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30日 星期五

彌補舊體制惡政下受損的人權

彌補舊體制惡政下受損的人權
(一)虔誠反省二二八抗暴起義事件的真正意涵
二二八事件是台灣人歷史永遠之痛,經過45年之後,於立法院才開始有人提案和討論,亦即於1992年2月28日由立委提出三部不同名稱的相關法案,國民黨的委員用的是「二二八事件處理條例」和「二二八事件補償條例」,民進黨籍謝長廷委員的提案是用「二二八事件賠償條例」。「處理」、「補償」、「賠償」蘊含不同的法律和政治意涵,自委員會審查時就成為國民黨與民進黨爭論的要點。其後三個多月,行政院也提出「二二八事件處理條例草案」,從其採用「處理」而不用「賠償」,即可看出國民黨政府的心態。法案經過內政與司法二委員會六次聯席審查會,於同年六月完成委員會審查。嗣於1994年6月排入院會審議,經六次審查會後於1995年3月23日三讀通過。在二讀會逐條討論時,國民黨黨團突然提出修正動議,要求將法律名稱改為「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除法律名稱之爭外,舉凡補償金額、列為國定紀念日放假、設立二二八賠償基金、追究元凶和追查真相等等,兩黨都有不同意見。該案終於1995年3月23日完成三讀,名稱則依國民黨堅持之「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
行政院於1990 年11月29日成立「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專案小組」,其後該小組公布「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並成立「二二八建碑委員會」。李登輝總統於1995年2月28日於二二八紀念碑落成典禮致詞時,首次以政府立場表示道歉,惟碑文因有以「綏靖」取代「清鄉屠殺」等辭句,引起民眾不滿,乃被群眾剷去,以後一段時間有碑無文。
國民黨政府這樣處理二二八事件的態度,民進黨當然不滿意,在委員會和院會時紛紛發言指責並爭取。以下便是我在國民黨黨鞭提案要求將委員會通過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名稱修正為「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時院會討論的發言,表達對這個法案的整個看法,糾正因過份謙抑而扭曲的觀念。
黃委員爾璇:對於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之名稱,本來國民黨只想定為處理條例,然在審查會審查之際,民進黨即表示反對,希望能冠上「賠償」的名稱。國民黨堅持使用「補償」一詞,最後稍作讓步,所以「賠償」二字才列入名稱之中。但是,現在在二讀會,國民黨又想翻案,企圖以「補償」來取代「賠償」一詞。
但是,「賠償」和「補償」不同,「賠償」具有重大的意義,已有多位同仁闡明此點,本席在此要補充的是,使用「賠償」一詞才是我們所能接受的,因為根據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受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規定甚為清楚;由於二二八受難者及其家屬的性命權、自由權及生存權,受到莫大損害,所以向國家求償,為其應有之權利。此外,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復規定: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及權利者,國家應付損害賠償之責任。該條第二項有個重要規定,可能也是國民黨較為害怕之處,該項規定: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及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其有求償權。據此觀之,將來二二八條例若基於「賠償」精神,而且有一天台灣由民進黨執政,屆時即可追查當初造成過失的公務員是誰,並要求其賠償。換言之,若是民進黨執政,我們就更有求償的權力。國民黨主張以「補償」方式為之,是類似救濟之性質,若以「賠償」為之,是唯恐我們的要求會愈來愈多,甚至會追究國民黨賠償。
我們知道,國民黨剝削台灣人資產,現在其黨產已達一千億餘元,該黨執政時所為之迫害及暴政的後果,應由其負擔所有賠償才對。是以,民進黨堅持使用「賠償」一詞而非「補償」字眼。再者,民進黨所希望的是賠償金為一千萬元,相當於因冤獄而死亡之賠償最高金額一千萬元,所以我們希望二二八事件的犧牲者也可以得到一千萬元的賠償。
國民黨反對在本條例中出現「道歉」的字眼,既然李登輝總統已為此道歉,在條文中列入「道歉」字眼等於是對歷史做交代。此外,國民黨亦反對將「二二八」訂為國定紀念日,我們希望二二八可以做為國定紀念日並可放假。二二八元凶之一的蔣介石,他的生日全國都在放假了,為何台灣人如此重大的歷史紀念日卻不能放假?本席認為應將該日訂為台灣的國定紀念日才對。再者,國民黨只說可以追究真相;我們不但要追究真相,而且還要追懲元凶。
豎立「和平紀念碑」的做法過於軟弱,期待來日能將所有的紀念碑都改為「二二八起義烈士及受難者紀念碑」,唯有如此才深具意義。本席在此要提醒各位的是,這個事件是人民抵抗權的表現,對於暴政,我們有抵抗的權利。所以,為喚起百姓覺醒,我們要將所有暴政的史料置放於二二八紀念館之內,期望國家不正常的暴力,不復在台灣發生。這是我們制定本條例的真正意義所在。(見立法院第二屆第五會期第六次院會併案審查廖福本等人提案擬將「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名稱修正為「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案與「二二八事件處理條例草案」等案院會會議記錄,1995年3月9日)
(二)長期戒嚴結束後人民權利之回復

立法院全面改選後的國會一開議(第二屆第一會期),政治犯出身的謝聰敏委員即於1993年3月30日領銜提出「長期戒嚴結束後人民權益保障條例」,獲立即交付法制、司法兩委員會審查,這個法案的要旨是要回復和補償長期戒嚴下受難者的權利。另尤宏委員等也提出22種法律部份條文修正案,以期刪除現行法律不當剝奪或限制政治犯生存權、工作權、考試權之有關規定。第二屆第三會期,我因擔任法制委員會召委之便,優先將這兩個法案於1994年4月27日排定議程開始併案審查。國民黨政府對此法案持冷眼旁觀態度,不但行政部門不提出對案,連列席官員和國民黨籍委員也都不斷杯葛,我只好與謝聰敏、李慶雄等委員配合,懇切地要求官方人員表示具體意見,耐心逐條逐字斟酌修改,讓他們不好意思阻撓。有的部份,他們堅持不讓步,我們只好抱持先通過以後視情況演變再修正補充的心情,終於經七次審查會後完成一讀,法律名稱則被改稱「長期戒嚴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其後再延擱一年,於1995年元月17日完成三讀。這是一個由立委嘔心瀝血自動提案耐心推敲文字而達成的少有立法範例,雖不滿意,但總算為補救白色恐怖時代受難者的人權再踏出一步。以下便是審查會的發言擇要。
黃委員爾璇:我們今天審查的這兩個法案,其重要性等同於二二八事件的賠償條例(該法案通過時定名稱為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都是為了彌補舊體制之遺憾,以策勵、引導我們社會進入開放政治的時代。將來若要實現福利的、公道的、人權的國家,這類法案應儘快通過,不知林次長同意否?
主席:請林次長錫湖答復。
林次長錫湖:首先謝謝今天的主席,主持了這麼個嚴謹、懇切的會議。我覺得今天所審查的兩個法案都特別重要,其立意構想皆相當好,真正是在為民服務。因為在動員戡亂時期,因內亂、外患判處罪刑而受委屈者不少,故在其立意、構想、方法、時機上,我們皆致上最高的欽佩之意。
黃委員爾璇:謝謝林次長能贊同此二法案的精神。我們知道謝委員所提之法案和尤委員提出的法案,立法的目的有些是相同的,但有些規範方式不盡相同。剛剛蘇委員亦提過,謝委員提出的法案在於對過去之彌補;尤委員所提出之法案則是在規範將來。本席認為此兩案能合併是相當正確的,因其立法目的相同,且若要邀請各單位官員列席備詢、說明或聽取意見,可一起進行,這在立法、議事上較為經濟、亦較有效率。謝委員聰敏等提出之草案應可照常進行審查,條文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長期戒嚴,……」先界定戒嚴之時期,規定法之適用時間的範圍;第三條「下列法律條文有關『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之生存權及工作權之規定,不適用長期戒嚴期間判刑者。」這裡的「不適用」是相當重要的,若通過後下列規定之法律則皆「不適用長期戒嚴期間判刑者」,這對彌補過去的遺憾是相當重要的規定。當然,以下的幾個條文還有其它彌補的規定,合併起來成為立法的精神。至於尤委員宏所領銜提出之草案涉及二十二種法律,乃台灣國會辦公室所屬立法委員全體之作業,本席亦參與實際作業,對其整個精神相當了解,此案有一共同處理見解,即刪除現行法中涉及「背叛中華民國,經判刑確定者」、「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之類的條款,使戒嚴時期受難者的工作權以後不受此類條款之限制。本席認為謝委員等所提之草案可先進行審查,尤委員等提出之法案有一個問題還要請教林次長:您的書面說明資料顯示政府已同意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消極資格限制中不必要的「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等文字刪除,但對非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之消極資格似仍堅持,是否如此?
林次長錫湖:謝謝黃委員寶貴的提示,我們原則上亦歡迎將兩個法案合併。至於自由職業曾犯過內亂外患罪者,我們原則上認為可從寬,不加以限制;但公務人員之限制,則尚需政治上之考量,如軍人、警察、公務人員等。試問:身為中華民國的公務員是否還能為外國做事?這種對國家不忠,尤其是在動員戡亂時期結束後還如此者,其是否適宜便值得考量!
黃委員爾璇:另外有一種處理方式,就是將內亂罪與外患罪分開。更有人主張最好不要有內亂罪之規定,因其牽涉到人民抵抗權的問題。如果人民紛紛起來抵抗腐敗之政府,可能就會涉及內亂罪,故內亂罪若規定得太氾濫,便會影響人民的參政權;相對的,外患罪之規定,人民還較能接受。(見立法院第二屆第三會期法制、司法兩委員會審查本院委員謝聰敏等24人擬具「長期戒嚴結束後人民權益保障條例」草案及委員尤宏等47人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等法律部份條文修正案」第一次審查會會議紀錄,1994年4月27日)
(三)戒嚴時期不當政治審判之補償-建立正確的政治和法律觀點
1997年3月18日(第三屆第三會期),對長期戒嚴時期受不當政治審判之害的受難者權利補償爭取不遺餘力的謝聰敏委員,提出第二部法案,名稱為「戒嚴時期不當審判補償條例草案」,經兩次受挫後,於同年5月9日獲交付司法、國防兩委員會審查,經三次委員會聯席審查會後,於1998年5月28日院會三讀通過。這個法案因受朝野多位委員支持,審查會遭受阻礙不多,倒是朝野協商時官方不斷表示否定意見,曾舉行公聽會討論,政治團體也提出一些意見,一讀會通過的「戒嚴時期不當政治審判及懲罰補償條例草案」名稱,最後也被迫改為令人難以接受的「戒嚴時期不當判亂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大家因感於政治受難者年事已高,有的已來不及平反和補償即遽然去逝,本法在時間上無論如何不應再遲延,使多數受難者飲怨而終,故應儘速讓它通過。以下是我在審查會和公聽會反駁官方狡辯的發言。
黃委員爾璇:立法院過去曾通過一個條例,即長期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這個條例是委員主動提出,官方並未提出對案,但在審查期間,每次都有次長級的參加;這次本案卻只有司長級、科長級參加,可見官方對這個條例是相當地杯葛。今天在此備詢的幾位官員,事實上是奉命參加,堅持上級的原則,或許是奉命行事,但是從你們答話的心態可以看出官員的觀念似乎一直轉不過來,因此,在此本席有幾個觀念和你們溝通。
現代民主國家的公務員遵奉依法行政、依法裁判,但應心存仁義,要有悲天憫人的心,行仁政之心,在體制轉移的過程中,要與民更始。過去舊體制做了壞事,現在你們雖然為行政部門辯護,但仍應心存仁厚,否則當公務人員就沒有太大意義了。戒嚴時期之所以有那麼多人被槍斃,就是因為當公務人員心態未能將人民當人看。現在政治已在轉型,若現在的公務人員再心存惡劣心態,則是非常要不得的。
另外,有一個觀念是攸關憲法的問題,方才相關官員也表示戒嚴是許多國家都有的制度,但這是國家緊急權的行使,應有其一定的限制,而不能隨意濫用,亦即目的不得偏歪,時間必須有界限,且為暫時性之對應手段,不能作為長期維護政權利益的手段。它一旦被無限延長,雖謂一切依法,惡法亦法,但無疑地仍是蓄意破壞憲法的行為,這在一般國家,若政治體制改變,是必須算舊帳的。但今天我們立法院審查這個法案,一點都沒有算舊帳的意思,只是希望大家就體制造成的錯誤,作一檢討,不管官方、民意代表、在野黨或執政黨,大家共同來處理這過去的遺憾。對於當時執政當局所作的過錯,並不是忘記就能解決一切。以南非為例,他們在一九六O年代到一九九三年白色人種政權殺害了許多黑人,事後他們如何來看待這段歷史,是值得法務部及軍法局去思考的。方才軍法局副局長表示,若全面賠償,將造成是非不分,且事情過去太久了,根本沒有一個法律可以判明到底誰是真匪諜?誰是假匪諜?本席以為這是相當搪塞的話。南非的作法是成立一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由國家立法,成員十七名委員亦由總統任命,其中分三個組,包括人權侵害真相調查、特赦免責、犧牲者賠償復權。特赦免責當初違法亂殺人之官員,使其能坦白過去的錯誤。對犧牲者則給予賠償復權。當初謝委員提出長期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是由本席在法制委員會主持的會議,不過由於受到不少的杯葛,因此通過的內容打了相當的折扣,能夠回復的僅有專門職業、公務員資格及退休金,而財產的發還則無法辦理。至於不能上訴的規定,則是被以後修正的國安法擋住,這真是政府為非作歹到極點的表現。原本依戒嚴法的規定,戒嚴令解除後,案件可以上訴,偏偏國民黨又以國安法限制此一權利。最近幾年,大法官會議稍有進步,至於過去,坦白說,大法官會議等於是維護為非作歹的政權、替他們背書的團體罷了。大法官會議釋字二七二號解釋文中謂:「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二款前段規定,戒嚴時期戒嚴地域內經軍事審判機關審判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己確定者,於解嚴後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係基於此次戒嚴與解嚴時間相隔三十餘年之特殊情況,並謀裁判之安定而設,亦為維護社會秩序所必要。」這真是非常混帳的話。
日本東京大學的尾高朝雄教授曾指出,在政治、法律的交界處,常常是以政治決定法律,或是以法律保護政治,在二者關係曖昧不清的狀況下,使得法律常常成為執政當局迫害人民的工具。因此,一旦國家體制改變,便應該以政治手段來彌補過去惡法的危害。再者大法官會議第二七二號解釋文又謂「對有再審或非常上訴原因者,仍許依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還要百姓依冗長的程序自求多福,難道沒有較適當的平反方法?可否請林司長針對大法官會議此言說明具體補救辦法?
主席:請法務部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雲虎:大法官會議此一解釋乃是根據國安法第九條的規定而來。我只能說,對於此事,法務部是非常有誠意的。
黃委員爾璇:不要跟本席談誠意,本席只想知道法務部有何具體作法?
