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國土規劃摘要
△ 國土利用計劃的體系
國土利用是由全國計劃、都道府縣計劃及市町村計劃所構成的垂直體系
,以及和土地利用計劃、綜合開發計劃等構成的平行體系,共同形成一
套體系整然的國土利用體系。制定全國計劃時,除須使都道府縣首長充
分表達意見外,並應聽取國土利用計劃審議會的意見,由內閣會議決定
之。昭和五十年代,日本在全國計劃的「國土利用的基本構想」中,國
土利用的基本方針,在於妥適對應人口增加與經濟活動擴大,以及國際
糧食需給等問題。
△國土計劃的基本課題
一、透過定居與交流,促進地區的活性化
隨著經濟社會和產業結構的迅速變遷,導致若干地方圈人口呈現遞減
現象,因此促進地區的活潑化、大幅改善地域圈的定住條件,遂成為
重要課題。尤其從更宏觀角度觀察,提高地區的競爭力,並強化彼此
的連帶關係,發揮各地區產業、科技、文化、學術、觀光等地方特性
,都是亟待強化的重點。
二、國際化與世界都市機能的再編成
為迎接國際化時代的來臨,今後的國土開發應謀求與世界同步的新趨
勢。其中,首須促進全國各地區發揮其特性,以分擔國際交流的機能
。尤其東京圈是世界的中樞都市之一,不論在國際金融和國際資訊方
面,都擁有世界都市機能的水準。然而,都市機能過度集中在東京圈
,不但將加深東京圈的過密問題,更可能因大規模地震等災害,引發
全過性的大混亂。因此,為求順遂發揮世界都市的機能,故須加強既
存的關西、名古屋等都市圈,建立具有日本特色的世界都市。
三、整備安全及高品質的國土環境
透過良好的國土管理,建構安全的國土,確實對應複雜、多樣化的災
害,確保國民生活的安全性,已成為重要的課題。此外,隨著生活水
準的提昇、高齡化的進展、自由時間增加等,建構充滿文化的生紅環
境。
△土地政策
日本在戰後由於急劇的都市化與工業化,導致地價騰貴,連帶引發土地投機和
土地利用致序的混亂現象。為此,日本遂針對土地問題制定土地基本法,在中央
、地方自治團體、企業家和國民之間,建立土地是社會性和公共性之基本認知。
該法從確保綜合土地對策的實施之觀點出發,釐定中央及地方政府的政策方針和
企業家及國民的行動規範,其基本理念如下:
一、土地之公共福祉優先。
二、土地利用須遵循適正之利用計劃。
三、抑制投機的土地交易。
四、隨著價值增加的利益,課以適當之負擔。
△國土行政的分野
一、國土計劃行政
二、土地行政
三、水資源行政
四、大都市行政及地方振興行政
五、災害對策行政
△據點開發構想
將全國區分成過密地區(既成四大工業地帶)、整備地區(關東、東海、近畿、
北陸)、開發地區(北海道、東北、中國、四國、北海道)。
△土地利用基本計劃
都道府縣知事就該區域之都市地區、農業地區、森林地區、自然公園地區、
自然保全地區等五區域之區分及土地利用等事項擬定計劃。
△國土調查的體系
由於土地面績、地力、地目等相關資料是否正確,攸關國家產業政策之配置,
因此詳盡嚴謹的國土調查工作,應列為國土規劃的重要前置作業。國土調查
之類別如下:
一、地籍調查:基準點測量、地籍調查、公共事業測量成果之調查、地籍調查
管理事業。
二、土地分類調查:土地分類基本調查、土地分類調查(細部調查)、土地保全
基本調查
三、水調查:水基本調查、水調查
△土地交易規制制度
一、規制區域內採行許可制
為免土地投機交易盛行,導致地價騰貴,故於某地區內指定規劃區域,對
於土地交易須採許可制。亦即,交易價格凍結在規劃區域指定時之價格,
交易後土地之利用目的,必須符合各種土地的利用計劃,且自宅用地亦需
許可,未經許可締結之契約不生效力。
二、申報建議制度
在規制區域以外區域的土地交易,採用申報建議制度。該制度係關於一定
規模以上的土地(市街化區域二千平方公尺以上都市計劃區域五千平
方公尺以上都市計劃區域以外、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的都市計劃區域)
,進行土地買賣締結契約時,當事者須將預定對價的價格、土地利用目的
等資料,向都道府縣知事提出申報。申報內容之價格若顯有失當、利用目
的與土地利用計劃不合;以及從公共利益的觀點考察,或者對於保全周邊
環境有不良影響時,必要時得提出中止交易或變更交易之建議。
三、事前確認制度
對於住宅地、公寓等土地之分讓,都道府縣知事須先確認分讓價格。
△未來新產業都市及工業整備特別地區建設之促進,須考量引進具備龐大僱用量
的大型產業、對周邊地區有波及效果,以及促進人口的地方定住等。然因下水
道及道路等設施尚未充分,加上二次石油危機後經濟成長遲緩,導致企業投資
意願減退。未來應採取措施,實現定住構想,尋求高附加價值的產業、工特地
區產業結構的高度化,擴大僱用場所,形成良好地域社會,充實地方中核都市
的機能。
△日本在昭和五十五年的產業構造審議會上,提出地區經濟振興方案─「以
電子、機械等尖端技術部門為中心的產業部門,將居住部門結合在同一區
域」的產、學、住一體的「技術集積都市」構想。其後,在二十個道縣設
立技術集積都市建設促進連絡協議會,展開立法促進活動,國會在昭和五
十八年通過「高度技術工業集積地域開發促進法」。
「技術集積都市」的成立條件如下:
為了確保自然、經濟及社會的一體性,大約是以半徑二十平方公里以內
。
為了促進各種都市機能的活潑化,人口規模大概須在十五萬人以上。
為了促成產業部門與學術部門相互結合的可能,必須聚集相當數目以開
發或利用高科技的企業,以及理工科系大學的設立。
為了容納工廠及居住人口的增加,須確保工業用地及住宅用地的取得。
須建立高速交通體系,以利原料、製品等物的輸送,以及研究人員、技
術人員等人的交流。
△田園都市構想
以傳統文化為根基,調和自然環境、生產環境與生活環境,創造適合人
類居住的綜合環境。
抑制人口及產業向大都市集中的現象,一來可振興地方經濟,二來可調
節城鄉間過密、過疏等現象。
△地方都市的整備
整備地方都市,首須建立留住青年層人口定住的基礎條件。為此,須著手
的要點有三:
一、充實就學與就業機會
二、居住與生活環境的整備
三、充實都市的個性與魅力
△工業及新產業的地區展開
一、地區展開的基本方向
由於研究開發機能和新型產業向大都會集中的現象相當明顯,故須藉由工
業再配置計劃及高度技術集積都市等措施,推動工業生產機能、研發機能
和新產業的分散和再配置等。
為了提昇地區性產業,不但須提昇地區產業的技術力,復須引進先端技術
的誘因,以培育新型地方產業的形成。
今後,在積極調整產業結構的過程中,為解決地方競爭力低落的問題,須
力圖開拓新產業,對於地方產業和僱用等,採取柔軟、多方位的對應方式
。另一方面,亦須積極整備吸引外資企業的投資環境。
二、產業基盤的整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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