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8日 星期三

19861112民進黨 第一屆第一次中執委中評委聯席會議

1986年11月12日 第一屆第一次中執委中評委聯席會議

                                                                黃爾璇日記
      新黨工作委員會今日上午正式移交給新任黨主席。我先代為修正誓詞和指示清泉準備議程,才開始進行。
      主席宣佈擬聘我為秘書長,經我力辭。我向大家表明心跡:今年暑假參加世台會時,在聖地牙哥海灘,曾與江主席和幾位留美教授赤著上身漫遊海邊,我曾向江表示,黨外沒有張良和劉伯溫的人才,祇有劉邦、朱元璋型人物。我希望在黨外運動中在一定階段則功成身退,毫不留戀。
      我在中泰賓館事件時正式參加黨外活動,當時則想到,自己像希臘的普羅米修斯神話,偷天火予人類大放光明,一個學政治的,如果把其所學帶給黨外運動,也是一種奉獻。其後在東吳,也有如把民主之火帶給學生。離開東吳投入組黨運動,也是把天火帶給新黨。這個過程,可能觸犯主神之怒而罹災難,但在所不惜。
      我平生有三大志願,一為台灣自由學人推動設置一個 Association,一為推動建黨,另一為在我們這個政治共同體遇到極端困難時盡一些心力,這個計畫太敏感,不便奉告。近年來,以為Association 最易實現,不料胎死腹中,詎料新黨先成立。這個階段性使命已完成,只好如前約定,應功成身退,不願涉入權力分配之爭,故對秘書長之職,已無意接納,深感抱歉。
       老康、蘇貞昌、游錫堃等人,相繼起來設法挽留,費老更起來說---,如果我不當秘書長,這個黨將會有許多難題不易解決;游說像把孩子生出來卻不去養他,實在不好。---據說,邱義仁過去請傅正講話慰留,但傅正不願這時候為難我,反正他很了解我,不必在此多所語言。
       費老邀我到小房間,對我說,如果你不當秘書長,這個黨不久就會毀滅,成為像你所說的泡沫政黨,你不能置之不顧。我答說,我不會置之不顧,等到需要我出面救黨時,我一定會出來。老康也進來說,接下來好了,我會再找你談---。
       會中又談到許信良案,並討論潘立夫參選案等。
       會後到立法院餐廳聚餐,餐後江鵬堅等人邀我到校友會館,江和陳菊、邱義仁、洪奇昌、郭吉仁等人一起勸我,都被我堅辭。我坦告他們,明知面對大家勸說不好受,但是為了儘快讓江主席安排人選,故早日表明心跡,以免延宕時間。
       晚上陪妻去打針,十一時才回家,邱義仁和陳菊已來訪,陳菊還留下一封信,言辭並茂,極力勸我接受秘書長之職。他們倆出去吃東西,過一會才回來,談論到半夜二時。陳菊還約傅正明天十時見面,有意託他說服我。
      陳菊留言中有一句話:「想想台灣人真苦命,等了四十年才籌組一個政黨,卻又好事多磨,再加上老師棄我們不顧,思之令我難過萬分---。」
      其實不是我棄他們不顧,而是31名執委棄我於不顧,讓我---沒有機會居中常委職位,繼續為台民服務。---邱解釋說,編聯會的配票被出賣了,才有這樣預料不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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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錄 摘錄當天會議記錄如下(按:從第一次中執會起即要求重要會議均須記錄和錄音,全大會更須錄影)
        記錄「報告事項:原黨務工作委員會總召集人費希平:1, 本黨同志應同舟共濟,不要有派系觀念,應統合力量促進黨的成長與發展。2,提議由黃爾璇同志擔任秘書長。---」
          「討論提案:提案一、案由:討論本黨秘書長人事聘任案。決議:1, 黃爾璇同志擔任黨務工作委員會執行長期間,貢獻卓越,備極辛勞,本黨同志咸表敬重。2,於本黨新任秘書長就任前,請由黃爾璇同志執行秘書長職務。3,由主席協同執行委員會等,正式敦請黃爾璇同志出任秘書長。---」

2010年4月27日 星期二

台獨聯盟遷台及其後的發展(1) 黃爾璇

                           台獨聯盟遷台及其後的發展 黃爾璇


                                   (簡要初稿於2010年3月12日 在台獨聯盟創盟40週年大會提出 報告,並納入台獨聯盟網站)
          美麗島事件後,台灣反對運動人士前往美日,與居留國外不得回鄉的反 中國國民黨人士公開交流者日多。1986年9月28日至11月10日台灣本土政黨民進黨突破黨禁宣佈建黨並成立中央黨部建制後,海外人士則彷如鮭魚逆流尋求各種途徑紛紛冒險闖關返鄉。被國民黨列為叛亂要犯的台獨聯盟(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簡稱)成員尤其是幹部們,認為此乃投入島內直接參與台灣獨立建國的時機,符合長期「主戰場在島內」和補島內社團之不足的主張,其領導部門遷台的決策從而形成,並開始付諸行動。
     關於遷台的決策,先後有:1988年2月27日 台獨聯盟總本部主席許世楷(1987年6接任台獨聯盟總本部主席),在「228」41周年演講會中提出「島內獨立運動公開化、海外返鄉普遍化」;1990年1月台獨聯盟發表聲明,宣布二年內遷台;1990年7月23日台獨聯盟日本本部中委會決議:島內本部公開化及領導中心遷台;1990年8月 台灣建國委員會(1987年5月成立,為結合聯盟內外人士的組織,張燦鍙擔任委員長)在洛杉磯召開台灣政局討論會,對遷台事宜更縝密研討。 惟一般認為總本部組織的正式遷台,則俟1992年5月15日修改刑法100條後釋放被補盟員,而於10月23日在龍潭舉行台獨聯盟總本部島內第一次中委會為起始。所以台獨聯盟決定遷返台灣,自決策至今轉瞬已逾21年。
      台獨聯盟遷台後的發展大致可分為五個階段:(1)海外先行準備強行闖關島內配合內應階段;(2)初期建制及與民進黨彌合階段;(3)加強對日關係並與台派各團體分工合作階段;(4) 配合民進黨執政階段; (5)國民黨復辟後民心低迷階段。
第一階段:海外先行準備強行闖關島內配合內應階段
      此階段台灣政治變動波濤洶湧,島內外反對運動公開揭竿而起,國民黨政府威權統治受到空前挑戰,不得不做出若干讓步。此階段可從三方面的動作觀察:
      一為反國民黨的海外台灣人返鄉行動,以先化整為零、名稱較不敏感團體優先(如世台會)、幹部家屬先行、個別幹部探路、採取偷渡和假護照方式返台等等。台獨聯盟在美國則縝密規劃遷台工作,甚至準備將來推動制憲以及與台灣人政黨如何取代國民黨政府的藍圖。1988年8月19日世台會15次年會首度在台灣新店舉行,張丁蘭、羅清芬、葉明霞、吳信志、莊秋雄等闖關回台參加,世台會會長李憲榮在東京與島內連線致詞;8月31日 台獨聯盟 幹部 夫人張丁蘭、羅清芬、葉明霞在台期間參加世台會,有關單位認為發表不當言論,最高治安當局決定將其驅逐出境;9月台獨聯盟總本部中央委員會決定準備「台灣新憲法和設立新國會」;11月26日台獨聯盟總部主席許世楷,將1975年起草之台灣新憲法草案改寫,12月鄭南榕在「自由時代週刊」刊載許世楷所提出的「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組織結構方面,經島內兩三年來的醞釀(諸如台建組織運動、島內外獨派懇談會、島內祕密盟員的串連等),島內祕密盟員於1991年10月20日在台北市的海霸王餐廳舉行台獨聯盟台灣本部成立大會,該次會議匆促通過台灣本部盟章,規定設主席一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1992年3月28日完成制定台灣本部組織四種內規,同年4月初修正通過台灣本部盟章,主席任期改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以後又增列主席兼任直屬本部主席,必須在台視事);4月中旬在延平北路二段暫設大稻埕辦公室,1993年1月覓租杭州南路台灣國會辦公室,為以後總本部現址。潛入台灣現身的幹部王康陸、李應元等幹部、被補之台建組織盟員、1991年12月7日返台在機場被捕的台獨聯盟總本部主席張燦鍙,都等到1992年5月刑法第100條修正後先後釋放(18日黃華、許龍俊、陳婉真、江蓋世、鄒武鑑、林永生獲釋,23日王康陸、郭倍宏、李應元獲釋;同年10月24日張燦鍙主席釋放)。
      二為國民黨政府的對應,先由恐嚇改為讓步,解除戒嚴令、黨禁、報禁和有條件同意外省人返鄉探親,釋放美麗島事件政治犯並同意修改刑法100條解除黑名單禁制,甚至決定進行修憲以便於台澎金馬全面改選國會和總統直選;不過在修改刑法100條前,又制定實施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並依舊逮捕主張台灣獨立的人士。但無可諱言的,1988年初蔣經國總統逝世與李登輝副總統繼任總統,也為台灣政治環境的緩和提供一些有利的條件。
      三為民進黨方面,群眾路線與議會路線並用,要求國民黨政府解除戒嚴令和革除各種惡法,並為催促解除海外黑名單而決議發起「返鄉省親運動」,對台灣人返鄉行動密切支援配合。1988年3月20日民進黨美麗島系人士黃信介、張俊宏等17人,公開宣誓加入民進黨(10月29日民進黨三中全會選出黃信介為黨主席)。惟1988年5月,黨內部因競爭主席而短期出現爭論(甚至傳聞有人意欲放棄爭取黨權改組團訪中而修函中共當局表態,終被層峰派人阻止的怪事),其後支援台獨聯盟遷台主要工作乃暫時落在一般獨派黨員身上,江鵬堅等人自行籌組獨派溝通會(美麗島系人員除外,謝長廷因自組新文化基金會而未參加),整合島內外獨派意見和行動,先後舉行六次島內溝通會和前赴馬尼拉和東京兩次島內外獨派懇談會。幸而其後民進黨尚能不分派系協力推動修改刑法100條、解除黑名單禁制、總統直接民選、進行修憲、全面改選國會等運動。本階段許多島內兼具獨盟與民進黨員身份的政治受難者聯誼會、台建組織及新國家運動組織成員,不屈不撓的勇氣,對於突破體制禁錮貢獻很大。他如1990年3月活躍的野百合學運和1991年10月以後的「100行動聯盟」(發起反閱兵廢惡法)要求廢刑法第100條運動,對國民黨造成很大壓力,其功不可歿。

第一階段相關重要事件附錄
         茲將此階段與聯盟遷台有關的各方面行動,依時間系列分舉如次:
1986年11月30日 10月4 日許信良等於洛杉磯發布解散臺灣民主黨,將其納為民主進步黨海外組織;許信良與謝聰敏、林水泉,為選舉奧援及加入民進黨,偕同22名在美台灣人、當時的施明德夫人艾琳達、美籍辯護律師9人、同行記者5人於11月30日企圖返回台灣(許等在成田機場未能登機),下午桃園機場附近迎接許信良的群眾受到警方嚴厲阻攔,雙方發生衝突,爆發桃園機場事件。民進黨中央前往指揮群眾,以防國民黨政府製造暴亂而藉口解散民進黨。

1987年3月20日 民進黨中常會決議發起「返鄉省親運動」爭取滯留海外、中國大陸者歸返台灣的權利,並促使在台灣的大陸    籍同胞能歸鄉。
4月6 日 自由時代刊載台獨聯盟副主席許世楷的專訪。
7月14日 國民黨政府先後於7月14日宣告,台灣地區戒嚴令於7月15日零時解除,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於7月15日開始實施。同時國防部公佈,因戒嚴令解除而減刑、恢復公民權者有237人,其中叛亂罪犯有170人;司法院公佈戒嚴令解除後,292案件由軍方移至司法機關。彭明敏、許信良、張燦鍙、史明等15人叛亂嫌疑案亦移交台灣高等檢察署。
8月3日民進黨中常會決定海外黨員入黨辦法,不接受外國人及有雙重國籍者。
8月25日國民黨決全面調整大陸政策,允許民間赴大陸探親,但尚無意解除台灣人海外黑名單禁制。
12月1日行政院新聞局表示,自1951年以來持續36年的報禁於明年1月1日解除。

1988年1月13日 蔣經國總統逝世,副總統李登輝接任總統。
1月16日 高等法院審結政治受難者聯誼會蔡有全、許曹德「主張台獨涉及叛亂案」,蔡有全處刑11年,許曹德處刑10年。
3月20日 民進黨美麗島系人士黃信介、張俊宏等17人,公開宣誓加入民進黨(10月29日民進黨三中全會選出黃信介為黨主席)。
8月19日 世台會15次年會首度在台灣新店舉行,張丁蘭、羅清芬、葉明霞、吳信志、莊秋雄等闖關回台參加,世台會會長李憲榮在東京與島內連線致詞(8月23日張丁蘭、羅清芬訪民進黨中央黨部)。
8月31日 台獨聯盟幹部夫人張丁蘭、羅清芬、葉明霞在台期間參加世台會,有關單位認為發表不當言論,最高治安當局決定將其驅逐出境。
9月 台獨聯盟總本部中央委員會決議準備「台灣新憲法和設立新國會」。
11月 16日至12月25日 黃華等人主導的新國家運動環島40天。
11月26日 台獨聯盟總部主席許世楷,將1975年起草之台灣新憲法草案改寫並發表,12月鄭南榕在「自由時代週刊」刊載許世楷所提出的「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

1989年4月7日 堅決在「自由時代週刊」刊載許世楷所提出的「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的鄭南榕因拒捕在雜誌社壯烈自焚。
4月29日 民進黨正式向內政部辦理政黨備案,內政部兩週內發給民進黨證書和圖記,使民進黨成為所謂的「合法政黨」。
5月19日 鄭南榕出殯遊行,陳婉真現身,詹益樺在出殯行列中自焚身亡。
8月11日 被列入黑名單經數度申請返台迄未獲核准的世台會會長李憲榮與蔡正隆,突然出現在高雄世台會年會會場,並聲言此舉在追求返鄉的權利。
10月10日 許信良三度偷渡返台,以叛亂罪嫌收押,民進黨發起土城「迎接許信良回家」運動。
11月6日 林義雄攜「台灣共和國基本法草案」返台。
11月22日 遭政府通緝的台獨聯盟美國本部主席郭倍宏,出現在中和民進黨政見發表會場,警方欲逮捕未果,無事離台。
12月14日 民進黨國大黨團開會決定,將以「總統民選」為抗爭主題,決定請中央黨部發動群眾包圍國民大會,以聲援民進黨11名國代進入會場。
12月20日 新任國防部長郝柏村在立法院宣稱,國軍不會為保護台獨而戰;並表示任何更改國體的行動,他絕對無法接受。
12月25日 民進黨中央黨部發動一萬名群眾遊行至中山堂廣場前,以「總統民選」及「聲援許信良」為訴求。

1990年1月1日 台獨聯盟決議,依循各種和平手段實現台獨理想,旋即向加州登記為美國合法社團。
1月18日 民進黨為推動總統直選,提名黃華、吳哲朗為正副總統候選人。
3月16日 民進黨主席黃信介與國大代表等14人,至總統府請願並要求面見李登輝、遞交「解散國大」之抗議書,請願未果,遭警力強行驅散。
3月16日 3月學運(3月16日起至3月22日),又稱台北學運或野百合學運,提出「解散國民大會」、「廢除臨時條款」、「召開國是會議」、以及「政經改革時間表」等四大訴求。
3月21日 國民大會選出李登輝、李元簇為正副總統。民進黨中央黨部對李登輝當選總統發表聲明,要求訂出新政時間表,總統直接民選、國會全面改選、省市長直接民選、軍隊及情治系統國家化、司法獨立、開放電視頻道、刪除一切黨國不分之預算、釋放所有政治犯、政治犯復權、解除黑名單等10件事。李登輝於總統府接見五十位靜坐學生代表,應允召開國是會議(李登輝總統依照其對學生的承諾,在不久後召開國是會議,也在1991年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結束所謂「萬年國會」的運作,台灣的民主化工程從此進入另一嶄新紀元)。
6月6日 繼民進黨主席黃信介主張將參與暴力行動的黨員除名處分之後,該黨副秘書長蔡式淵亦聲明今後民進黨要與暴力劃清界限。新潮流派也聲明不發動街頭抗議運動。
6月23日 民進黨公佈「民主大憲章草案」,以作為參加國是會議藍本。
7月 台獨聯盟美國本部副主席李應元潛回台灣,四處活動串聯。
7月28至30日 主張獨立的「北美台灣人教授協會」在台北召開年度大會。
8月7日 法務部長呂有文發表聲明表示: 將嚴格取締參與台灣獨立聯盟者。
8月25-26日 在洛杉磯舉行台灣建國委員會會議,有人提議島內成立獨派整合小組,島內應邀參加的有江鵬堅、黃爾璇、吳乃仁、顏錦福等人(黃爾璇報告「從革命過程看台灣反對運動」),張燦鍙以「變化中的世界新局和台灣建國運動」作專題報告,決議成立政權過渡時期策略小組、建國藍圖小組、台灣文化教育小組以因應將來積極推動運動的需要;8月中島內外報紙頻頻刊登新潮流排斥台獨聯盟遷台之事,在會議期間也引起討論。
8月27日 瞭望週刊海外版分析台獨的新傾向,發表「近期島內外台獨活動新特點」一文中,舉出今春以降台獨的特徵有三:過去皆屬地下活動的台獨已公然化,口號、手段穩健化,過去是激烈的、反體制的,現在利用「體制內」的活動,展開具體而微的運動(過去是抽象性的、觀念性的、藍圖式的)。
10月6至7日 在國民黨的壓力下,民進黨第4屆2全大會中,將「我國主權不及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及蒙古共和國」之決議文,修正為「我國事實上的主權不及於中國大陸與外蒙古」,全員一致通過。
11月3日 黃華因叛亂罪嫌再度被捕。
11月14日民進黨中常會決定設立「台灣主權獨立運動委員會」;對此,法務部長呂有文表示:民進黨如果設立該委員會,主張台灣獨立、進行台獨運動,就是明顯違法,有叛亂嫌疑,故高等檢察署當然會依法進行搜查。
11月17日公民投票促進會在台北成立,會長蔡同榮。
12月15日 江鵬堅等人籌設台灣國際關係基金會,16日起在台中舉行第一次獨派溝通會,設8人工作小組,該小組聯名邀請適當人士開會(黃爾璇協助台灣國際關係基金會會長江鵬堅辦理,在會中報告「革命建國過程」)。
12月29日民進黨秘書長張俊宏強調應與中國對話;他認為刺激中國並非上策,強調應與國民黨一起坐上與中國為共存而談的談判桌。

1991年3月16-17日 在台中興農山莊舉行第二次獨派溝通會議,由八人工作小組成員連名邀請,姚嘉文主辦,黃爾璇報告「體制變革」。
3月29日至4月3日 島內獨派溝通會議第二次會議後擴大為召開海內外獨派溝通懇談會「馬尼拉會議」,由江鵬堅的台灣國際關係基金會發起。
4月2日 行政院長郝柏村在立法院答詢表示「不歡迎台獨份子歸國」。
4月17日 民進黨號召群眾上陽明山中山樓的「反老國代修憲」抗議遊行徹夜進行,打破歷年來遊行人數與時間之記錄。
4月18日 台灣大學正門前以台灣學生教授制憲聯盟為中心的絕食抗議活動開始,該活動主張反對萬年國民大會代表修憲,要求現正召開的國民大會臨時會議閉會,國民大會臨時會議通過的決議無效。
4月22日 第1屆國民大會第2次臨時會3讀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並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完成第1階段修憲任務。
5月1日「動員戡亂時期」結束,同時金門、馬祖以當地軍司令官之名施行臨時戒嚴令。民進黨中常會決議推動「人民制憲」憲政改造列車活動,黨主席黃信介親率國大黨團、立院黨團及中央幹部,下鄉赴全省23縣市宣揚制憲理念。
5月 6日 陳婉真﹑林永生向黃爾璇徵詢擬設立一組織在台中發展並掩護台獨聯盟遷台事,黃提供組織名稱英譯及旗幟設計意見(旗幟託廖耀松繪製),並同意協助組訓。
5月16日 陳婉真(民進黨員、台獨聯盟成員)等人共同籌組之「台灣建國運動組織」(簡稱台建組織)於台中成立,林永生擔任總幹事(民進黨員,1991年3月加入獨盟);宣佈該組織為台獨聯盟台灣本部辦公室(台建組織活動迄至1993年2月陳婉真當選立委和林永生於1994年8月因病逝世後,形同瓦解)。
5月17日 立法院通過廢止懲治叛亂條例,同日治安當局釋放因台獨運動而被捕的獨台會4名青年。
5月20日 學術界發動「520反政治迫害」大遊行,台獨聯盟和台建組織旗幟首度出現在台北街頭。
5月24日 立法院通過廢止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6月4日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懲治叛亂條例廢止為由,撤銷彭明敏等7人因叛亂嫌疑的指名部署;史明(施朝暉)、張燦鍙、林振昌、郭倍宏、許富淵、陳靜伯、李應元等7人因適用刑法第100條的內亂罪,故仍繼續指名部署,蔡添樹則以叛亂罪完成罪刑確定。
6月6日 台獨聯盟23位島內盟員帶著聯盟的旗幟回台,並舉行升旗典禮,此旗幟後來掛在陳婉真的台灣建國運動組織事務所大樓內(台中市)。
6月8日至9日 在新竹基督教聖經學院舉行第三次獨派溝通會議,由5人小組連名邀請,李勝雄主持,決定自下次起改稱台灣建國研討會議(顏錦福提案),新潮流系對會議朝向組織化已不協力(先後總共舉辦6次後結束,獨派整合失敗)。
6月11日 立法院國民黨籍立委81人、民進黨籍立委19人共同聯名向當局提出重新加入聯合國案。
8月10日 陳婉真接獲內亂傳票。
8月11-16日 第二次台灣島內外獨派懇談會在日本召開(東京會議),由台灣建國研討會議、玉山基金會、台灣國際關係基金會主辦,由李勝雄、賴義雄辦理;議題有規劃建國程序及藍圖等,黃爾璇報告「強化決策和協調組織」;新潮流系人員對籌擬國旗國號事明顯表示杯葛態度。
8月22日 台灣長老教會通過「台灣主權獨立宣言」。
8月24-25日 人民制憲會議召開,會中並針對「台灣新憲法草案」進行審議並獲通過,草案中主張總統制,教授成員較堅持憲法條文列入國名。8月25日 台建組織為期21天的行使抵抗權抗拒非法逮捕的行動和平落幕;抵抗運動最後幾天視死如歸,樓上準備汽油,警備隊如前來包抄攻堅,則擬與之拚命到底;林永生24日深夜電黃爾璇等人訣別,黃感到情況危急,乃立即電請省府委員城重模教授請警務處命令台中市警察單位撤退包圍,以緩和緊張對立情勢。
8月28日 民進黨中常會通過確認「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該草案總綱明訂台灣國號為「台灣共和國」;並決議台灣憲法草案為第二屆國代選舉民進黨候選人共同政見。
8月30日 盟員郭倍宏二度闖關,在機場被捕。
9月2日 偷渡入境,活動年餘的盟員李應元被捕。
9月4日 台獨聯盟在台盟員第一次公開大會在台中市天星飯店舉行,64名盟員公開身份並宣讀共同聲明,翌日寄出台建組織刊物「台灣國」,內有台灣共和國獨立宣言、台灣共和國人民宣言。
9月8日在台北舉行「九八進入聯合國大遊行」。
9月12日 台建在草嶺舉行組訓,黃爾璇講演「台灣革命建國參與者的規範及做法」。
9月14日「台灣加入聯合國宣達團」飛抵紐約,呼籲聯合國勿忘台灣兩千萬人權益。
9月28日 台獨聯盟在紐約舉辦空前盛大的張燦鍙主席歡送會及募款餐會,許多國際友人到場參加或賀電致意;李勝雄、顏錦福、黃爾璇、魏耀乾、蔡龍居、邱垂貞等島內民進黨人士也代表台灣人民歡迎聯盟遷回台灣,許多支持者也傾囊捐款。
10月2日「100行動聯盟」發起反閱兵廢惡法運動,要求廢刑法第100條。
10月13日 許信良當選民進黨第五屆黨主席,民進黨5全大會通過台獨黨綱,主張「透過公民投票方式建立台灣共和國」。
10月16日 民進黨台獨黨綱引發政壇軒然大波,國民黨中常會決議嚴厲譴責民進黨「禍國殃民」,政府應依法嚴辦,「解散民進黨」之聲不絕於耳;同日 黃爾璇與李勝雄律師研擬台灣本部盟章,俾供20日在海霸王成立大會籌備會參考。
10月17日 台建組織在雲林草嶺辦理組訓(黃爾璇赴台建組訓講演),上午台建6名成員被捕(台建組織的林永生、林雀薇、賴貫一、楊金坤、廖文章、朱炳焜)。
10月18日 法務部調查局逮捕3名台獨人士,分別是「台灣獨立建國聯盟台灣本部籌備會工作小組」總幹事江蓋世、副總幹事鄒武艦、成員許龍俊。
10月20日 台獨聯盟台灣本部成立大會,於20日在台北市的海霸王餐廳舉行,有120名盟員參加,現身的王康陸當場被捕、郭正光被驅逐出境。
10月24日 行政院政黨審議委員會開始審查民進黨的台灣獨立綱領。
10月25日 在高雄舉行的1025抗議遊行約有5萬人參加,口號是「公民投票進入聯合國」;盟員林明哲在高雄「公投遊行」現身。
10月29日 李登輝表示:「在民主主義社會中,在野黨的存在是必然且必要的」,此與郝柏村主張「儘速嚴懲民進黨」呈強烈的對比。
10月31日 陳水扁提出「以公民投票方式建立台灣共和國」之台獨黨綱修正案。
11月1日 行政院政黨審議委員會要求民進黨刪除獨立條款。
11月2日 民進黨發表聲明指出:政黨審議委員會是違憲、違法的組織,對於該會任何處分概不接受。
11月13日台獨聯盟聲明貫徹和平路線。
12月 3日 非新潮流系獨派10人在葉菊蘭家商量成立超派系,葉出示張燦鍙主席先送衣物。
12月7日 台獨聯盟總本部主席張燦鍙以飛蛾撲火、捨身取義的決心闖關回台,在機場被捕。
12月10日「人權之夜」盟員何康美、羅清芬在台北再度現身,周叔夜在高雄現身。
12月16日 因禁止台灣獨立的主張,選舉公報重新印刷。
12月16日 資深中央民代全數退職:國民大會代表469人,立法委員80人,平均每人領退職金500萬元。
12月21日 第2屆國民代表選舉,國民黨大勝,掌握第2階段修憲主導權,民進黨得票率為22‧78﹪,取得66席。
12月26-29日 黃爾璇、李勝雄、顏錦福赴日參加獨盟幹部協商會議;12月30日 台獨聯盟總本部在日本成立「總本部建制化顧問室」。

1992年1月2日 黃爾璇等人到台中黎巴嫩山莊與台建組織盟員密商提早舉行台獨聯盟中委會事,1月8 日 在統一大飯店晤楊金海、陳三興,密商提早改組獨盟中委會事;1月10 日在高雄市祕密舉行獨盟組織化小組會議。
1月10日4名台獨運動者被判有期徒刑: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適用刑法第100條第2項分裂國土或以非合法手段變更憲法之預備叛亂罪,判處台灣建國運動組織的成員林永生、江蓋世、許龍俊、鄒武鑑分別為3年6個月、3年、2年6個月、2年的徒刑。
1月23日 在台北市御書園(黃爾璇列席)第一屆中委會集會(在海霸王倉促成立者),,會中回台盟員陳榮芳被捕。
1月24日 在台南市祕密舉行台獨聯盟組織化小組會議。
1月26日 台灣建國研討會在台南舉行,黃爾璇被選為下屆召集人,但因新系反對未果。
1月28 日 黃爾璇到台中黎巴嫩山莊台建組織組訓講演。
2月8日陳婉真被捕。
2月12日 民進黨拒絕參加國家統一委員會。
2月27 日 黃爾璇應日本台灣同鄉會之邀,到東京參加228紀念會,演講「台灣反對運動之現狀及展望」,與黃昭堂﹑許世楷協商遷台建制事。3月28 日 黃爾璇完成研擬台灣本部組織四種內規﹑經張燦鍙主席批准﹑於今天中委會通過。
4月7日 台獨聯盟家屬到行政院持續抗爭,後改變為絕食抗爭、家屬全體出動改為每一傍晚出動一人抗爭。
4月中旬 李勝雄等人在延平北路二段籌設獨盟大稻埕辦公室。
4月24日 持續6天的民進黨「419」總統直選遊行在馬路上靜坐,遭警察強力驅散後結束。
4月29日 國民黨中常會針對國家安全法、人民團體法、集會遊行法等動員戡亂時期的法案,決定以下原則:可以刪除「不得違反憲法」,但「不得主張分裂國土」、「不得主張共產主義」必須維持,解散政黨之審議權由行政院轉移至大法官會議,刑法第100條可以修正但不廢止,只要是利用暴力、脅迫就構成內亂罪。
5月15日 立法院3讀通過刑法第100條修正案,排除思想叛亂入罪。
5月18日 黃華、許俊龍、陳婉真、江蓋世、鄒武鑑、林永生獲釋;5月23日王康陸、郭倍宏、李應元獲釋。
5月27日 第2屆國大第1次臨時會3讀通過8條增修條文,完成第2階段實質修憲。
6月27日 台獨聯盟台灣本部第2次盟員大會在高雄祕密舉行,中委會改組,張燦鍙在獄中連任主席。
7月14日 立法院通過「集會遊行法部份條文修正案」,禁止集會遊行中主張台灣獨立或共產主義。
7月22日 出入國管理局公佈大幅削減黑名單:動員戡亂時期之相關法律在7月底廢止,由於國家安全法的修正自8月1日起開始實施,故重新評估被禁止回台的「黑名單」,大幅緩和歸國限制(8月政府宣稱黑名單只剩3人)。
7月25日 外省人台灣獨立協進會召開準備會議。
7月25日 台獨聯盟全島演講會「獨立運動40年」自高雄展開。
9月28日 民主進步黨立委和立委候選人共11人為主要成員的「台灣福利國戰線」成立。
9月30日 台灣最高法院撤銷高等法院對張燦鍙主席的判決。
10月15日 民進黨政黨外交團訪問南韓及日本政經界。
10月17日《台灣評論》在台灣台北市創刊,發行人黃爾璇、社長鄭欽仁,委由一群學者辦理,兩年後交由台獨聯盟辦理。
10月22-23日 台獨聯盟總本部在龍潭舉行島內第一次中委會,各地中央委員回台報到,24日上午全體到台北高分院張燦鍙調查庭聲援,審理後宣告准予假釋。
10月29日 反國民黨的「新台灣助選團」成立,此係由社會運動、學術、宗教、文化各界所組成的選舉奧援團。總召集人高俊明牧師於會中發表「獨立建國綱領」,訴說獨立建國的理念。
11月1日 因歸國禁令之廢除,彭明敏教授返國。
11月29日 台獨聯盟幹部陪張燦鍙主席返台南市故鄉,舉行大型募款餐會。
12月19日 第2屆立委選舉揭曉,共161席次,國民黨取得96席,民進黨50席。
(後續)

2010年4月17日 星期六

黃爾璇是夢幻騎士嗎?

星期人物 黃爾璇-挑戰朱高正的「夢幻騎士」


吳典蓉 自立198906

於六月九日參加民進黨雲林縣立委初選登記,導致朱高正勃然大怒的黃爾璇,在反對運動中,並非令人陌生的人物,但他從一名刻意追求學術中立的教授到為反對運動而參選,這中間的轉折,仍使黃爾璇成為一名謎樣的人物。

民進黨第一屆黨主席江鵬堅和黃爾璇有相當深的合作經驗,他形容黃爾璇的性情為「外冷內熱」,外表謹慎得近乎冷漠,但內心卻有相當的熱力,這也許可稍稍解釋黃爾璇為何既能擔任學術中立的教授,又能積極為民主運動獻身。

鍾愛普羅米修斯取火神話


而黃爾璇所相當喜愛的一個希臘神話故事,也稍微透露其對自己角色的認定。希臘神話中有一名為普羅米修斯者,他見當時世界上國無火,而充滿了黑暗及寒冷,因此向天神借火,使人間大放光明,但普羅米修斯也因此受到天神嚴厲的懲罰。


這種向天神借火的心情使得黃爾璇一生有三個心願:第一、扮演有良知的學術工作者,並成立組織來保障教授的工作權及學術自由;第二、和反對連動人士共同在台灣建立反對黨。目前這二個心願都已達成,最後一個心願,黃爾璇很少向他人明說,但觀察他最近熱中於新憲法連動,也大概可觀察出來。

黃爾璇於民國六十七年進入東吳大學政冶系任教,當時校園外正值黨外人士勢力逐漸壯大,社會上也開始有改革的呼聲,但校園內則仍然沈寂,但有部份的教授和學生已感受到那股黑暗及寒冷的壓力,而黃兩璇則是其中一位。他回想當年,確有普羅米修斯的心情,想要把光明帶給學生。

但黃爾璇的方式並不是大聲疾呼或積極批評,他通常是引用理論來分析台灣政治局勢,例如他分析戒嚴、或權威體制與民主體制等不同題型的政治體制,透過此一方式,他希望讓學生了解台灣的真貌。當時曾受教於他的學生回想,黃爾璇上課時仍不肯逾越教授的角色,只是理論分析,而不肯傳達個人的政治信念,但私底下,他和學生談話時,則頗不避諱。

只是對現狀的分析往往就暴露出體制若干不合理處,再加上黃爾璇和黨外人士的友誼,終於使他成為當局眼中的敏感人物。他在民國七十二年六月收到東吳大學解聘書,而在收到解聘書前一年中,則受到極右派疾風集團和匿名黑函的攻擊,甚且有學生曾奉命要針對黃爾璇打小報告。曾有一學生良心不安而拿「教師言行調查表」向黃爾璇道歉,這種激烈的鬥爭,在當時校園中也相當少見。

離開校園的黃爾璇,並沒有立刻捲入政治活動,他只是藉由和黨外人士的交誼,在一旁觀察。七十三、七十四三年間,他多次到日本收集政黨資科,此時他已有台灣必須有反對黨的想法,而在七十五年民進黨組黨過程中,黃爾璇確實也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

扮演民進黨組黨重要角色

黃爾璇主修過教育、行政、社會、政冶等科目,他於台中師範學校畢業後,擔任過小學教員;接著進師大社教系、教育研究所、後又改唸政大行政研究所,並取得政大政治研究所的博士學位。在此朋間,他又通過高等教育行政與社會行政類考試。後來他獲得日本文部省獎學金,乃至東京大學作了三年研究,第一年攻讀社會、第二年開始唸法律政治研究所。

這麼豐富的專業訓練再加上他可全心投入,使黃爾璇在民進黨黨章、黨綱的訂定中,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而其謹慎的個性也在此一過程中表露無遺。 |

專業訓練豐富且個性謹慎

民進堂七十五年欲舉行第一屆全國黨員代表大會時,由於當時國內氣氛相當緊張,他們刻意不讓情治人員知道第一屆黨員代表大會的時間、地點,因此整個過程經過精心設計,當時由十八名建黨工作小組成員到台灣各地監督選出黨代表,並當場向代表出示公文,讓他們知道開會時間地點,為了借開會地點,民進黨還使用淡江校友會名義,在開會當天同時借了三個場地,因他們一天之中連續在環亞、海霸王、芫濃三處舉行黨員代表大會,這些都是出自黃爾璇的設計。

在當時氣氛,黃爾璇如此謹慎,確實有必要,但是隨著社會的開放,他擔任民進黨秘書長兼發言人時仍極度謹慎,曾使一些新聞界人士批評地態度保守,而由於他的不輕易發言,使新聞界人士認為他是令人頭痛的發言人。

但如果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黃爾璇慎言的態度是可以理解的,他常將民進黨形容為一個稚嫩的嬰兒,這個稚嫩的嬰兒,極容易因外力打擊而死亡,愛黨護黨的心情,溢之言表,但也因此被人認為態度保守,不夠開放。

他因為此種心情,因此有人說,去年三全大會前,民進黨激烈的黨主席競選戰中,最痛苦的並非在漩渦中的姚嘉文或林正杰,而是黃爾璇最不能接受,那時他仍然不願意發言,但開始思考民進黨的問題。

2010年3月25日 星期四

普羅米修斯的精神

1986年10月25日 日記
報紙刊登吳伯雄部長在立院的答詢,宣稱人民團體組織法將來要納入的政治團體當然包括政黨在內,而政黨要登記的話,各黨都須登記,才符合平等原則。這個宣佈,似在澄清最近DPP對KMT的疑慮。
尤清對此表示,如果政黨都要到行政部門的內政部登記,DPP將會拒絕,除憲法法院有權處理政黨之事外,其他行政部門無權干涉。
如果要規制政黨,不知將來如何規制KMT的國庫與黨庫分開、政黨不得進入學校軍隊和司法部門、政黨內部民主、黨產公開---等等。
目前最迫切的,還是在於KMT說,在未修法前仍要動用舊法取締新黨將舉行的黨大會。現在三黨可以合法活動,為何要求DPP要等修法完成才能活動?這樣不平等待遇都可以毫不顧慮,今後豈能在修法後平等對待新黨!

最近看了一段普羅米修斯(Prometheus)的神話故事,剛好前幾天又讀到莊信正教授寫的一篇紀念魯迅五十年祭的文章,又憶起從前看過的魯迅文章,頗有所感,好像三、四年來我的形影和心情似的。普羅米修斯是希臘神話主角之一,因偷天火予原始時代黑暗的人類,而為暴虐的主子Zeus所不容,將他縶於Mount Caucasus山頂巨岩,老鷹每天啄其肉和肝,肝臟夜間又長成,經數千年不屈,終被Hercules 救出。以下摘錄莊文的幾段話,當作此時的心情記述。(莊信正:「向使當初身未死-魯迅五十年祭」中時副刊1986 10 19-20 )
魯迅對希臘神話中的普羅米修斯推崇備至,早於1907年就在「摩羅詩力說」裡指出雪萊的Prometheus Unbound(解放了的普羅米修斯)說:「假普洛美迢(另譯名)為人類之精神,以愛與正義自由故,不恤艱苦,力抗壓制主者僦畢多,竊火貽人,受縶於山頂,猛鷲日啄其肉,而終不降。僦畢多為之辟易;普洛美迢乃眷女子珂希亞,獲其愛而畢。珂希亞者,理想也。」
魯迅這篇長文,後來被茅盾讚為「像普羅米修斯偷天火給人類一樣,給當時的中國知識界運輸了革命的精神食糧。」(「向魯迅學習」)終其一生,魯迅始終以普羅米修斯自詡:「人往往以神話中的Prometheus 比革命者,以為竊火給人,雖遭天帝之虐待而不悔,其博大堅忍正相同。但我從別國裡竊得火來,本意卻在煮自己的肉的,以為倘能味道較好,庶幾在咬嚼的那一面也得到較多的好處,我也不枉費了自己---。」(「硬譯與文學的階級性」)
1946年-法國從德國佔領下獲得解放的第二年-卡繆寫了一篇「地獄中的普羅米修斯」,結尾說:「在歷史最黑暗的深處,普羅米修斯式的人物,一面堅守自己困難的崗位,一面注視著大地和堅持不懈的小草。這帶著鎖鍊的英雄,在諸神的轟雷閃電中,仍穩靜地保持對人類的信心。這就是為什麼他比那塊大石還要堅硬,比那隻巨鷹還有韌性。對我們而言,他的頑強比他對諸神的反叛更富有意義。---」

2010年2月19日 星期五

在立法院早就有重塑台灣國家定位的深入辯論1997-1999


                  在立法院早就有重塑台灣國家定位的深入辯論
    自從20085月國民黨復辟、馬政權成立以來,即明顯採取傾中政策,以追求其終極統一的夢想,使台灣國家主權獨立地位更加岌岌可危。其實有關台灣國家定位問題的討論,早在李登輝總統執政時代,在立法院已有深入的辯論。茲乃先披露黃爾璇所著「參與過渡期台灣國會-體驗和實錄」(尚未出版)的一章,以供參考。
           第十一章 重塑台灣國家定位
    台灣國家定位問題長期以來困擾著台灣人民,國民黨統治時期,主張中華民國是1912年建立於中國的主權獨立國家,即使1971年被驅離聯合國,且被主要國家先後斷絕外交關係之後,甚至19915月,修憲國會在台灣全面改選,增加政府統治的正當性,一切問題都尚未解決。嗣後雖然又於1996年和2000年由台灣人民直接選舉國家元首,惟在中華民國憲法體制和國號之下,問題仍持續存在下去。這種困境,似乎非經由制憲和改變國號不可,但是在全體台灣人獨立建國意識尚未普遍建立之下,除了採取漸進迂迴的體制內改革,似難開展。
    目前所謂體制內改革,只有從逐步修正國內法和藉修法時機,不斷提出討論,以加強形成國人認同感著手。下列便是任期內一些發言的摘要。
一、藉修正公司法機會先將「中國」改為中華民國
    19972月以後,立法院熱中於趕工配合WTO相關法案,二讀會之前由蕭萬長立委主持朝野協商,我認為公司法影響加入WTO後台、中兩地商業往來的權利義務關係很大,如該法內容仍保持「中國」名稱,必將引起困擾,故希望我所提對此問題的修正案,能夠逕送二讀併案審查。經其同意後在院會提案,並於48 逕付二讀,而於531 三讀通過。
    該修正動議的案由是:
    本院委員黃爾璇等二十五人,為我國現行法律之中甚多條文仍用〔中國境內〕、〔中國機關〕、〔中國〕等詞,與其他法律條文已改採〔中華民國境內〕、〔中華民國機關〕及明確區別〔中國〕一詞之可用或不可用者,法律用詞顯不一致,且極為荒謬,若不配合修改過來,必將發生嚴重混淆無疑,是以不能不立即予以修正。其中列為WTO相關法案之公司法,一讀會已審查通過的修正條文未注意及此,未同時修正,故為公司法修正條文之完整起見,擬具二讀會部份修正條文,請准予逕送二讀會併案審查。(立法院第三屆第三會期經濟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優先審議之「公司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等五案第一次會議紀錄,199733)
    另在公司法等相關法案審查會提出更具體意見。
  黃委員爾璇:公司法第三七三條第二項規定,外國公司所屬之國家,對於中國公司不予認許者,得不予認許。其中的「中國公司」一詞問題就大了。另外一些未列入修正案者,如第三七一條第二項、第三七二條、第三七四條等,都有「中國境內」一詞,那是什麼意思?而第三七六條更提到,外國公司經認許後,並以其依本國法律准許中國公司享受同樣權利者為條件。這是什麼意思呢?這和WTO有非常大的關係,為什麼經濟部不提出來修正。
  張次長昌邦:這個條文和我國加入國際貿易組織沒有關連。
  黃委員爾璇:若中共也加入WTO,中國公司是指中國的公司。
  張次長昌邦:「中國境內」意指中華民國法權所能及的管轄範圍。
  黃委員爾璇:那為什麼其他法律都是寫「中華民國境內」,而公司法卻出現「中國境內」、「中國公司」而不改?難道這和 WTO沒有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WTO後,這樣的公司法是什麼意思?這顯然是經濟部失職。
  張次長昌邦:這裡的中國境內不是指大陸的中國,這是因為自民國十八年沿用下來的文字的關係。
  黃委員爾璇:經濟部不能這樣說,現在應對此提出修正案。
  張次長昌邦:在通盤修正時會加以修正,以符合國際貿易及加入世貿組織的國際規劃。
  黃委員爾璇:本席以為這是最重要的,這五部法律沒有一個修正比這個更重要。 (立法院第三屆第三會期經濟委員會函請優先審議之「公司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等五案第一次會議紀錄,199733)
二、失去國格的國內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關係條例
  ()自稱「台灣地區」的不當
  黃委員爾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是於民國八十一年訂定的,當時國家政治氣氛與現在大不相同。局勢轉變之後,最好將名稱改變,在九七之後,若繼續沿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名稱,則易被誤以為中華民國政府及人民通過此法,欲將台、澎、金、馬當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規定的特別區,因為我們的國內法自認為台灣地區,而不稱為中華民國,這是一個嚴重的問題。中華民國既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就不應用「台灣地區」一詞。再者,這是我們片面訂定,而非經兩邊共同議定的,不是兩邊共同平等訂定的條例,只可勉強以「中華民國對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為名稱。有正確名稱後,對條文的很多問題才可迎刃而解,否則將貽笑大方。
   條文有關領土疆域的問題,就憲法增修條文的內容來看,似乎承認目前是內戰的延長,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政府即是一個流亡的政府,而憲法也只是一個流亡政府的憲法,這涉及事實主權與法律主權的問題。對外,政府採取事實主權的認定方式,對大陸與國內則採取模糊事實主權的方式來欺騙人民,而不敢面對現實。憲法第四條規定,無論是領土或固有疆域的變更,在程序上均應經過國民大會的決議。不過領土、主權的問題,並非僅是修憲與否的問題,當國家政權發生革命、須重新制憲或統治權發生分割與定型化,以致發生國際法上新的承認問題時,是無法僅靠國家體制內的決議來決定的。現在,中華民國的事實主權只限於台、澎、金、馬地區,法律主權則有爭論。一九一二年時,台灣並不屬於中國統治,外蒙古亦然。一九四七年制憲時,外蒙古早已獨立。所以堅持固有疆域的「固有」究竟是指哪一年的「固有」?1949年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取代中華民國在國際法上的地位,那一年可算是一個基期嗎?若依此界定,外蒙古固然不屬於中華民國的固有領土,甚至連台灣也不屬於中華民國固有的領土。因為這是由內戰延長所引伸出來的不正常的中華民國憲法,因此在法律的規定上,不要老是提出要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如何如何,而應以保障台、澎、金、馬地區人民利益為優先考慮才對。(立法院第三屆第二會期司法、內政、法制三委員會審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第一次聯席會議紀錄,19961120)
  黃委員爾璇: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可由法律訂定之。「自由地區」此名詞與「自由中國」一詞一樣可笑,在白色恐怖戒嚴時代,台灣不知關了多少人,殺了多少人,怎可稱為「自由中國」?現在我們自稱為「自由地區」,中國大陸稱為「大陸地區」,而且一貫的認為中國大陸與外蒙古仍是中華民國的領土。外蒙古獨立是在中華民國憲法制定之前,所以本條例還規定「外蒙古」,是非常荒謬的。「外蒙古地區」應以外蒙古共和國稱之,他們是一個國家,我們國內法不應將其規定為「地區」。若第二條要修改,本席同意李委員進勇的提議,以中華民國統治權所及地區來表達台灣地區,大陸地區國際上都承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在立法上不要再持「內戰時期」的心態。(同上會議紀錄)
    在立法院審查「港澳關係條例」時,我作如下的發言:
  黃委員爾璇:目前我國與港澳及中國大陸的關係,其法律原則、精神與整體架構,很顯然還處於非常混亂之狀態,淪於這種狀態,政府必須負很大的責任。政府應冷靜詳加研究,應該改變時便應有所變革,否則如何適應新時代之來臨?舉例而言,雖然「港澳關係條例」制定之目的,國民黨政府認為是為了適應與中國大陸統一之前台灣與港、澳的新情勢,但是以目前通過的條文來看,本法卻變成準備將台灣歸併於中國大陸的法律,其嚴重錯誤,從「地區」的規定即可以看出。反觀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中,雖然也把台灣當作「地區」,但至少還清楚的明定所謂台灣地區是指中華民國所管轄之地區;而所謂大陸地區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統轄之地區。香港、澳門在九七、九九之後,則將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管轄的特區,為何對於這些定義,本法不加以明定呢?不加以明定,本法能適用於與中國統一前的時期嗎?相反的應該說是準備台灣被歸併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後所使用吧!
     台灣地區、大陸地區、香港地區、澳門地區,都同樣以「地區」稱之,把台灣矮化為地區,甚至隱含未來「特區」之意,此種法理顯然極為荒謬。目前香港已選出董建華為特首,如果本法如此訂定,恐怕李登輝總統會被視為「準董建華」而已。讓李登輝被視為像董建華一般地位的法律,立法院能制定這樣的法律嗎?因此第七條至少應修改為:「行政院得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或澳門地區政府…….。」如此方可勉強挽回並補救法理上之謬誤。否則,本法之制定不但對於台灣與港澳未來關係之發展毫無助益--- ---(立法院第三屆第二會期內政、司法、外交、三委員會併案審查「港澳關係條例草案」第五次聯席會議紀錄,19961212)
 ()不斷修正以圖引狼入世?
  黃委員爾璇:本條例(: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制定之後,現在已是第五次修正。觀諸眾多的國內法制定之後不斷修正的次數,恐怕本條例算是非常高的,這實是台灣政治體制不健康的表現。由本案名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就可看出,有如以國內法將自己明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區,所以從一開始制定,我們就反對這樣的名稱。到目前為止,我們一再希望能夠儘快修正,但是這個法律名稱已不斷被引用在其他法律上,以致許多國內法都使用「台灣地區」的字眼。在此情形下,請問中華民國還算國家、還有國格嗎?儼然是流亡政府及叛亂團體,而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的一個特別區。由此可見,國民黨實在是非常不負責任!李總統提出兩岸是特殊的國與國之間關係後吵了半天,本來說要修改國內法,但中共壓力一來,國內統派人員一叫囂,又停了下來。今天這個條例的後遺症有多大,你們知道嗎?本席認為應是台灣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係,而不是兩岸關係。此次修正,還要不斷地引進大陸人士,幾乎是無視於兩國還存在著敵對關係。我想除非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彼此之間達成和平協議,可以保證永久和平,我們才能開放大陸人士來台,否則敵國關係,哪應採此開放方式?何謂人道?他們向台灣打飛彈來威脅我們,算不算人道?國民黨許多決策人員根本是在賣台!
   不論任何藉口或理由,本席都反對本條例的修正,尤其是要放寬「直系血親尊親屬」進來,亦即人在死後還可引進其直系血親尊親屬,實在是不像話,這根本不是開放政策而是在賣台政策!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在自由地區居住期間滿十年即可來台,這能令人放心嗎?坦白說,除非他們是反正的科技人員,否則就應拒絕他們來此擔任固定的職位。 (立法院第四屆第二會期內政、司法、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第一次聯席會議紀錄,19991216)
     黃委員爾璇:盧秀燕委員的提案說明提到,依憲法規定中華民國領土包括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各民族一律平等,人民有居住及遷徙的自由。根據她的說明,好像大陸與台灣人民有遷徙的自由。這真是在開玩笑,現在中華民國憲法事實上只是在訂定台澎金馬這個自由地區的管轄權。
   按照國民黨長期以來執政的想法,所謂自由地區還是要一個管轄權的,台灣的管轄權與中國大陸的管轄權不一樣,戶籍在行政權上還是獨立的,照他的提案說明,好像兩邊都是一家人,那邊過來,這邊過去,實際上哪有那麼自由?如果這樣,請問中共為什麼要用飛彈打台灣及威脅台灣?這要怎麼去解釋?叫他們要用人道的精神不要威脅台灣嗎?立法院的這幾位委員,想要趕快把台灣的門戶開放給中國大陸的人進來,這些人為什麼不好好的去考量,他們有沒有辦法勸阻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要用武力威脅台灣?假如沒有辦法的話,希望他們收斂一點,對台灣的社會多關心一點。
    世界的人口會議隔幾年就開一次會,他們認為二十一世紀開始,人口的流動是威脅國際關係安定的重要因素,專制、獨裁不自由國家的老百姓要逃到自由地區,還有經濟、文化落後的人口拼命想流向經濟發展的地區,例如台灣比大陸自由、民主,經濟更發達,他們想盡辦法要到台灣來,因此我們在人口、勞動力上一定得好好管制。有委員表示政府是以此條文來歧視大陸人,我認為這不是歧規,而是規制,因為我們怕另一個地方的人口大量地流入,進而影響我們在文化、人口上的結構,甚至於會影響到社會的安定及國家安全,當然委員在立法院有發言的自由,但是講話要公正,而政府也應站在宏觀的立場來處理台灣的這些問題,尤其是兩岸人口流動的問題。照顧來台灣的配偶時,也應考慮此舉是否會造成變相鼓勵中國大陸女子想盡辦法嫁給台灣去的男子,然後來台灣後離婚脫離家庭,再圖自己的前途。你們可以統計一下,為何這種配偶特別多?這種人口的流動和別的地區來的正常婚姻結合都不大一樣,這種統計數字會讓人害怕的,因此,我認為陸委會還是應堅持原則。 (立法院第四屆第三會期內政、司法、法制三委員會併案審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第一次聯席會議紀錄,2000621)  
        ()您所不知的金門、馬祖國際法地位問題
  黃委員爾璇:本席在此提醒我們國會的幾位同仁和陸委會,沈劍虹先生的回憶錄-使美八年紀要指出:一九五四年要訂定「中美(實為台美)共同防衛條約」時,美國曾要求台灣放棄金門、馬祖,但是國民黨政府反對,所持主要理由是金門、馬祖兩個島行政上是屬於福建省,如果中華民國放棄金馬,就等於放棄對中國大陸其他地區主權之主張。因為金馬主權和台灣、澎湖是不同的。但事實上,金馬地區的老百姓,長期以來和台灣、澎湖人民已成為一個利益、生存共同體,所以我們也非常關心金馬地區人民,不要因為小三通出了很多問題而讓金門、馬祖的人得不到利益,反而離心離德,改變國家認同,果真如此,這將是非常不幸的。
    又曾任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駐聯合國代表的葉公超先生曾說過一句話:台灣和澎湖的主權問題在技術上仍未確定,中華民國統轄的領土有台灣、金門、馬祖、澎湖,但中華民國對台灣和澎湖只是代替盟國暫時管轄,並沒有主權;其實際有效主權只有金門和馬祖。如果放棄金門、馬祖,中華民國便成為一個沒有領土的政府,而一個沒有領土的政府就欠缺國家的基本條件。現在美國有關當時中美外交的祕密檔案,時間上已開放至一九七二年。本席之所以提出此點,乃是要強調金門、馬祖在國際地位上是和台灣、澎湖不同的,所以方才鄭委員朝明提及乾脆成立金馬共和國,這可不是開玩笑的話,其實也有國際法的味道存在。因為有些人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以及國共雙方過去的歷史不太清楚,過去台灣也不太敢講這些話,故不太懂這些話。
    今天要審查這個法案的時候,這個問題主要就是希望將金門、馬祖、台灣和澎湖的安全和經濟利益看成是一體來考量,我們時時刻刻都要照顧金門、馬祖人民,不要由他們與中國大陸形成利害的共同體,進而和台灣、澎湖離心離德。(立法院第四屆第三會期內政委員會審查「金門、馬祖地區小三通暫行條例草案」案第二次會議紀錄,200073)

三、政府應宣示:臺澎金馬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
    臺澎金馬及南海太平島等若干小島,自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實質上已形成一個新國家,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同的國名、國旗、領土、人民、政府、統治權。其所以會被國際上嘲笑說「世界上有一個國家,像一個國家,但又不像一個獨立國家的,便是臺灣」,係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直宣稱「中國只有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全中國,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省」;相對的,統治臺灣的中華民國國民黨政府,也自稱「代表全中國,中國只有一個,臺灣和中國大陸都是中國的一部份」。兩者的主權主張,顯然相互交集。自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進入聯合國之後,國際上咸認中國只有一個,代表這個中國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都是以臺灣稱之。但很怪異,中華民國的國民黨政府,寧願接受一些改變國號的名稱,也不願用「臺灣」兩字,更不敢毅然決然地宣示中華民國主權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請問,這到底是怕中共「不能容忍」? 還是別有隱衷?
    從國際法上看來,中共革命已推翻了中華民國的國民黨政府,且將國名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顯已繼承了中華民國包括形成國家和政府的各種要素,並取代其在國際組織的席位。原中華民國的國民黨政府流亡到臺澎,還據有金馬原屬中國的小塊領土;雖然仍保持舊國名,但其構成國家的各種實質要素已全部改變。它雖然在初期喊著要反攻復國,但長期下來,顯已不可能。它主張統一中國,但是大家都知道只是等待被統一而已。現在國民黨說反對急統、反對臺獨,其實等於維持現狀,亦即維持其政權的既得利益而已。不過這種維持現狀,等到有一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坐大,臺灣內部中共代言人主控一切,中華民國也是死路一條,而且可能拖累臺灣一起當供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祭品。
    四十多年來,臺澎金馬已形成一個生存共同體,具備一個現代化國家的條件,人民可以拒絕被中共併吞,選擇自己建立新國家之路。這條路,不必像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第三世界新興國家獨立建國過程走得那麼艱辛和激烈對抗;只要朝野共同協力,不再非份地主張要統一中國,不自戕式地自稱臺灣和中國大陸都是中國的一部份,明確向世界宣示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主權各自獨立而不相關連,而且最好能更換引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混淆不清的中華民國國名;換句話說,把現在事實上的國家形態,做一番正名而已。如果全民大多數意見一致,中共其奈我何?
    然而,國民黨政府堅持不那麼做,更在臺灣本土化力量日漸高漲,有取代其外來政權本質之際,卻翻過臉來與中共採取同樣立場,以「如果臺灣宣告獨立,中共將犯臺」威脅臺灣人民。近年來國民黨政府的國格和主權主張,依然相當曖眛、錯亂,看不出解決困局的誠意和決心。例如:
  (1)八O年代起,改變為「三民主義統一中國」。
  (2)1990年公佈「國家統一綱領」,提出「一個中國,兩個政治實體」的概念。
  (3)199211月,國民黨為了「一個中國」的意涵,組成中常會政治小組研究,其結果仍然表示「一個中國是指中華民國,這是政府幾十年所堅持的政治立場」,但其黨政高層卻也同時決議,在兩岸接觸時「迴避觸及」這個主張。荒謬無比!
  (4)19939月外交部長錢復言明不再說「一個中國」,認為說「一個中國」只會掐住自己的脖子而已,人們的理解是一個中國的主權在於中共,不承認臺灣的主權。並說李總統和連院長也都認為不能再說「一個中國」。但翌日,卻透過外交部發言人予以否認。
  (5) 1993年11月21經濟部長江炳坤在西雅圖宣稱「我方採取一個中國取向的階段性兩個中國政策」。翌日,外交部又予以否認,重申「一個中國」政策。
  (6) 1994年1月14,海基會秘書長焦仁和到外交部演講,表示為了突破外交問題,可以使用「階段性兩個中國」。
  (7)19947月,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佈「臺海兩岸關係說明書」,明示反對「兩個中國」與「一中一臺」;無視中共「對臺政策白皮書」向世界宣示對臺灣主權強烈的主張,又宣稱「中國只有一個」、「臺灣與中國大陸都是中國的一部份」、「一個中國是指歷史上,地理上、文化上、血緣上的中國」;而且,退縮地提倡「凍結主權論」,要「擱置主權爭論」。質言之,我方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臺灣的主權主張,等於默認。
    從上面的引述,可以看出國民黨政府對主張「一個中國」已深感不可行,不知連院長的看法如何? 「階段性兩個中國論」顯然是目前國民黨政府採行的政策,為何不乾脆明講? 連院長是否體認到,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主張有任何交集,都將紊亂中華民國的國政思維,有害民心動向,您以為然否?(1994年11月10總質詢)
四、反駁國民黨政府新聞局「透視『一個中國』說帖」
    因應鄧後情勢,行政院新聞局於222 公布所謂「透視『一個中國』問題」說帖,文中首先批評中華人民共和國撕毀1992年雙方對「一個中國」先行擱置、雙方各自表述之決議。但事實上兩國既已同意「各自表述」,當然可各顯所能的詮釋,中共當會表示「一個中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局應主動表明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毫無關連的立場,用不著刻意提出奇怪的「一個分治的中國」說法去質疑中共如何推銷她的「一個中國」版本。
    其次, 說帖中指出「對中華民國的政府」與人民來說,中共的『一個中國』立場是絕對站不住腳的。事實上,中共的「一個中國」可分為兩種意涵:(1)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2)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第一項主張已為國際間共識,事實上自聯合國2758號決議案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聯合國唯一合法的中國代表後,國際社會已「普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政府並非未認知到此境況,去年五月新聞局長胡志強訪歐歸來後即明白表示,國際上對各自表述一個中國無法了解,仍然普遍以台灣稱呼我國。可見現今世界各國所指「中國」僅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而非台灣,指中共「絕對佔不住腳的」說法並無說服力。
    中共的第二項主張,國際間並未普遍承認,大部分國家是用認知(acknowledge)、尊重(respect)、理解(understand)及注意到(take note of)  等字眼來回應中共的主張。國民黨政府反而呼應中共的主張,自降國格的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提出「一個分治的中國」(one divided China)強加諸台灣人民的頭上,提供給中共合理化其主張的最佳理由。也難怪國際上會有國家誤認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一個中國」的主張正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共政府與中華民國的國民黨政府在互爭代表中國的正統,似亦暗含有「兩個中國」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一天統治過台灣,但他們推翻了中華民國,基於「國家繼承權的理論」,主張對台灣領有權。這種主張,台灣人民當然不能接受,國際法上也不容許。因為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時,當時國民黨軍隊雖奉遠東盟軍總司令部之命已接管台灣,但在國際法上,只於1951年舊金山和約規定日本放棄領有權,其他則無任何國際條約決定台灣的歸屬,甚至到現在仍然如此。這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無權對台灣領有權提出要求的主要原因,國民黨政府為何不明講這種道理?
    中華民國自1912年成為獨立主權國家,但她已在中國革命的浪潮中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取代,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國民黨政府,只是流亡到非其建國原領域的土地上的「流亡政府」。這種對峙形態,雖然可用傳統用語比喻為互稱「正朔與叛亂集團」的關係,但絕不是如德國由第二次世界大戰終戰前的德意志帝國到戰後被列強瓜分為東西德那樣的「分裂國家」,更不是「一個分治的中國」。
    行政院說帖指出,「如果中國強迫他國接受一個中國原則是口頭併吞(verbal annexation)」, 那麼我國至今仍緊抱「一個中國」主張,則無異是自開城門「自投羅網的準備被併吞」。國民黨政府須認知,國際上對中共持「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主張,多數僅表示認知、尊重、理解及注意到等字眼,也不見得同意國民黨「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主張。許多國家堅拒中共要求「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省」乃因不願台灣被「中國」併吞,希望有一天由台灣全體住民去決定自己的前途,留給台灣獨立建國的餘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新興民族國家紛紛獨立,台灣何須自異於外?東帝汶在強權欺壓之下,猶知主張建立獨立國家,新疆維吾爾民族及西藏也知致力於獨立建國,何況台灣實質上已為獨立主權國家!
    因此,政府實無由再緊抱「一個中國」主張,甘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附庸。兩岸任何一方主張任何方式的「統一中國」,都將對內造成人民重大的災難,對外威脅到國際的和平秩序。若我政府不及時拋棄一個中國、一國兩制、一國兩府、分裂中國、分治中國、中華民國即中國....等和「中國」揪扯不清的主張和立場,終會被中共由「口頭併吞」而「實質併吞」。不管如何包裝、解釋,都只會陷入泥沼而無法自拔。職是,就現存統治事實,尊重住民自主權利,依其意志形成獨立自主國家,才是正途。( 1997年3月17書面質詢)
五、台灣加入聯合國不應採撤銷1971年「2758號決議」方式
    外交部鑒於往年參與聯合國的方式過於迂迴,故頻頻對外界透露1997年將改採新方案。1997715 ,我國委託布吉納法索、尼加拉瓜等九國向聯合國秘書長安南遞交提案,該提案名為「基於國際情勢之變遷及中國分治的現實,有必要重新檢討2758號決議案」。在解釋性備忘錄中亦聲稱「中國境內隔海分治的情況,係國際社會獨特罕見的案例........」。另外,外交部章部長則強調我國參與聯合國的行動,不能解釋成偏離「一個中國」政策,並表示「我國絕無意挑戰中共在聯大的現有席位」。
    揆諸法理與國際現實,該案倘經決議撤銷,其用意若非表示我國在追求「一國兩席」,亦將造成「恢復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權利,並驅逐江澤民代表在聯合國及其附屬機構中非法佔據之席位」的排斥性法律效果。如此一來,試問此舉焉能無關中國代表權之爭?抑且,設若該提案裡「中國境內隔海分治」的說辭能夠成立,則我政府又將如何自我定位?「兩個政府」之中,誰是「中央政府」,誰又是「叛亂團體」?故此等說法既不足以印證我國何須加入聯合國,更無從彰顯台灣主權獨立的事實,只會令國際社會徒增困擾而已。
    事實上,觀諸1971年的「2758號決議案」,即可明瞭該案並無扼殺台灣生存空間之意圖,其所欲解決的是中國代表權的問題,而非台灣代表權的問題。該文謂「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它的政府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將蔣介石的代表從他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由此決議案,吾人可知當時各國尚有意為台灣預留國際生存空間,從而今日討論該決議案之核心,即應從宣示主權獨立,以及建立台灣代表權的方向著手,斷非再以美麗的謊言包裝其爭奪中國代表權席位的企圖。蓋因「2758號決議案」表決通過後,在國際法意義上的「中華民國」國號,事實上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因此強調任何「一個中國、分而治之」或「中華民國在台灣」等說辭,均不足以撼動國際社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即為中華民國的認知事實。就學理而言,國家承認不因外交存續而變動,但政府承認則可能因外交關係而有所變化。準此,「2758號決議案」並非在於承認中國這個國家,而是在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國此一事實,因為中國本即存在,所不同者,政府更替而已。如今,外交部要求聯合國「撤銷」2758號決議案之舉動,不僅意圖欺騙國際友人,更是對台灣人民的一大羞辱。
    綜觀近幾年外交部參與聯合國的方案,由於一直走不出「一個中國」的自縛格局,從而每每提出令國際社會摸不著頭緒的名稱,一再混淆台灣獨立的國際法人格,並壓制台灣人民要求確立國家主權的呼聲。因此國際僅知悉「一個分治的中國」、「中華民國在台灣」、「台灣是中國一省」等論調,然而瞭解國人獨立訴求的國家,卻是聊聊可數。尚且,前幾次委託中美洲各國的提案,亦僅止於討論應否設立委員會檢討「中華民國在台灣」的代表權問題,根本與申請入會無關,顯見外交部向來的外交作為,充其量僅在敷衍國人加入聯合國的要求,實無追求國家主權獨立之決心。從而,本席嚴正告誡當局認清國際現實並尊重國際法秩序,縱然中共一再阻撓我國參與各類國際組織,致使我國加入國際社會困難重重,惟當局若遲遲不願釐清自身之國家定位,依然深陷於「一個中國」的漩渦而不自拔,則任何推動加入聯合國的方案,終將淪為罔然。( 1997年7月17書面質詢)

六、我們的國家應該叫做臺灣
    有的人也許會認為「咱的國家叫臺灣」是老掉牙的話,再怎麼說國民黨的官員是不可能說「是」的。臺灣有首「母親的名叫臺灣」的流行歌,聽起來有悲愴的感覺。凡是人類都不會避諱對他人表明他的生母是他的母親,為什麼公權力介入這種「政治共同體」的國家,就這樣被扭曲?
    臺灣與中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實際上只有四年的關係,戰後國際條約未曾決定臺灣的歸屬,1949年之後,臺灣和中國事實上一邊一國。只因為流亡來台的中華民國國民黨政府堅持「中國只有一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加之,與中國藕斷絲連的中華民國國號及夢幻般的領土主權主張,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臺灣主權的主張振振有詞。國民黨政府以為這樣的主張,可維繫過去所宣稱的法統,實際上卻造成臺灣國家發展嚴重的阻力,而且為中國未來侵吞臺灣鋪下一條終極途徑,自己引來災禍,將貽患無窮。
    國民黨政府透過各種詭辯,指稱一個中國是「文化的中國」、「歷史的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能代表一個中國,現在的中國係由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分治;又說,中華民國從1912年起便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但是,國際上都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才代表中國,從國際法的觀點言,中華民國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取代。實際上,中華民國原來擁有的領土主權,已淪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版圖,只有金門、馬祖堪稱與中國關連。而台澎則成為可型塑的新境地。如果國民黨政府有誠意,在流亡的臺灣,也可透過住民的同意,建立一個獨立的新國家。
    但是,很奇怪,從國民黨政府的表現看來,不但刻意阻撓臺灣變成一個獨立的國家,而且除了嘴巴說說,實質上自己似乎也不把中華民國當作一個獨立國家。例如:國民黨政府對於參加國際組織,無法採用中華民國國名,但是也不願採用「臺灣」的稱號,一再誑稱如用「臺灣」,外國不會承認;在國內法則自稱「臺灣地區」,與「香港地區」、「大陸地區」相對照;國民黨的政務官甚至無視法律條文處處存在「中國境內」、「中國機關」、「中國國籍」等名詞,而不想將「中國」改為「中華民國」;當中華人民共和國強烈宣稱台灣主權屬於中國時,國民黨官員不但不反駁,提出明確的主權主張,反而自我矮化,要「凍結主權」、「擱置主權」爭論。難怪外國人常指責,國民黨的官員根本不主張台灣是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的主權獨立國家,叫人家如何承認它有獨立的國格。外國人都把R. . C叫做台灣,但是國民黨政府卻偏偏要用與P. . C只有一字之差的R. . C,讓外國人以為「人民的中華民國」(. . )和「中華民國」(. . )一樣,從而引起在南非、薩爾瓦多、宏都拉斯誤將五星旗當作中華民國國旗的糗事。
    要現在的國民黨政府接納上述的意見似乎是不可能的,但至少下列幾點意見應該沒有不接受的理由,不知蕭院長的看法如何?
(1)中華民國國內法上採用的「中國境內」、「中國機關」、「中國國籍」、「台灣地區」等詞,一律立即修法,即使不改正為「台灣」,也應該改為「中華民國」。自稱「台灣地區」是反映隨時準備投共的亡命者心態。
(2)駐外有邦交的使領館,雖仍以中華民國稱之,但無邦交國的代表處,應統一名稱,一律改稱為「台灣駐XX國代表處」,以符合實際,並提升觀瞻。
(3)遇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宣示台灣主權時,亦應相應反駁,表明台灣主權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且禁止官員提倡「擱置主權論」和「凍結主權論」。
(4)不再宣稱我方已撤銷承認蒙古共和國為獨立國家,不應將蒙古國當作中國的一個地區,以符合國際法常識。
(5)官方文書應將「中、日關係」、「中、美關係」改為「台、日關係」、「台、美關係」,以免混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陳述方式。
(6)辦理一次「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民投票,凝聚民意,據以申請參加聯合國,不要再用「要求聯合國重新檢討2758號決議案」等欺人自欺的方式。
(7)請蕭院長用母語說一遍「咱的國家叫台灣」。( 1997年10月3總質詢)
七、請國民黨政府從「新三不」的衝擊中醒過來
    中共積極推動美日等國家簽署「三不」政策,與其加強進行的「三光策略」配合,使「中華民國在台灣」的處境日趨艱困。如果執政的國民黨政府依舊堅持其對國家定位的固有主張,長期自我陶醉於維持現狀,不知現狀能維持多久?中國揚言要「把台灣的邦交國挖光、把台灣的國際政治生路堵光、把台灣與中國爭對等的籌碼擠光」的「三光」,首當其衝的是「中華民國」這個招牌,至於「台灣」,在全體台灣住民堅毅的奮戰下,應該會自求多福,不可能被「三光」的!
    19986月,美國柯林頓總統訪問中國,台灣方面,無論官方或人民都為了美國是否會在中國強求下簽署新三不政策,感到緊張和關切。嗣於九月初又為了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訪問日本的計畫,使我國朝野各界再度陷入同樣的惶恐情緒之中,深怕日本和中國之間簽訂「新三不」等任何協議,政府甚至策動立委、國大和學者分別組成訪問團當說客,前往美國、日本表達反對三不的立場。
    從政府處理美中和日中會談的態度看來,國民黨政府擔心美中、日中簽訂「新三不」的態度已很明確。然而在江澤民延後訪日行程、緊張情勢逐漸緩和之後,國民黨政府似乎已忘記了教訓,故態復萌,有關台灣的國家定位卻又回到原先的模糊狀態,令人不得不感到疑惑。請問政府的反三不動作到底是否表示已深切體認到三不對台灣為害之深呢?如果是的,何以不設法調整錯誤的國家定位政策?
    大家應知:(1)國民黨政府才是三不政策的罪魁禍首。台灣的國家處境之所以會走到今天這步田地,國民黨的態度才是罪魁禍首,因為以往國民黨所謂的兩岸政策,長期以來都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反對台灣獨立,對於加入聯合國,國民黨則只是以「中華民國在台灣」建議聯合國檢討台灣參與的可行性,從來無意以台灣為名義加入。追根究柢地說,新三不的始作俑者,實是國民黨。如果長期以來國民黨沒有這種錯誤政策的延伸,世界各國則較可以名正言順地對台灣人民期望獨立建國的意願表示關心,而中共則更沒有理由主張對台灣的主權。
    經過半世紀的演變,國共兩黨同一個調子的「三不政策」的「二不」,也就是「不支持兩個中國」、「一中一台」、「不支持台灣獨立」,被當作打壓台灣人民獨立建國的利器。如果國民黨的「二不」是合理的,何以中國一推動,國民黨政府則表現出前所未有的惶恐?而且同意讓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參加立法院訪日團,提出共同說帖,要求日本政府不要與中國簽訂「三不政策」?請問蕭院長莫非執政黨的三不政策已經鬆動了呢?(2)不統不獨才是引發中共犯台的誘餌,豈算符合台灣的國家利益和人民福祉。199882426日,本席和本院同仁參加立院訪日團前往日本表達台灣朝野三黨一派反對三不的立場,在與日本學界座談時,日本防衛廳防衛大學校的學者表示:關於爭取台灣的國家利益,對於民進黨和新黨的主張和立場都很清楚,但是對於國民黨的主張卻令人搞不清楚。日本戰略學者的這段話已一針見血地指出,台灣之所以會在國際間陷入進退維谷的窘境,國民黨政府錯誤而模糊的國家定位觀念才是問題的根源所在。(第三屆第六會期總質詢,  1998年9月25
八、回到「一個中國」各自表述,陸委會自取其辱
    陸委會在199981 發表一份題為「對等、和平與雙贏--中華民國對『特殊國與國關係』的立場」書面說明,陸委會副主委許柯生表示,我們反對中共霸權式的「一個中國原則」,並呼籲兩岸應回到199211月海基、海協兩會所達成的「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共識,透過平等協商,超越彼此的政治歧見,共同合作為兩岸關係開創新局面,進而為未來的民主統一而努力。令人質疑的是,何以在緊張關係日漸降溫之後,陸委會卻發表這種大開倒車的言論?
    自從李總統在199979 接受德國媒體「德國之聲」專訪時提出「兩岸關係定位在特殊的國與國關係」後,台灣頓時成為全球的矚目焦點,不僅引發中國官方和媒體慣性的批李效應,連台灣的部份媒體也頻頻引述香港方面的不實消息,企圖恫嚇民心,阻撓台灣人民正視國家獨立的事實。值此內外情勢交迫之際,政府部門自當與國家元首同舟一命,始能在國際間突顯上下一致的凝聚力。然而令人遺憾的是,陸委會雖曾配合李總統的「兩國論」宣示政府的基本立場,惟外交部門卻頻傳有人對「兩國論」的不滿聲浪。種種跡象顯示,陸委會之所以退卻到一個中國的立場,其壓力並非直接來自於中國的脅迫,而是普遍瀰漫在政府官員之間的大中國意識,它恐怕才是扯後腿的真正元兇。
    近年來,有識之士意識到「一個中國」政策的危險性,紛紛建請政府改弦易轍,呼籲當局縱使無意標舉台灣獨立,亦應放棄「一個中國」的僵化思維和統一立場,台灣才能在國際上擁有生存空間。本席相信李總統在此時提出「特殊國與國關係」的見解,絕非好發議論的即興之言,因為李總統近幾年對於所謂的「一個中國」即不斷提出階段性的詮釋,從「中國是土地名稱」、「一個分治的中國」、「台灣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省」,直到日前的「特殊國與國關係」,都顯示李總統有意化解「一個中國」對台灣造成的桎梏。84 ,李總統接見加拿大國會議員訪問團時又再度提及「台灣已逐漸失去生存的空間」,益發顯示「一個中國」政策對台灣危害之深,似乎連李總統都已深具無力感。(1999825 書面質詢)

公民投票的意義及入憲立法問題199801

                                   公民投票的意義及入憲立法問題
                                                    黃爾璇
一、公投制度之必要性

公民投票是彌補議會代議政治缺陷的一種較直接而民主的制度,有的國家將公

民投票入憲,有的則不入憲而由國會制定法律實施,有的國家,甚至無憲法規定,

國會也無制定公投的專用法律,而只於必要時,決定就需要舉行公投的議題,通過

法案,舉行公投。公民投票已相當流行於現代國家,成為「參與民主主義」時代的

新趨勢。

現代國家為什麼需要公民投票制度,不外下列幾個理由:

1.在議會政治,民意代表不但常充當利益集團之代言人,而且在政黨黨團運

作下,也常會為黨利黨略著想,不見得能夠真正反映一般的民意。公民投

票制度提供人民主動連署提出法律案或政策案交付公決等之機會。

2.議會政治通過的法律,如有公投複決制度,將實施前的法案交由公民表決

,則可防止議會濫權、制定惡法。

3.現代國家的制憲和修憲,經公民投票批准,以提高其正當性。

4.對重大之爭議,連議會也無法解決之事項,交由公民投票決定,可免社會

長期陷入紛爭僵局。

5.公民投票不失為現代政府化解國民鬱積不滿的最和平理性的途徑。

6.就功能言,公投具有增加正當性、法律考核性(廢除法律)、人民諮詢性、

補充立法性(補救立法懈怠)、仲裁性、宣示性、批准性、抗議性等功能。

反對公投者,常認為公投制度否定議會政治,公投會付出太多社會成本,這都

不是正確的說法。因為公民投票只是彌補代議制度之缺陷,而不是取代它。公投且

可避免一個政治共同體長期陷入紛爭僵局,大家以平常心依循公投的結果相處,反

而有助於促進社會和諧。外國實施公投多年,已建立很好的法制模式可供參考,如

善加制定,必將成為輔助議會制度,促成真正民主的有利機制。



二、立法院立法攻防戰



公民投票法制化工作,自第二屆立法院以來,即由民進黨團積極進行。另有公

民投票進入聯合國運動,同時由蔡同榮立委主導,也成為在野政治運動的重要項目

。一九九三年,民進黨已在立法院分別由蔡同榮、林濁水、黃爾璇提出公民投票法

案;翌年,與新黨郁慕明、國民黨高育仁協商形成朝野整合版,並經內政、邊政及

法制委員會一讀審查會通過後,屢次排入二讀會議程,惟都被國民黨封殺。立法院

也曾組成朝野協商公投之小組,因國民黨要求必須明白規定不得就國家認同及主權

等問題行使公投,民進黨立委因顧及公民投票法不宜有這樣的規定,乃未予接受。



國民黨為抵制公民投票法案,屢以各種藉口阻撓,更於九三年年底由行政院向

立法院提出縣市以下層次的「創制複決法草案」;其黨籍立委趙永清則配合提出範

圍較高包括省級層次的同名稱法案,企圖重新從一讀會審議,亦造成干擾;惟執政

黨立場的版本,都未完成一讀會審議。



經過一段時間擱置之後,迨至1997年11月底,縣市長選舉國民黨挫敗,民進

黨立院黨團即藉修改省縣自治法之機會,想增加縣市地方自治權限,以便擺脫中央

官治宰制,發揮服務縣市民之功能。其中有關公民投票的是,於一讀會修改省縣自

治法第十條第三款為「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地方自治法規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使地方議會得通過該地方公投法規行使公民投票。國民黨本來宣稱同意地方舉行公

投而堅持不贊成全國公投;此時,卻一反過去主張,也開始反對地方公民投票,可

見執政集團心態之一斑。



三、國發會與九七修憲有關公投入憲問題



1996年12月國發會結論,包括有與公民投票同質異稱的「創制、複決」的共識

,即「凍結國民大會之創制、複決權,人民得就全國性事務行使創制、複決權。」

這段話,只有凍結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國民大會的創制、複決二權,以

免國大如脫韁野馬 ,有其意義(直接民主的創制複決,法理上本不應由間接民主的

國民大會行使) 。其他文字,則由於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第十七條已規定人

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第十二章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第一百三十

六條亦規定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故只要由立法機關制定有關創制

、複決兩權行使的法律,則無論是地方性或全國性的公投,都可付諸實施;用不著

再在增修條文增列「人民得就全國性事務行使創制、複決權。」



國發會之後,國民黨據以研擬黨版修憲條文。民進黨修憲版本則仍以更周延廣

泛的公民投票含義列入。國民黨的修憲版本第十條,除了照上述意旨擬出條文外,

又增添了「不得與憲法牴觸」的但書,顯露對公投的畏懼而欲預留隨時可不認帳的

退路。相對的,民進黨原來的版本第十一條第一項,則列為「總統得就重大政策,

或將立法院通過之法案於憲法第七十二條公佈期限前公告交付公民投票,其辦法以

法律定之。」第二項為「國民得依法將全國性事務行使公民投票。憲法第二十七條

第二項停止適用。」(此稱甲案,較周延)。民進黨版本的特色是,採用「公民投票

」一詞而不用「創制、複決」,但其中增列總統得就重大政策有交付公民投票之權

則可,對立法院通過之法案,總統也有交付公民投票之權,則過份擴大了總統權限

,抑制國會立法權,相對於修憲已削減了立法院的權限,再增強行政部門權限,並

不適當。但無論如何,應再增列國大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必須經公民投票複決的程序



1997年六、七月國大修憲,在國、民兩黨進行協商過程中,僅於第三次協商紀

錄要點,將公民投票列為「由雙方共同研究修正案」;除此之外,兩黨似皆未予以

特別重視。俟至第四次協商破裂,許信良主席秘密運作再度承諾十四項具體修憲條

文,因讓步太大,引起民進黨其他派系領導者強烈關切,乃導致另組成九人小組參

與,公民投票始於七月初成為國、民兩黨的爭論焦點,並且被當作決定未來總統選

舉方式的修憲籌碼。公投是否能順利於下階段修憲時入憲,雖然國民黨在李總統首

肯下已與民進黨簽下黨對黨的承諾,但一切尚待觀察;似乎須俟國民黨失去執政權

後,始有可能建立公投法制。



四、國民黨政府模仿法國第五共和憲法卻棄絕其公投制度



國民黨對修憲的態度總是挑肥撿瘦,堅持有利其政權的條項,從對這次公投入

憲的排斥也可以看出來。他們為了要採用雙首長制,聲稱如何用心研究法國第五共

和憲法的制度,卻避談該憲法規定公投的情形。須知,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的制憲過

程,其最後階段是透過公民投票成為正式憲法的。亦即法國第四共和的國民議會,

為了儘速修訂憲法以應付阿爾及利亞危機,乃先通過「排除1946年憲法修改程序的

法律」,賦與政府草擬新憲法草案的權限,並承諾交付公民投票 ( 並且明示政府草

擬新憲法應遵守的原則) 。其政府修憲原案於1958年7月29日至8月12日交付專設

之憲法諮詢委員會,在未作重大修正下接受,政府乃於9月4日公布新憲法內容於官

報,9月28日交付公民投票,結果獲壓倒性多數(79.3%)通過 。



第五共和憲法第三條規定國家之主權屬於人民 ,經由其代表和人民(即公民)

投票的方法行使之。不僅制憲,凡修憲案經國會兩院以相同文字通過後,尚須經由

公民投票複決 ,始告確定(第八十九條第二項) 。領土的得喪或變更須經當地人民

以公投方式作最後的決定 (第五十二條第三項)。 總統得依政府(指內閣)在國會會

期中之提議或國會兩院所提而刊載於政府公報之共同提案,將任何有關公權力組織

、共同體協定之承認、或未牴觸憲法但會影響現行制度運作之國際條約批准法案,

提交公民複決(第十一條)。這些內容,民進黨事後補充的公投入憲條款雖稍嫌低調

,但大致能顧及,惟國民黨則看不出誠意所在。



五、國民黨反對公民投票之理由



國民黨排斥公民投票法制化的理由太牽強,起初他們堅稱,憲法只規定「創制

、複決」一詞,並無「公民投票」的規定,所以制定公民投票法於憲法無據;現在

要行使創制、複決權,先須經立法院制定創制複決法,而且只能行使縣(市)級以下

的層次,不能實施全國性的創制、複決,只有國民大會才擁有全國性公民投票之權

。有時國民黨政府又特別強調,反對公民投票是因為擔心民進黨擬以公民投票決定

國號及主權等問題。國民黨政府一向慣於玩弄憲法和法律,後者似乎才是真正的動

機。以上各點,都很容易批駁。



1.「公民投票」一詞可涵蓋「創制、複決」:



關於「創制、複決」與「公民投票」名詞之爭,其實政治學界及曾實施相

關制度的國家,並無嚴格區分「公民投票」(Plebiscite)、「創制」(Initia

tive)、「複決」(Referendum)等詞,諸如法國通稱為「人民投票」,日本則

通稱為「國民投票」,而Referendum 則多用於實定法上的公民投票,其地方

自治團體舉辦的則稱為「住民投票」。Plebiscite 似較偏向用於隨機應變應

時而作的公民投票; 殊不知許多國家都常用Referendum或Initiative為名稱

的法案,尤其是用前者來決定國家重大方向之調整。 例如瑞士1986年舉行公

投決定是否家加入聯合國,1989年公投決定是否廢止軍備; 瑞典國會1980年

制定「核電廠公民投票法」; 最近聯合國主導有關東帝汶獨立問題的解決方

案,所用的擬由東帝汶人民行使自決權決定歸屬之公民投票,英文也是用Ref

erendum。可見採用「創制複決法」或「公民投票法」,均無不可,但「公民

投票法」可涵蓋「創制複決法」。



2.不是國民大會才擁有全國性公民投票之權:



國民黨堅稱,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民大會須俟全國有半數之縣市曾經

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其制定辦法並行使之,所以只有國民大會才

擁有全國性公民投票之權。其實此項規定,是指國民大會本身職權如何行使

的問題,亦即如何行使其全國性之創制、複決兩權,而非指只有國民大會才

擁有行使全國性創制、複決之權;而此可從其只能制定「辦法」而非「法律

」看出來。正如憲法第一二三條規定,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

制、複決之權,則係指縣(市)民有依立法院制定之法律及縣議會制定之相關

法規行使公民投票或創制、複決之權。質言之,如前所述,依據憲法第二條

、第十七條、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則可實施全國性公民投票無疑。



3.大到國家認同小至地區住民生活都應納入:

公民投票是人民直接參與政治的權利,無論涉及國家定位的政策問題到

地區住民的公共政策,人民都應擁有公投之權利。國民黨及其御用學者,強

調一般國家常用「公民投票」於民族自決的投票,所以怕民進黨用它來作國

家認同、國號和統獨的公民投票。

其實,民進黨黨綱雖然規定「基於國民主權原理,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

台灣共和國及制定新憲法的主張,應交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決定

之。」但是,在全體台灣住民未達共識之前,民進黨當不至於輕率付諸公投

。換句話說,如果全體住民已達如同民進黨期待的國家認同的共識,而其他

政黨繼續反對以公投來決定它,豈不更加悖逆民意和危害社會、人民?

此外,地方自治的法律也是法律,任何自治法律體系,如規定地方自治

團體得就地方自治事項舉行公投,則該地方民意代表機關也可通過公民投票

規章或辦法,不待立院通過專門之公民投票法,也可舉行公投。這樣地方住

民即可依據其感受,針對爭論難決的一般生活遭遇問題,實施公投。



六、制定公民投票法之原則

(一)法源依據:

公民投票權乃依據「國民主權」原理而來,該權利與「制憲權」(constit

uent power)同樣具有自然法的特質 ,因此不一定要繁瑣規定該法究係根

據哪一條憲法條文而來;實際上,即使是一般法律案之名稱或依據,也很

少和憲法條文的文字完全契合,更何況是公民投票這種不一定須由憲法授

權的權力。因此,如要列出法律依據,最多僅規定依據憲法第二條的「主

權屬於國民全體」,或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

即可。

(二)公民投票之界定:

公民投票法應包括創制投票、複決投票及一般政策之公民投票。創制(ini

tiative)在歐美各國,乃指公民主動以一定人數之連署,提出並投票決定

制定新法律、增修法律案或憲法案,廣義之創制也涵蓋對既存法律之廢止

案。而複決(referendum)乃指公民對經修憲、制憲或立法機關通過之憲法

或法律案,或經立法機關否決之法律案,有依公民投票決定其應否成立之

權。此外,對其他非關憲法、法律之事項,凡涉及國家主權、領土,或爭

議難決之政策,公民皆得提案並以投票決定其成立與否之權利。

(三)範圍:

1.依區域劃分,可分全國性公民投票、地方自治團體或地區公民投票。

原住民公民投票則為區域和人口學的交叉概念。

2.依項目分,包括國家重大政策及重大行政區劃變更案、重大政治議題

、憲法之制定及修改、法律之制定及改廢、一般政策爭論等項。惟得

規定必要之排除項目。

3.依效力分,可分為補充性、批准性、宣示性、諮詢性等公投 (參見一

項之6)。

(四)排除項目:

綜觀各國憲法詳定公民投票事項者,每有公投排除項目之規定,例如丹麥

憲法第四十二條即將財政案、追加撥款案、臨時撥款案、政府舉債案、薪

俸及年金法案、徵收法案排除在外,或如義大利憲法第七十五條則禁止預

算案、人事案及大赦案等事項成為公投對象。這些限制,本來旨在避免公

民投票,破壞國家人事、財政之穩定性,或影響國家機關之特殊職權,其

考量不無合理之處。但如租稅法案,嚴重影響人民權益,故某些國家也將

之納入公投範圍。因此,未來我國在研議公投範圍時,實應謹慎斟酌,如

果某些事項交付公投,不致造成負面影響者,則無須排除在公投範圍之外



(五)與憲法衝突部份,是否修憲入憲?

公民投票如果與現行憲法發生衝突,則可在入憲過程中一併修正衝突的部

份,例如中華民國憲法規定憲法修正案最終決定權在國民大會,如果要修

正為須再經公民複決,則宜修正憲法有關修憲程序之規定,始稱允當。入

憲內容,以能彰顯國民之公民投票權為宜,規定不宜太過瑣碎。至於公投

實施範圍、排除事項及投票行使方式等諸多細節,不涉及憲法者,則以立

法方式規範比較恰當。

(六)程序規定:

公民投票依其行使方式,與現行選舉制度有許多類似之處,例如投票人資

格、投開票作業程序及計算方式等,可依照現行選舉法規辦理,以減少條

文繁瑣;至於投票時間,則可合併近期舉行之公職人員選舉,以節省行政

資源。除此之外,某些性質不同於選舉的公投特殊事項,例如連署、宣導

活動等,則需列入條文加以規範。

(七)效力規定:

公民投票之法效,直接關係是否拘束國家機關的問題,亦即強制性或任意

性問題。例如日本針對法官適任問題行使國民審查之國民投票,即具有憲

法上的直接效力,但地方住民投票之結果,有的地方則僅供施政參考,雖

然其政府不致敢於作出違反公投結果之決定,但基於明確性原則,故未來

我國若欲避免造成爭議,自應以法律明定法效為宜。



七、結語



中華民國憲法明定人民有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利,其行使,以法律定之。然自憲

法施行迄今已屆半世紀,主導制憲之國民黨長期執政不變,卻一直以各種藉口延宕

立法,其褻玩憲法,實難辭違憲之咎。



現在國民黨畏懼公民投票,恐非只為統獨問題。因為在國民黨不正常體制和政

策下,問題一大堆,他們擔心人民對政策爭論較知自主性選擇,不可能像對人的選

舉可用人際利害關係和買票擺平,也不能端靠議會當作保護傘。不過台灣在日趨民

主化過程中,直接參與的民主政治必將成為主流,公民投票已是不可缺少的一環,

遲早總須納入憲政制度之中。



  國民黨修憲版本有關創制、複決條文,顯然仍舊抱殘守闕,毫無新意,甚至其

所堅持的「創制複決」一詞,仍然是引用孫中山先生遺教錯誤的概念。整部法律,

可以說是全為了抵制民進黨的公投立法攻勢而擬出的草案,缺乏誠意。該黨如有意

建立新的憲政制度以開拓新局面,就應體悟舊體制之不可恃,將來隨時都有面臨重

大爭議問題的可能;而將來解脫政策爭論困境之道,公民投票實不失為一種民主而

正當的方法。若現在刻意阻絕公民投票完整的法制,將來則有可能束手無策、坐以

待斃。



本文之作,主要是讓全體台灣人民了解公投立法和入憲遭遇的難題,希望大家

凝聚力量,形成運動,迫使國民黨對建立公投法制早日讓步。有關公投入憲事項,

諸如修憲後如何交付公投複決最後認可、有無需要賦與總統將國政重大問題交付公

投之權、一般法律經議會通過後之公民複決權如何行使、公民對一般法律和政策之

創制公投,以及有關涉及國號、國家主權、領土、國際社會參與等重大爭端問題之

公投等項,這些都是台澎金馬全體住民會遭遇到的問題,也是全體住民的權利。其

中只有國大修憲決議須經公民複決認可、國民大會行使創制複決二權之刪除,以及

是否賦與總統將國政重大問題交付公投之權三項,較須以修憲明確規定外,餘均可

由人民依中央或地方法規行使公投。希望國、新二黨不要以一黨之私去看行使公投

權利之得失,儘早制定公民投票法並將必要部份入憲,以充實憲法的憲政主義內涵

。(本文1998年1月刊登於共和國雜誌第二期.作者:立法委員、政治學博士)

2010年2月18日 星期四

小渕総理大臣への書簡

小渕総理大臣への書簡


黄爾璇

総理大臣閣下:

中国国家主席江沢民氏が十一月二十五日に貴国を訪問する予定だと聞いておりますが、中国はこの間、「三つのノー」についての共同コミュニケを貴国に要求すべく策動をつづけてきました。あるメディアによれば、両国首脳の会談の折に、閣下が口頭で「台湾独立を支持せず、二つの中国を支持せず、独立した国家だけが国連に加盟できる」との意志表示をする可能性がある、と伝えています(朝日新聞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付)。このような意志表示は、書面によるものであれ口頭によるものであれ、台湾に害を及ぼすものであります。したがって、民進党および大多数の台湾人の重大な関心を寄せるところです。

歴史を振りかえって見ますと、台湾は下関条約の結果日本の植民地になりましたが、第二次世界大戦が終わった後、中華民国政府はマッカーサー元帥の連合軍極東最高司令部が発行した「一般命令第一号」を根拠に兵員を派遣して台湾を占領し、人民の同意を経ることなしに勝手に「省」を設置しました。戦後における台湾の主権の帰属の問題に関して、貴国は一九五一年の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平和条約において、また一九五二年の日華平和条約においても、いずれも台湾および澎湖諸島の領有権を放棄することを声明していますが、その帰属については何の言及もありませんでした。多くの国の外交文書や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平和条約への参与者の発言は、たしかに、当時の国際社会が台湾を中華民国、中華人民共和国あるいは中国のいずれにも帰属させていないことを示しています。しかしながら、中華民国政府が国共内戦の後台湾に撤退し、これを今日まで統治してきたことは、すでに歴史的事実となっております。この半世紀の間、台湾人民は国民党政府の高圧統治を受けましたが、民進党ができて民主化を推進したため、台湾の政治は初めて開放されるにいたりました。台湾の国会は、一九九一年から、人民が直接に中央民意代表を選出する制度に改められ、一九九六年には初めて総統の直接選挙が行われ、台湾・澎湖・金門・馬祖の人民が李登輝先生を総統に選びました。国家の構成要素と国際法からみて、台湾は自分の領土・政府・主権および人民によって直接選出された国家元首を擁していますから、国家の名称が中華民国であろうと、または改名して台湾になろうと、台湾が独立自主の国家である事実には変わりなく、ましてや中華人民共和国には台湾の主権について何らかの主張をする権利などまったくありません。

実際には、第二次世界大戦後の人民自決の原則に照らせば、もともと台湾は独立自主の新国家となっているべきでありました。当時においてもし台湾人が自分たちの憲法を制定し、自分たちの国家を創立することができたとしたら、これがもっとも理想的な姿であったはずです。しかし不幸なことに、国民党政府はその政権の正当性を護持せんとするために、中国内戦の継続というメンタリティをあくまで変えず、「一つの中国・台湾は中国の一部分」であり、彼らの主権は「中国大陸と外モンゴルに及ぶ」との主張を唱えつづけました。その後一九九一年になって動員戡乱時期の終止を宣言し、大陸反攻のスローガンも放棄して、「両岸関係は分裂分治国家の関係である」、「一つの中国とは中華民国で、台湾は中華民国の一部分である」などと、主張を改めるに至りました。これに対して、中国側は「一つの中国とは中華人民共和国で、台湾は中華人民共和国の一省である」と主張しています。この二つの主張はいずれも事実に適合しないものでありますが、世界諸国の対台湾外交にトラブルをもたらし、中華人民共和国が内政問題との建前で台湾を威嚇する口実を与えることになっています。

私たちは、いくつかの問題は台湾人民が自分で解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ことをよく承知しています。しかし、そのためには少し時間が必要です――台湾の人民が過去の専制統治への恐怖と盲従から目覚めて、自立性を取りもどすための時間が。そして、この自立性の目覚めまでのあいだ、列強が台湾に不利な要因を押しつけることがないよう願っています。この数年間、台湾人民は次第にかつて国民党政府が長期にわたって強制的に注入した官製イデオロギーの混迷から目覚め、「中華民国」の国名がもたらすトラブルを認識しつつあります。したがって、今後は民主的な手続を経て国名の変更を促進させていくものと予想されます。最近の世論調査はいずれも台湾独立への支持が日増しに高まっていることを示していますが、中国との合併に反対する票をこれに加えると、その比率は八五%にまでなります。大多数の台湾人が台湾は台湾であり、中華人民共和国は中華人民共和国であり、台湾の未来は二千百八十万の台湾人民が一緒に決めるべきであると考えていることは、この事実が証明するところであります。

本年六月、米国のクリントン大統領が中国を訪問しましたが、非公式ながら上海で民間人と会見したとき、いわゆる「三つのノー」の発言をして、台湾人民の大きな失望を招きました。ただ、クリントン大統領の訪中の後、米国は直ちに特使の派遣、国会決議、兵器売却の継続などの形で、米国の台湾政策に変更がないことを示しました。これに加えて、米国にはまだ台湾関係法があり、台湾の安全を保障しています。

日本と台湾とは、歴史の上でも地縁においても、アメリカとより密接な関係にあります。日本と中華民国は一九七二年から外交関係が断絶しておりますが、文化・学術・経済・貿易などの分野の民間交流は依然として盛んで、台湾と貴国との間の深い友好関係を反映しています。最近江沢民氏が貴国を訪問することに関して、貴国には多数の政治家や評論家がいて、「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平和条約で台湾に対する領有権を無条件で放棄した日本に、三つのノーについて発言する資格があるのか」などといった、台湾の立場を尊重する考え方があることに、大きな喜びと安慰を覚えています。

私たちは、日中両国首脳の会談において、貴国が日台両国の歴史の淵源と親善の立場に鑑みて、公式または非公式の形を問わず、台湾問題に対して「三つのノー」にまつわる声明または文書を発表したり、署名したりしないことを希望します。どのような国でも、台湾を中国の内政問題とする口実を中国に一旦与えた以上、これは台湾人民に対して厳重な傷害をもたらす行為となります。特に、中国は近年来積極的に海上の兵力を拡張し、東アジアに覇を称える野心を露にしてきました。世界民主主義陣営の西太平洋防衛ライン上の要所をしめる立場にある日本としては、中国がアジア・太平洋地域の平和を脅かすことに対して慎重に警戒すべきであります。私たちの党がもっとも正しく台湾人の立場に立ち、独立自主を追求する台湾人の意志を代表していると、私たちは深く信じています。台湾が正に国会議員(立法委員)および二大都市市長の改選を実施せんとするこの重大な時期にあたって、貴国がその立場を堅持し、独立建国を追求する台湾人の願望を尊重すること、そして台湾併呑すべく中国が策略をめぐらせているこの折に中国の野心を助長し、台湾の生存の路を困難にするような言動をされないことを、切に希望するものであります。

敬  具

立法院民主進歩党党団

総召集人 黄爾璇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