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6日 星期一

談人民的抵抗權

談人民的抵抗權

--台灣人權促進會座談會講稿,在「國家安全與人權」座談會,1986年4月 12 日.
抵抗權有其成立的條件,當國家的法律很清楚的是不合正義,而統治者故意處處違憲,人民在經過各種救濟程序皆無效後,便可發揮抵抗權.抵抗權是在使用普通參政權而不可得,或使用普通參政權仍無法挽回人權時才被拿出來使用.但當抵抗權還是無效時,革命權就因應而出了.這時的革命權是一種民主革命權,因為祇有惡政被推翻,人權才有復甦的可能.
菲律賓的例子,讓我們看出統治集團解釋國家安全的真正面目,以及人民在不得已必須發揮抵抗權的必要性,甚至當抵抗權不起作用時,只好藉諸革命權,否則人權將永無恢復之時.
美國國務院1985年在菲律賓的人權報告中指出四點:一.菲律賓全國有深切的人權侵害. 二.馬可仕雖在1981年解除戒嚴,但其實換湯不換藥. 三.祕密警察、立即處決、非法逮捕雖然已經減少,但政治暗殺以及失蹤案件繼續在增加. 四.1985年12月,維爾參謀總長被判無罪,菲國全體人民皆以懷疑眼光看待此一判決.
有鑑於此,所以克拉蓉上台後,便立即恢復人身保護狀,並表示所有被馬可仕放逐的政治人物皆可回國,此外克拉蓉並批准「公民和政治權利的國際規約」,甚至成立人權委員會,不但對舊政權所做的人權侵害廣加檢討,也希望新政權對人權的侵害能減至最低.由此可見,推翻腐敗的舊政權,建立開明的新政權,是恢復人權最有效的方法.
他說,所謂「國家安全」,一定要合乎國家主權在民的原則.但開發中國家對於政權與政府的觀念,時常混淆不清,如果不把國家安全與政權安全的觀念分開,如果不釐清國家與統治集團的界限,那一切都是空談.
一個國家為了人民的安全福祉,而對人民的某些權利加以限制,這是對的.但限制的範圍必須有明確的規定,即令遇到緊急情況,也要有合乎法理的依據,如果統治者不顧一切,違背法理、破壞人權﹐百姓忍無可忍時﹐當然可以發揮抵抗權.
所謂抵抗權﹐可以分成四個階段:
一.被動抵抗──對政策法律不服從.
二.防衛抵抗──用實力壓制或用實力抵抗.
三.積極抵抗──要求內閣下台﹐或用種種杯葛手段.
四.攻擊抵抗──這是暴力性的﹐如果有集團﹐便會產生暴動、動亂、甚至革命.
在學理上,有人主張將抵抗權與革命權分開,但也有人主張不必分開.我倒是認為分開較好.因為抵抗權有其成立的條件.舉例來說,當國家的法律很清楚的是不合正義,而統治者故意處處違憲,人民在經過各種救濟程序皆無效後,便可發揮抵抗權.
許多先進國家都承認抵抗權是合法的,但在開發中國家,抵抗權卻被認為是非法的,時常會遭到逮捕判刑的命運.因此,有人主張將抵抗權與革命權分開,就是因為攻擊性的抵抗權,時常會以叛亂罪名被捕判刑.
總之,國家實施緊急命令,是國家在最高極限下所採行的「國家權」,但相對的,抵抗權也是人民被逼到走投無路時,最後因應而出的「人民權」.當我們在談人權時,不能不將這兩權提出來討論,但這也是一項極為敏感的問題.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訊.第6期.1986.11.15﹞
「國家安全與人權」座談會 1986.04.12 台權會主辦

沒有留言: