府對於國防政策的思維仍然存有盲點。

二、各級部隊應增列災害防救的訓練課目

國軍在九二一震災中的表現普獲各界好評,民調也證實國軍深獲國人肯

定,至於軍方也將這次救災行動視為驗收部隊訓練成果的機會,本席當然無

意否定國軍投入救災工作的努力,不過根據事實加以分析,投入救災的部隊

由於缺乏災難防護和緊急援助(Emergency Assistance)等訓練,從而對於掌

握黃金時段的救人工作無法發揮實質作用,以致空有大批兵員卻只能運用在

災後拆除危樓和清除瓦礫等工作,殊為可惜。甚至地震發生當時有多處災區

對外交通和通訊完全斷絕,災區附近的部隊若能妥善運用現有的通訊裝備如

AN/PRC77等器材,迅速派遣通信兵進入災區,即可在夜晚不利直昇機飛行、

偵察的情況下,立即將災情傳遞出來,然而軍方卻未能善用,致使東勢、石

岡和中橫等地之慘重災情竟延遲數日始為外界所悉。對此,本席相信國軍並

非沒有能力,而是缺乏災害防救訓練所致,因此軍方若有意藉這次震災驗收

部隊訓練績效,亦應將通訊能力之缺失列入評估,始能正確測知遭遇敵人佔

領部份地區時的通訊反應效率。

三、後備軍人亦應列入災害派遣之動員對象

依據「兵役法」第三十八條後備軍人召集之種類,後備軍人之召集區分

為「動員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依作戰需要實施)、「臨時召集」 (人員補

充)、「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訓練或演習時實施)、「勤務召集」(戰時

或非常事變時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 和「點閱召集」(點驗或校閱)

,衡諸目前動員業務實施情形,其中「點閱召集」僅具點名性質,真正具有

軍事教育功能的「教育召集」則流於形式,無法達到因應緊急動員之目標。

尤其,歷來後備軍人的召集工作不僅虛應故事,甚至往往在選舉前召集後備

軍人,暗示投票對象,淪為執政黨的政治工具,徒然招惹後備軍人的反感。

本席認為,未來不論是面對台海保衛戰或大型災害救援工作,政府都應該強

化後備軍人的動員機制,尤其政府應改變對「動員」(mobilization)後備軍

人的舊思維,將之窄化為投入戰爭的準備動作,因為動員除了軍事功能以外

,還有災害防護功能,例如美國各州的國民兵就經常舉辦動員召集訓練,其

任務就涵蓋支援正規軍作戰和緊急救難,因此,本席認為政府應正視運用後

備軍人投入救災的效能,將之納為災害管理體系的一部份,國防部並應就災

害類型、規模、等級和影響範圍等事項釐定防救演練計畫,以作為未來發生

大型天然災害時,政府是否動員後備軍人的依據。

四、從震災看「全民國防」的能量

這次全國民眾自發性投入救災工作的熱誠與效率廣受外國矚目,尤其慈

濟功德會有組織、高效率投入救災的作法更讓政府的救災能力瞠乎其後,顯

見台灣民眾已具備因應重大緊急危難的心理準備和支援能力。從防範外來侵

略的角度來說,政府若能善用這股民間力量,當可在武力防衛系統之外,增

加威懾敵人進犯的效用,使潛在的進攻者評估必須付出慘痛代價的情況下減

少軍事冒險的可能性,因此「全民國防」實可和武力防衛共同視為國防的一

體兩面,交互運用。所謂的「全民國防」可以從兩個面向加以考察,茲分述

如後:

(一)傳統的「民防」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曾經在台灣建立相當有系統的民防體系,當

時殖民政府在全台各地建立民防組織,各級學校亦定期舉行民防訓練,一旦

遭遇美軍轟炸,當地人民即迅速進入防空洞或掩體,民防人員則立刻待命準

備進行消防和救護工作,當時殖民政府之用意固然具有反制盟軍之軍事目的

,但台灣在面臨中共威脅的情況下,其民防系統仍有值得政府借鏡之處。再

以瑞士為例,瑞士的民防體系堪稱各國表率,該國的民兵制度與民防工作互

為表裏,一旦遭遇外力入侵,便能迅速動員民兵進行抵抗,尤其該國構築的

防護工事更能容納全國人民,在一九九0年以前 ,每位瑞士國民已擁有一個

防護位置,其防護設施具有防範核生化武器攻擊的功能,並可承受數倍於一

般工事的衝擊力與壓力,內部更儲存空調、照明、烹調等所需之發電設備和

燃油,以及抽水、儲水裝置,以避免遭遇核子攻擊時發生慘重傷亡,這些作

法都值得我國效法,但令人遺憾的是,政府在這方面的措施卻幾近於零。

民防系統除了具有戰時支援軍事防衛的機能外,平時的重點應在於防護

、避難和救災,但我國在這方面的組織工作卻相當薄弱,亟須檢討改進。例

如最近日本茨城縣發生輻射外洩事件,當地民眾隨即配合政府進行疏散與掩

蔽,直到政府宣布安全無虞為止,反觀台灣,每次發生輻射外洩事件時,政

府不但沒有實施疏散,連民間也缺乏自我防護意識,未來如果爆發嚴重核安

事故,民眾必然陷入空前的慌亂。

(二)群眾性防衛

有別於常規作戰之防禦系統,群眾性防衛係指「以民眾為基礎的國防」

(CIVILIAN-BASED DEFENSE,CBD) ,這是發展心理、社會、政治和經濟的武

器系統,又稱為「防禦性國防」、「非進攻性國防」或「非挑釁性國防」。

「群眾性防衛」是美國國防思想家吉恩.夏普(GENE SHARP)所提出來的戰略

思想,他著眼於「以非暴力和不合作來違抗侵略者」,其含義係指由全體住

民及其組織機構,在經過事先準備、計畫和訓練的基礎上展開的防衛。傳統

的軍事防衛和民防均將防衛重點置於防備外來侵略,然而對於部份領域被侵

佔後的防衛作為往往欠缺思考,例如金門或馬祖等外島如果被中共侵佔時,

佔領區的民眾究應採取何種作為,過去一直沒有被納入國防政策的思考範圍

之中。

基本上,群眾性防衛所採取的抵抗手段並沒有具體範圍,觀諸外國經驗

,大致包括癱瘓交通系統、怠工或罷工、經濟抵制、政治不合作、發行地下

刊物、公務員不合作、學生示威、大規模集體辭職等不一而足,其作用可能

導致侵略國內部產生意見紛歧、在國際上付出外交或經濟代價,或者在侵略

者的部隊間誘發不滿情緒、延遲侵略者的軍事行動等,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戰

期間,荷蘭流亡政府曾號召荷蘭鐵路工人於一九四四年開始全面罷工,以配

合盟軍反攻歐洲,即屬於群眾性防衛的作法。

本席認為,群眾性防衛的觀念對於面臨中共軍事威脅的我國而言極為重

要,但政府卻忽略此一支援軍事防衛的重要環節,相當可惜,尤其台灣民眾

在九二一大地震中展現出來的熱誠,益發顯示政府實應統合這股民力,宣揚

群眾性防衛的理念並施以有組織之訓練,如此一來,不但可以提昇國人的憂

患意識,更可作為軍事防衛系統的強大後盾。

2010年2月12日 星期五

從國土規畫與產業發展關連性檢討台灣產業區域均衡發展及土地政策問題199805

從國土規畫與產業發展連性檢討台灣產業區域均衡發展及土地政策問題


──日本相關法制的對照觀點(1998年4月26日民進黨產業政策研討會議



    「國土規劃與產業發展組」提出 報告)


                                                                          黃爾璇


一、前言


國土綜合規劃,旨在考慮國土的自然條件,從經濟、社會、文化等政策措施


的整體觀點,對國土加以綜合利用、開發、維護,並使產業獲得適當的配置,以


提高國民之福祉。


台灣是一個國土面積小、人口高度密集的國家,以此有限的條件,更應重視


綜合規畫國土與產業發展如何密切配合的問題。然而很可惜,國民黨政府統治台


灣已逾半世紀,雖然在產業方面有一定程度的發展,惟國土規畫與產業發展之配


合,卻因法制上的遲緩和執行上的偏差,顯露相當不搭調狀態,致引起一連串不


良後果,諸如國土利用混亂,缺乏適當的規範,除了導致地價狂飆外,也影響各


區域未能均衡發展,而且未發展出各自的特色,加之,環境受嚴重破壞,國民居


住環境品質惡劣,甚至新產業建廠覓地不易,工業區位不當,已對今後產業後續


發展形成障礙,這些都是亟待檢討的問題。


本文擬以日本處理國土規畫與產業發展的經驗為對照觀點,探討台灣產業區


域均衡發展及土地政策的問題。蓋因第二次世界大戰終戰之前,台灣受日本殖民


統治五十年,在此期間,雖然實施帝國主義式的剝削政策,但在產業發展政策上


,諸如交通網與港灣建設、興建水利與電力事業、振興糖業等,已奠定現代化的


基礎,而且其若干建設規劃,也可以看到類似在其本土實施的北海道拓殖計畫、


東北振興計畫、內務省主導的國土計畫和地方計畫、大正八年制定的都市計畫法


等精神。日本戰後的開發行政,以戰前基礎為出發點,更仿效歐美推動現代化發


展的經驗,對國土規劃和促進產業發展的法制,不斷推陳出新,值得我們借鏡之


處頗多。加之,台灣於戰後經過一段國民黨政府不正常統治時期法制發展的空白


期之後,近十多年來,為求台灣生存發展,似已知力圖振作,再度興起模仿日本


國土規劃和產業發展策略之風潮,故以日本在此方面經歷的軌跡作為檢討之依據


,或許較能具體凸顯台灣面臨的問題和應尋求的補救之道。


二、日、台國土規劃與產業發展法體系之比較


日本建立有關國土規劃的法律體系,始於戰後從混亂期逐漸復酥的一九五0


( 昭和二十五 )年制定國土綜合開發法。該法的國土綜合開發計畫規定包含土地


、水及其他天然資源有關之利用,水害、風害等災害之防除,都市、農村規模及


配置之調整,產業適當之用地,電子、運輸、通信及其他設施之規模和配置,文


化、厚生及觀光有關資源之保護、設施之規模及配置事項。綜合開發計畫分為全


國綜合開發計畫、都府縣綜合開發計畫、地方綜合開發計畫及特定地域綜合開發


計畫。日本自一九六二年依據該法公布第一次全國綜合開發計畫後,迄至一九九


八年已為第五次,每期都有不同的基本課題目標和開發方式,而且有關聯法制配


合 (見附表) 。我國雖於一九七九年發表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惟無法律依據,而