林司長雲虎:我們無法就具體個案說明,不過,再審的理由在刑事訴訟法中已有明文規定。
黃委員爾璇:剛才國防部軍法局劉副局長表示,無法分辨案子審判是否正當,而且懲治叛亂條例已經廢除,因此無法處理相關案件。這種答話分明是在騙三歲幼童!官員如果有意為行政機關及司法當局辯護,便應該培養一些理論基礎,而不該隨便唬人了事,因為官員詢答內容都會留下國會紀錄的。請各位官員回去研究一下,南非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是否曾表示因為以前的法律已廢止,所以無法辦理?或是無法全面賠償?假如政府有誠意,待立法通過後,由基金會公告辦理絕無問題。本席原打算建議提案委員,增列在總統府之下設「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由道德聲望、法律素養具足的公正人士組織之下特設裁判庭,公告並開放登記,那麼曾受冤屈的人便可登記請求重新審理,並依據相關法律予以補償。曾受冤屈、不法待遇的人還可舉發違法刑求或枉法裁判的人,若這些加害者能坦率認錯,便不再受法律追訴。因此處理方法很多,端視政府是否有誠意。本席今天一整日聆聽詢答,無非寄望政府能在法案尚未審理前提出建設性的具體建議,但整天只聽到官員的推諉之詞。本席認為此事應以法律加以補救,目的並不是算帳,而是為了面對未來,做錯的事便應該承認並予補救、賠償。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有意將過去案件編輯成冊,雖然其內容未必周全,但觀諸中央政府的態度,顯然太沒有誠意了。如果政府有誠意的話,一定可以做得到,希望行政單位不要再一味推諉。(見立法院第三屆第四會期司法、國防兩委員會審查本院委員謝聰敏等69人擬具「戒嚴時期不當政治審判補償條例」草案第一次聯席審查會議紀錄,1997年10月15日)
黃委員爾璇:今天主席排定戒嚴時期不當政治審判補償條例在立法院正式審查之前的公聽會,各位學者專家能夠列席提供寶貴意見,本席十分感謝。
在體制轉型時,新體制若未從舊體制取得完全的執政權,則欲補救舊體制的缺失,將受很大限制。現今台灣政治體制正在改變,而國民黨仍繼續執政,因此我們所爭取的補救,在政治上遭受許多困難,但立法院已經在努力。尤其是民進黨在這方面更是十分努力。
立法院對於過去長期戒嚴對台灣人民所造成的損害,第一個補救措施即提出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這是立法院通過的名稱,若依民進黨的看法,應以「賠償」二字較妥,這項法案是在無法完全依照民進黨意見的情形下通過。第二個補救措施即提出長期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係由謝委員聰敏提出,由本席擔任法制委員會召委時排入議程審查,國民黨對此仍有頗多阻礙;當時我們和一些關心本案的委員共同商量,是否在官方有限度的讓步下通過此案,我們對法案的內容其實不甚滿意,但考慮將它當作過渡措施。該項法案所涉及的,是關於專門職業、公務員資格等權利的回復,且須有回復可能的才能回復。至於沒收財產的領回以及受宣判後的上訴權,後者因國安法第九條的限制,而無法解決。
由此可見,長期戒嚴時期人民權利受損回復條例是有限度的,因此,我們考慮再進一步,致力於第三個補救措施,即今天在座各位所關心的戒嚴時期不當政治審判補償條例草案。本草案的處理模式較接近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即設立一基金會負責調查,其中涉及補償損失、沒收財產的發還、調查真相等基本要求,至於賠償金額,依本法案可達六百萬元。
目前面臨的問題是,國民黨質疑本法是否有法理上的依據。本席認為完全沒有法律上困難的問題,適才已有教授提及,可依新自然法主義的觀點來探討本案。本席身為政治學者,也非常注重抵抗權的問題,即執政集團若以不正當手段統治人民,造成人民受到損害達到不能忍受的程度,則人民有抵抗權利。戰後西德各邦憲法已明定抵抗權,此即抵抗權的立法化。
因此,本席主張結合新自然法主義與政治學上的抵抗權原理,當舊有政治體制所造成之危害已超出法律時效時,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應該讓步。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對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已有所讓步,而長期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亦是如此,因此謝委員所提本草案,在法律的時效上應無困難,因為本草案的性質具有補救舊有體制對人民所造成損害的政治意義,在法律上應該不會有阻礙。