其後也未法制化,近半世紀來,無全國性國土規範法制,而一向都是以區域計畫


法、都市計畫法及有關非都市土地使用之各種分散之法規當作規範。迄至一九九


五年,始由內政部研擬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預計今(一九九八)年會由立法院通


過實施。


行政院所提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 (草案) ,將國土綜合發展計畫體系分為國


土綜合發展計畫及直轄市、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兩類,其所謂部門計畫和城鄉計


畫,應屬於下位階的計畫,也可納入區域計畫法之中。這個法律與現行之區域計


畫法及都市計畫法將構成我國規範國土規畫之主要法律體系。


然而日本制定國土綜合開發法後未久,其工業化和都市化迅速發展,引起對


國土利用問題的重視,當時人口和產業集中於大都市,使大都市地區土地供需緊


繃,地價高騰,住宅、工業用地和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困難,偏僻地區則人口過疏


化,如何善加利用國土,乃成為全國性的問題,並促成國土利用計畫法的誕生。


該法分國土利用計畫為全國計畫、都道府縣計畫、市町村計畫,前二者與全國綜


合開發計畫與都道府縣綜合開發計畫相對應。其土地利用基本計畫分為都市地區


、農業地區、森林地區、自然公園地區、自然保全地區等。本來都市計畫法、農


業振興地區整備法、森林法、自然公園法、自然環境保全法等對土地利用都各有


規定,但本法則確立綜合土地利用基本計畫體系,以防止土地利用之混亂,並謀


適正而合理的利用土地。為了管理土地利用基本計畫,自一九八0年起,每年都


實施土地利用動向調查,調查項目包括人。有關之動向、土地交易動向、開發動


向、交通設施整備狀況、基幹的整備開發狀況、地價的動向等,必要時得據以變


更土地利用基本計畫。土地利用計畫為國土規畫最重要之一環,故宜有國土利用


計畫法配合國土綜合開發法之實施,始有可能發揮國土綜合開發法之精神。職此


,我國實不應忽略另制訂國土利用計畫法之必要性。


日本在國土綜合開發法之下,有一連串配合法制之建立,諸如成立國土廳,


先後制定工業整備特別地域整備法,新產業都市建設促進法、指定新產業都市、


工業整備特別地域整備促進法、近畿圈整備法、都市再開發法、地價公示法、高


度技術工業集積地域開發促進法、多極分散型國土形成促成法等等 (見附表) 。


我國則在未制定國土規範和全國綜合開發計畫規範體系之前,先制定各種位階較


低之法律,行政命令更是大行其道,難免發生法律規定競合和主管機關職權衝突


之處。內政部主管官員曾坦承: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雖各具功能,惟未充分發揮


,計畫性質亦多所重疊,未能符合社經快速發展;加之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分


屬兩套使用管制系統,且管制標準不一;在對整個國土無專法情況下,對於跨區


域的土地開發與利用便無法令可為遵循。其實,我國現行國土規畫法律體系的嚴


重缺陷,尚有:(1) 主管機關多元紛歧,例如經建會都市及住宅計畫處可插手營


建署的都市計畫業務;(2)省的主管單位形成多餘的累贅;(3)都市計畫等分散的


法律缺乏總量的管制;(4) 行政命令如牛毛,老百姓不了解,形成黑箱作業,主


掌其事者,容易上下其手。


據上以觀,我們先應提升主管國土綜合規劃之行政部門為部級單位,至少亦


應在行政院之下獨立設署。有關法律體系不是僅訂定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即可解


決的,而實應仿照日本相關法制將行政命令法律化,制定一套完整之配合法律。


三、區域均衡發展與產業配置


一九九五(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經建會舉行國土綜合開發相關


問題研討會,經建會公布新版的臺灣地區國土空間發展架構,從國際階層、全國


階層、區域階層、地方階層,擬定「一心」、「二軸」、「三都會帶」、「二十


個生活圈」的發展策略。「一心」是指發展台灣為亞太營運中心,這是連、蕭二


位內閣的施政主軸;而「二軸」則是指西部成長管理軸、東部發展策略軸;「三


都會帶」是指北部、中部、南部三都會帶;「二十個生活圈」則包括本島及外島


二十個生活圈。這是目前行政院方面提出最新的國土空間發展架構,而且是以生


活圈為國土發展的基本單元,在這種金字塔形的國土發展架構中,以發展亞太營


運中心為施政要務。


行政院院會通過的「發展台灣為亞太營運中心計畫」,其六大中心與空間區


位之區域發展計畫有關連的,海運轉運中心以高雄港為主,台中港、基隆港為輔


;航空轉運中心以桃園中正機場為主,可接駁至高雄、花蓮;金融中心只適合於


都會區;媒體中心無地理區隔,其媒體園區初期將選擇台北附近地區;電信中心


亦無地理區隔;製造中心則分散於全省各地之智慧型工業園區。台灣西部可依北


部、中部、及南部作大體區隔,以台北、台中、高雄三大商業中心,配合北、中


、南三地之國際機場、港口,規劃三大生產環境圈。


亞太營運中心的計畫將與亞太其他國家鄰近都市形成競爭關係。須知產業的


發展雖然要靠創造和誘發,但也有自然生成而不可強行製造之部份,故其成敗尚


難預卜,不過若是只求建立台灣為科技島,似無問題。但是無論如何都應與我國


國土規劃和全國綜合發展或區域發展計畫相互密切配合。


謀求區域均衡發展及產業適當之配置,為實施全國綜合開發計畫所應重視者


。我國目前的國土開發方式是屬於「都會據點發展階段」,類似日本第一次全國


綜合開發計畫(稱「一全總」)所追求的,故日本的經驗,頗值參採。


日本一全總的基本目標是為了防止都市過大化和縮小地區差距,有效利用既


存的自然資源,以及透過資本、勞動力、技術等各種資源適當的地方分配,以謀


求區域間的均衡發展。該計畫謀求地區間均衡發展的方策是採用「據點開發方式


」,將東京、大阪、名古屋及包含其周邊地區以外之地區,按其發展階段區分,


使各地區與既成大集積關連起來,設定大規模的開發據點,同時並設置中規模、


小規模的開發據點。再以良好的交通通信設施將各據點作連珠狀有機的連攜起來


,使其相互影響;同時,也對周邊的農林業有好的影響。可見這是一種連鎖反應


發展的開發方式。大規模的開發據點,分為擁有大規模工業集積的工業開發據點


和擁有大規模外部經濟集積而扮演地區中樞機能的地方開發據點(都市)。為了使


這樣的據點開發構想具體化,該計畫經全國區分為三:(1)過密地區(既成四大工


業區),(2)整備地區(關東、東海、近畿、北陸),(3)開發地區(北海道、東北、


中國、四國、九州) ,分別決定其對應的施策基本方向。亦即對過密地區採抑制


產業集積和再編都市功能的配置;對整備地區則設定大規模工業開發地區、中規


模地方開發都市等;在開發地區則設定大規模地方開發都市、大規模工業開發地


區、中規模地方開發都市等。至於據點開發方式的具體策略手段,則先制定低開


發地域工業開發促進法、新產業都市建設促進法、工業整備特別地域整備促進法


等法律。


二全總係採整備全國性網絡,使中樞管理功能之集積與物流機構體系化,再


使計畫能發揮各地區特性的自主而有效率的產業開發和與環境保全有關的大規模


開發計畫,使其與全國性網絡關連起來,同時進行廣區域生活圈的整備。此大規


模開發計畫可分為三類:(1)與形成新全國網絡有關者,(2)是一種大規模產業開


發計畫,與大規模農業開發基地、工業基地、流通基地、觀光基地等建設整備有


關者,(3) 從環境保全的觀點推動的國土保全、水資源開發、住宅建設、大都市


環境保全有關的大規模開發計畫。


三全總以形成自然環境、生活環境權調和之安定居住綜合環境為目標,而以


這樣確立的新生活圈 (全國選定四十個「定住圈」為範型) ,來促進這種構想的


發展。


四全總以「交流網絡構想」為基本策略,形成多極分散型國土為目標。而五全


總則以促進地區自立和創造美麗國土為基調,形成多軸型國土結構為目標。


前舉我國經建會的構想,顯係受過去日本全國綜合開發計畫的影響,可惜似皆


未經嚴密的理論探討,也無明確的數據基礎。不過,日本的經驗,可資我國建立國土


規畫體系、研訂全國綜合開發計畫和謀求產業均衡發展借鑑之處頗多,則是不爭的


事實。


四、中央與地方政府對國土規劃及開發計畫權限問題


日本的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或全國綜合開發計畫,係由內閣總理大臣聽取相關行政機


關首長意見,並經國土審議會調查審議之後作成之。都府縣綜合開發計畫係由都府縣作


成,惟須經國土署署長向內閣總理大臣報告。涉及兩個以上都府縣區域之地方綜合開發


計畫作成則須經相關都府縣之協議,並經其議會議決。國土利用計畫的全國計畫,由內


閣總理大臣徵求土地改革審議會及都道府縣知事意見後作成,並須經內閣會議決定;都


道府縣計畫則須徵求其國土利用計畫地方審議會及市町村長意見,再經議會議決。關於


土地利用基本計畫,都道府知事得就其地區加以決定,惟須徵詢我國內政部研議之國土


綜合發計畫法尚把省政府列為省之主管機關,區域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亦然。內政部及


省政府都可以指定地區擬定區域計畫,跨越兩個縣(市)以上者由省擬定。都市計畫則分


為首都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並轉報行政院備案;直轄市省會及省轄市之主要計畫


由內政部核定;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主要計畫由省政府核定後轉報內政部備案。


修憲精省之後,政府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將為中央政府之派出機關,依法


理不再具公法人地位,因此國土綜合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規定之省政府


權限,即應轉移到中央或下放給縣市政府。對此項改變,中央應立即修法處理。尤其以


行政命令規制者,更應藉此機會,大刀闊斧加以變革。


在國土規劃的決定權限方面,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以下簡稱綜開計畫)涉及全國土地


的安排用度,須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較為妥適,至於國土綜合開發以下的區域開發計畫


,則由各級主管機關擬定,交由各該政府綜合開發計劃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再報請國土


綜合開發計劃審議委會,做最後定奪。當然,這種審議機關逐層延伸的現象,或許會導


致責任歸屬的問題,但只要在擬定計劃與審議計劃的權責上細分清楚,當不致引發爭議


。若中央與地方政府對區域開發計畫存有不同意見,似可仿效日本的處理方式。例如各


部會首長對都府縣開發計畫有意見時,得向國土署提出,而由國土署署長將綜合意見向


國土審議會提出;內閣總理大臣也得經聽取國土審議會之意見,對關係都府縣就地方綜


合開發計畫區域之設定提出建議。關於國土利用計畫之都道府縣計畫,相關行政機關首


長亦得對內閣總理大臣就該都道縣計畫提出意見,總理大臣得與關係行政機首長協議,


並聽取土地政策審議會意見後,對都道府縣提出必要之勸告。關於都市計畫,則基於地


方自治精神,除了涉及較大都會圈或兩個以下都府縣之區域須經建國土規劃、區域發計


畫和都市計畫,甚至產業區位之決定,其性質與工廠選地不同,如有爭議,一般皆以行


政程序或經審議會及議會程序處理。至於某種工廠即使擬在重化學工業區位地段設廠,


若屬於高污染之工業,而為當地住民所不歡迎者,則其爭議,以由當地可能受害之住民


公投決定,仍不失為彌平紛爭之良方。我國從農業社會轉型為工業社會的過程中,政府


對產業配置一直缺乏前瞻性的規劃,更遑論進行國土規劃時會考量納入國土環境計劃,


從而導致產業發展狀況凌亂不堪、生態環境遭受嚴重破壞的惡質化現象。過去,經濟學


者通常以國民生產毛額(GNP)作為衡量國家財富和國民福祉的指標 ,但若從生態系統的


角度觀察,GNP 的成長卻可能是環境惡化和資源耗竭的主因,因此未來的產業發展應逐


漸擺脫污染性工業,朝高科技產業方向發展。產業政策正確,自可減少爭議。


五、產業發展與用地問題


我國有關產業發展和工業輔導的法制,只有工廠「用地」、「設置」、「選定」、


「設定登記」等用語,而沒有「工業用地」的概念。一般現代國家為了兼顧企業主適業


適所的廠場立地意願與環境保護和公共安全之需要,對於設置工廠之地點,都會加以某


種程度的規制。不過,為了促進某地區工業化發展,亦常有誘導或由政府主動整頓工業


立地之政策措施。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與日本同樣,都發生地價狂飆問題,嚴重地影響公共設


施、國民住宅和工廠用地的取得。台灣在土地政策方面是採取「相對土地所有權」觀念


的國家,照道理容易對土地的使用、收益、處分予以公共規制。然而,國民黨政府於戰


後初期掠奪日據時代留下來的「官有地」或從台民強制徵用的土地,並以三七五減租和


耕者有其田政策打散了地主對土地不合理之擁有之後,以國營事業和一黨獨裁強壓統治


為手段,繼續控制了龐大的土地資源,但對於國土開發卻未作全盤前瞻的規劃。這種情


形,可以從比較戰後台、日兩國以什麼樣的法制和政策施為結合國土規劃與促進產業發


展,可以看出來。


以日本為例,其戰後的工業立地政策,首先係由地方自治團體實施的,即於昭和二


十五年,稅制改革新設固定資產稅,引起地方政府為增加稅收以解決財政困難而採「工


廠誘致政策」。其後中央因眼見各地工廠亂立的為害,乃出面推動工業適當配置的政策


,嗣又進而以保護和協助工業為方針的國家工業立地政策。自此,如何加強整備產業基


盤,設定工業區位,開發國土,促進各種不同產業在各地區的均衡發展,乃成為日本政


府工業立地的一貫政策。要言之,其工業立地政策,由工廠誘致而保護助成(包括工業立


地條件之整備、輔導適正配置),進而當作區域計畫之一環(如配合首都圈整備、低開發


地區工業開發、建設新產業都市等),其軌跡至為明顯而正確。


我國長期以來由於在區域計畫和都市計畫等與土地空間有關之法制較高位階上沒


有整體的國土規劃政策,所以產業發展政策一向未能與區域發展計畫和土地政策作有機


的配合,致爆發出許多嚴重的問題,舉其要者:(1)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暴露出都市計