對於政治受難者所受損害,本席認為應調查真相、追究元凶、賠償受難者、發還沒收財產並復權,待這一切都完成之後,才有可能療傷止痛。現在國民黨政府對此方面所表現的誠意還不足,還不想全面解決此問題,因此本席曾在立法院總質詢時表示,應在總統府下設一委員會,類如南非的真相和解委員會,下設調查庭,可調查過去為非作歹的執法人員,但設有兩年期間的寬限期,若兩年內這些不法的執法人員能坦白承認,則免除其責任。這是南非對於追求真相、懲治元凶的寬限期間。
我國關於關懷政治受難者的法制,也應學習這種精神,亦即可以寬恕,但是不能忘記。真相不能隨便製造,也不能被湮沒,但了解真相後不是為了報復,而是為了共同整合社會,療傷止痛。國民黨口頭雖說要療傷止痛,但其官方的態度,卻根本無法達到療傷止痛的目的。
在國民黨仍然執政的情況下,各位受難者對於立法院這三階段的努力,要百分之百的滿意恐怕相當困難。本席和幾位同仁欲共同建構類似南非真相和解委員會的組織,恐怕須等到未來民進黨執政才有可能圓滿實現。但是本席認為好事要儘速完成,因此希望國民黨能讓步,澈底解決在長期戒嚴下政治受難者及其家屬所受的苦難,能獲得圓滿解決。
以上是關於立法、執政黨,以及政治原則上可能會遭遇的問題,在此簡短向各位報告。(見仝上第二次會議舉行「戒嚴時期不當政治審判補償條例」案公聽會紀錄,1997年12月24日)
(四)補償之外尚須追究真相、加害者道歉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公佈實施之後,發現對適用對象之規定不很明確、申請賠償時間的解釋也發生疑義、要求申請人提出正本判決書的規定也使人無法處理等等缺點,影響該法立法之美意。對此,民進黨籍立委翁金珠、邱太三委員乃於1999年申請大法官解釋,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77號解釋,擴大適用範圍,增列經懲治判亂條例及檢肅匪諜條例罪名的受難者,明定賠償申請時效從修正公布後五年,出具之處分書、判決書或相關文書不一定正本等等。有此解釋文為依據而由蔡明憲、翁金珠、李慶華、黃昭順分別提出的修正案,於1999年12月9日舉行第一次審查會,而於翌年元月15日即獲三讀通過。朝野委員都相當支持,我因感於近年來對過去政治犯的平反和補償工作,係以金錢和工作權的補償和回復為主,國民黨政府對真相和加害者的出面道歉都未交代,故對全體社會之臻致和解伸張正義仍然留下無窮遺憾,亟待補救。面臨世界人權紀念日前夕的法案審查會,我出席表示心中深切的感想。
黃委員爾璇:今天本會審查本案,還是只見到委員提案,未見行政部門提案,實在令人感到很遺憾,可見國民黨政府對其戒嚴時期所犯的一些過錯,並沒有真正的悔改之意,也不具誠意要來補償,所以仍有賴委員提案,政府此舉實在太不誠意了。
本席屬內政委員會,今天特別在此登記發言,並準備一分書面意見,要列入紀錄。
今天所要審議的法案,是本席當初在法制委員會擔任主席主持會議時,由民進黨的謝委員聰敏所提出的,並經由民進黨委員推動,且在國民黨百般阻撓之下,歷經多次會議,甚至在會議中,遇有杯葛,即放低姿態,逐條詢問在場列席的行政部門官員,如何更改,才一條條敲定的,所以有多條條文的內容是在很痛心的情況下,不得不讓步的,所以當時本席就和參加審查會的委員及提案的謝委員聰敏,對很多立法的條文不滿意要怎麼辦?後來決定先通過本案,待日後有機會再作補充,也許在通過後,法律本身的名稱即是對社會及執政當局一種教育及衝擊,我們並期待將來有兩種力量,可以來補救以使本法更加完美,一為人民的力量,即老百姓用選票把作惡多端的國民黨政權拉下來,換人換黨做做看,整個政策才會有所改變,否則在國民黨之下,也不可能有所改變,我們不敢期望在座的列席官員,因為你們有你們本身的立場,即使一個部長或政務官列席本會,也無法答應我們任何要求或作成任何承諾,此乃整個國民黨政治體制的一個原則,只要他們不讓步,則任何人都無法答復我們,所以就只好依靠人民的力量。
其次,就是依靠將來在司法系統或大法官有進步思想的人的協助;或是依靠立法院國民黨籍部分有同情心的委員同仁的覺醒;以及在法理上求新求進步的官員,共同來補充及補救。
而今審視此二種力量,人民現在還無法讓民進黨在國會居多數,還好大法官會議四百四十七號解釋文,對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恢復條例涉及適用對象的部分,作了新的解釋,而使得今天補充的修正案得以提出,本席非常肯定今天四種版本提案人的作為,尤其是民進黨有二位同仁提出本案,率先帶動了修正案,這些版本所作的要求,姿態仍然很低,也很謙虛,應該不會受到太多干擾和杯葛,可以順利通過才對。
明天即為美麗島事件發生屆滿二十週年,也是世界人權日,今日司法委員會來審查本案,將更具意義,目前國內解決侵害人權事件的法律制度,先後已有三種法律制定完成,一為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二為今天審議的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三為戒嚴時期不當政治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其中只有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官方有提出對案,其他都是在野的委員或民進黨的委員同仁來主導推動的,這表示民進黨是站在台灣人的立場來執行此事,我們覺得責任非常重大,也非常光榮,但可惜這三部法案的內容,我們都還不滿意,所以今天要再補充,將來也可能會再補充,本法今天作了修正,將來也會再作修正,另外,第三個法律日後也一樣會隨時加以修正,以期更加完善。
近來,我們在檢討美麗島事件,由於政府沒有誠意的關係,所以社會尚未建立正確的觀念,所以在美麗島事件近幾天的紀念會中,還有一些奇怪的言詞,沒有對過去從事民主運動受迫害坐牢的人,給予公平的評斷,本席在此要提出兩個例子,一為東、西德統一之後,因西柏林圍牆倒塌已十年了,於上個月九日,他們舉行柏林圍牆倒塌十週年紀念會,他們同時在德國的終審法院,做了一些很有意義的裁判,也就是所謂「柏林圍牆的裁判」,就是柏林圍牆豎立了二十八年又兩個多月中,為了逃離圍牆,而被東德的士兵及相關人員命令當場槍殺者,共計二百三十九人。對於槍殺者及主導加害者,法院均著手要加以審判,其中在十一月八日,即有一案件,認定全東德最高議事決定機關的黨政治局成員,亦為間接射殺的執行者,且依此理由來判定東德最後一位共黨的書記長犯了殺人罪。
在一九九一年九月以後,同類的裁判連續在柏林地方法院,進行審判,法院論罪的對象,有國境衛兵、命令士兵之長官,及管理國境的最高機關,國防評議會的成員,以及包含共黨當時的執政黨秘書長在內的政治局成員,在總計受理審查的一百零八案中,就高達一百零二案被判決有罪。
本席在此要強調的是我們不是要對加害者報復,也不是要求一定要將加害者判罪,最重要的是希望真象能夠明白,能夠公開出來,辦案情況也要公開,加害者也要出來認錯,並有一寬限期間,讓他們表態,經過表態之後,就予以寬恕,不再追訴加害者的罪過,這正如南非政府在一九九四年成立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一樣,其負責人認為,不當執法者的罪過「可予寬恕,而非忘記」,根據這個精神來處理善後,其目的「不是懲罰或復仇,而是促進族群的和解及對歷史的理解」。正如該委員會主席杜圖主教所說的一句話,非常值得我們參考,他說:「不釐清過去的真相,不能進入新時代,唯有這樣才能建立新的社會,閉口不談過去的罪過,不能造成真正的和解。」本席在此要求將這個經驗列入紀錄,希望以此作為未來在野黨或全國人民的目標,並希望政府能借鑑德國和南非的作法,進一步採取以下措施:
第一、請行政院責成有關機關成立一個小組,研究南非政府建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之運作情形。最好能在總統府下設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處理二二八事件受難者、戒嚴時期不當政治審判受害者及對學術界政治迫害受害者,追究真相、公開政府相關檔案、補償傷害、對被害者道歉等和解問題。
第二、在法制方面,另外制定「國民整合與和解法」,規定設置「真相與和解委員會」及其職掌,整合或以修改增補現行「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等方式。惟無論如何,應增加受損權益補償、究明真相、定期接受不當執法者自首陳述並予寬恕、加害者公開道歉等項目。尤應明定設置「真相與和解委員會」,處理有關事宜。
明天是世界人權日,也正好是美麗島事件二十週年紀念日,上個月則是柏林圍牆崩塌的十週年紀念,根據這些經驗,朝野應該要努力追求,來真正解決人民過去的恩怨,解決過去政治犯的問題,使社會達成和解。另外,本席將提出一些詳細資料,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見立法院第四屆第二會期司法、法制兩委員會第一次聯席會議紀錄,1999年12月9日。審查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修正草案(四案)第一次聯席會議,199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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