劃的空洞,國民政府遷臺後雖然屢次頒訂計劃方案,但實施效果不彰,似乎僅在日本人


留下來的基礎上打轉,缺乏前瞻性。(2)經濟部門的經濟政策功能不彰,在一九六三年編


定的五十九處工業用地,實際開發的部分只有七處,僅佔二百五十公頃,而私人自行提


出變更農地為工業用地卻高達九千六百公頃,而且一半以上集中在北部地區。這種現象


非但破壞了國土規劃的完整性與一致性,而且引發嚴重的土地炒作歪風,非但扭曲城鄉


正常發展,更導致地價異常騰貴,貧者幾無立錐之地。(3)土地炒作問題甚為嚴重,導致


中下階層家庭連擁有自己的房子都成為一種奢望。根據統計資料顯示,目前臺灣有百分


之三十的人沒有房子,百分之六十七的人只有一棟房子,然而卻有百分之三的人佔有百


分之二十七的土地,三千多人擁有十棟以上的房子,全國有八十萬戶以上的空屋。這些


數據說明了一個很嚴重的事實,亦即政府數十年來錯誤的產業政策已造成了異常嚴重的


貧富懸殊現象。(4)政府的工業區政策充其量只不過是資本家政策,僅著重於區位邏輯


考慮的交通、設施、水電等問題,對於人文、文化、環境品質等問題則放在次要地位,


在這二十多年來犧牲農業傾全力發展工業的結果,雖然帶來了經濟起飛,同樣也使得環


境品質幾乎陷入萬劫不復的境地,像這種犧牲上一代生存權與透支下一代環境權的產業


政策,絕非負責任的國土規劃政策。(5)放任財團濫行開發山坡地及農地,嚴重戕害自


然生態及水資源,不但導致山坡地崩塌現象頻頻發生,而臺灣珍貴的野生動物數量銳減


甚至滅絕,也縮短各大水庫的自然壽命,因而使得目前臺灣年年鬧水荒;諸如此類漠視


生態環境的作為,已嚴重戕害國民的生存權利。(6)產業政策的謬誤,在我國發展工業


後,雖提升了農業技術,但卻犧牲了農業人口,導致過剩的農鄉人口大量湧入都市,形


成大都市人口過於集中的現象,進而導致都市不堪負荷,引發一連串都市生活品質惡劣


、公共設施嚴重不足、交通擁擠不堪等問題。


關於如何協助產業界取得土地的問題,以降低土地成本、釋出農地和國有土地是否


為有效的解決辦法?根據農委會企劃處的調查資料顯示 :目前全台灣共有三六0萬公頃


的土地,除卻未編定的一八0萬公頃屬於崇山峻嶺外,農業用地共有一五七萬公頃,其


中的重要農地有一一0萬公頃、次要農地有四十七萬公頃。如前所述,一一0萬公頃的


重要農地不應變更他途,唯有次要農地才能釋出,成為各種產業的用地。若釋出全部次


要農地,實已足夠工商發展所需土地,尚無需全面釋出國有土地,尤其在國有土地中,


有很多是屬於水土保持用地或國有林地,根本不可能變更使用目的,因此釋出國有土地


並非協助產業業者取得土地的治本之道。我國公有土地區分為「國有土地」、「省有土


地」、「市縣有土地」和「鄉鎮有土地」四類,在國民大會完成凍省條款之後,省府所


屬的三萬多公頃土地將移轉中央政府管理,成為國有土地的一部份。本來,各級民意機


關對應其所屬層級,對於公有土地的使用管理及處分應有實質的參與權力,但依據「土


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權參與者僅為省市縣級民意機關,因此中央民意機關對於中


央行政機關掌控國有土地的現象,根本沒有制衡的權力,未來政府是否將針對某些特定


財團低價讓售土地,值得關切。


國有土地是全民共有的珍貴資產,本來就應該謀求最高價值的利用,其受益對象自


然是資產共有人的國民。因此,外國對於國有土地的利用,大多採取「公用優先」原則


,政府應該優先考慮將國有土地運用在公園、綠地、學校、道路等公共設施上。因此,


國有土地一旦全面釋出,其受益對象是否能擴及全體國民,其實是備受質疑的。


鑑於日本土地的管理經驗,未來我國應採行「土地交易限制制度」,以杜絕不當的


土地炒作行為,作法如下:


1.限制區域內採行許可制


為免土地投機交易盛行,導致地價騰貴,故應於某地區內指定規劃區域,對於土


地交易採行許可制。亦即,交易價格須凍結在規劃區域指定時之價格,交易後土


地之利用目的,必須符合各種土地的利用計劃,且自宅用地亦需經過許可,未經


許可締結之契約,不生效力。


2.申報建議制度


在規制區以外的土地交易,採用申報建議制度。該制度係針對一定規模以上的土


地(市街化區域二千平方公尺以上都市計劃區域五千平方公尺以上都市計


劃區域以外、一萬平方公尺以上的都市計劃區域),進行土地買賣締結契約時,


當事者須將預定對價的價格、土地利用目的等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


申報。申報內容之價格若顯有失當,或其利用目的與土地利用計劃不合諸情況,


以及從公共利益的觀點考察,對於維護周邊生態環境顯有不良影響者,地方政府


得提出中止交易或變更交易之建議。


3.事前確認制度


對於住宅地、公寓等土地之分讓,地方政府須先確認分讓價格。


關於農地是否全面釋出,農地應否開放自由買賣的問題。農委會在一九九八年一


月十四日擬定農地自由買賣配套措施,農委會主委彭作奎表示,未來農地將區分成「


主要農業生產用地」、「次要農業生產用地」以及「保育用地」三類。其中,次要農


地將可自由買賣並變更使用,關於所有權部份,農委會基於現實考量,擬開放由自然


人以外的公司法人承購,至於重要農地部份,農委會傾向維持以家庭農場為主的型態


,但若公司法人能與農民簽訂租地契約,即可經營加工廠或家庭農場。此外,農委會


根據糧食安全、水土保持和生態保育等標準評估認為,現有一五七萬公頃農地至少得


保留七十二萬公頃不得釋出,第一階段從明年開始至民國一百年為止,總共約釋出十


六萬八千公頃,第二階段則在民國一百年以後,釋出面積約十六萬公頃。


林肯大郡發生慘劇後,相關部會乃決定將重要農地的範圍從原來的七十一萬公頃


增加為一百一十萬公頃,屆時所有的林地、山坡地及保育用地均將納入,未來即使是


高鐵等重大工程,除非實在找不到次要農地,否則重要農地不准變更或開發。近年來


,農地變更作為非農業用途的面積高達四千至六千公頃,但過去由於主管機關缺乏農


地變更增值利益回饋相關規定,使得大部份農地在變更為住宅用地時,其暴增的利益


均為建商私人所獨享。因此,基於利益全民共享及維護環境生態等原則,政府對於重


要農地和保育用地應嚴格把關,嚴禁變更用途,至於次要農地則應視其農業生產價值


,將地力較弱的農地優先釋出,以利工商產業之用地需要。


六、結語


國土為吾人生息發展之地,其空間和資源有限,應該珍惜,善加利用。政府受全


民之付託,須以公正無私的服務,精進其效能,適當運用公權力,研擬、制定和實施


有關國土規劃、綜合開發計畫和區域均衡發展的法制。產業係因民營造的謀生形態,


也是求生存的工具,其發展固有利於企業主及其所有權者,但也有益於全體社會,故


應予以合理的輔助和協助,促進其進步發展。


顯然地,我國國土綜合規劃現在才要正式重新建立最高位階的法制。過去散漫零


碎的相關下位法規,應於短期內參照外國進步的相關法制和經驗,迅速整理,重新創


制或修正;其以行政命令規範者,應迅速法制化,讓民意監督,以杜絕官僚黑箱作業


,減少其錯誤和恣意的裁量。


將來台灣究竟會如願成為亞太營運中心,抑或僅能成為科技島,則有待未來國際


政經局面的變化和大家的努力。不過在出發之時,大家也應有自知之明,以增加認知


並減少失策。蓋根據台灣經濟研究者的分析,台灣農業已進入零成長時代,現在最好


是促成專業農的現代化。專業農除專業化、企業化之外,也須大型化,而大型化須解


決農地取得和擴大經營規模的問題,這對於如何處理農地所有權和利用,以及農業區


位和農村發展都有很大的影響。在企業發展方面,台灣產業化要達成和日本高度發展


恐有困難,因為台灣在經濟上是官業黨業與民業雙重結構,官業黨業所佔份量尚大,


內部不可能有有充分自由競爭機制;再者,民間資本具商人資本性質,以家族經濟為


中心,凡事都想短期間收回成本,不積極投入風險高、變化快、須長期投資研發的高


科技產業;此外,最重要的是對政治前途不安,觀望不前。所以現在台灣產業資本累


積有界限,國內投資不振,對外投資卻急增,有產業空洞化壓力。職是,在追求高科


技產業之餘,仍應注意不可過份誇大的建設,而應注意從美日先進國家不斷轉移新技


術,方便外國資本進出,並設法參與國際分工的再編。如果國際服務業的功能不能突


出,要成為亞太科技重鎮,恐將成為畫餅充飢。萬一營運中心的構想不能達成,至少


可以成為科技島,或者可退而採取香港型經濟模式。但是無論如何,總應把台灣建立


成為自然、生活和生產環境相調和而適於安定居住的舒適國度。


現在雖有部份公共事務人員知道國土綜合開發與產業區域均衡發展的重要,但無


可諱言的,在每一個規劃、制定和執行相關法制的環節,仍有許多人受舊觀念、舊制


度的羈絆,成為發展的阻力。對這些阻力,我們應先予以剷除。尤其今後在實施政府


再造方案時,希望能於第三階段納入國土規劃行政體系之再造;亦即將其獨立設部或


併入「環境資源部」之內設立專司部門,並進行相關法規的大改革,如此始有可能脫


胎換骨。


〈附註〉






(1)國土行政研究會,現代行政全集18「國土」,pp70--89,昭和60年,


。


西谷剛,計畫行政課題展望,pp156--160。第一法規,昭和46年。


(2)立法院公報第86卷第55期之行政院提案說明,pp169--171。


(3)行政院經建會,發展台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計畫。民國86年7月24日。


(4)西藤沖,「日本國土開發之經驗」,國土綜合開發研討會論文,經建會,民國


8 3年1月17日。


(5)同上著。


(6)國土廳,新全國綜合開發計畫「21世紀國土」──地域


促進美國土創造。國土廳網址,平成10年。


(7)金澤良雄「工業立地政策法理」,pp30--50,日本行政學會編行政研究叢


書 5,開發行政,勁草書房,1964年。


(8)隅谷三喜男、劉進慶、涂照房著,「台灣經濟──典型NIES光影」,pp


88 --89東京大學出版會,1992年。


(9)隅谷三喜男等,同上著,pp145--151。


(10)本間義人編,韓國.台灣土地政策,pp3--25,東洋經濟新報社,1991年。
                                 (1998年五月共和國雜誌第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